【以案说法】雨天“滑铁卢”,小区摔倒谁之过?

文摘   2024-11-13 18:04   湖北  

业主雨天下楼倒垃圾,因地面湿滑在大厅处摔伤,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失职,由此引发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一场官司,那么究竟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某小区业主张某在雨天下楼倒垃圾时,不慎摔倒,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8天。张某出院后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点军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地为小区业主出行必经之路,物业公司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措施保障业主的安全,但没有任何公共场所是绝对安全的,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对自身安全也负有一般的注意义务。

事故发生当天,某大厅地面设施与往常一样,只要业主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就能有效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某物业公司未在本案中提交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尽到悬挂警示牌、发送短信提示等义务,故某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雨天地面潮湿,但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宣判后,张某上诉至宜昌中院,宜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和业主应该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小区环境。一方面,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做好提醒和安全警示。另一方面,业主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丨点军法院
采编丨何骏怡
校对 | 石志宏
审核 |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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