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天上掉的“馅饼”该不该捡?

文摘   2024-11-11 19:15   湖北  

天上掉的“馅饼”

该不该捡?










这37000元是我没注意转错了,

麻烦请退还给我。


这笔钱现在不能退!


你手滑转错账,这个“馅饼”我究竟该不该捡?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原告余某准备按照以往的转账习惯给老婆转账37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因被告周某与自己老婆同名,又恰巧自己与周某有过生意往来,双方的转账记录也曾为37000元,在种种巧合下,余某着急开车没经仔细辨认就将这笔款项误转给了周某。


事后,余某联系周某告知其转错了账号,请求周某将这笔款项退回来,周某刚开始表示同意,后来又改口说不退,也不再理会余某。无奈之下,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我们之前一起做过生意,这笔钱应该是他给我支付的的货款,我不能退”,周某坚持说道。


“我们之间的货款已经结清了,我每个月在这个时间都要给老婆转37000元用来给银行还款,你看,这是我前几个月的转账记录”,余某边说边拿出之前给老婆的转账记录以证明自己确实是定期向老婆转账。


法庭上,双方你一言我一语,你讲你的道理,我有我的理由。

(图来源于网络,侵删)


承办法官见二人争执不下,一边从余某提交的证据入手给周某讲法律,告知其“据为己有”无合法根据,此种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不当得利,周某应当将这笔款项返还给余某;一边通过说情理引导周某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积极履行返还义务。但周某坚持认为“占有即所有”,这笔钱就是余某转给自己的,不同意退还。二人无法协商一致,调解无果,承办法官决定另定时间开庭审理。临走之际,承办法官再次劝导周某,要其再仔细核对双方之间的账款,不要取不义之财。


“法官,周某把钱退还给我了,我要申请撤诉。”没想到,第二天,余某便打来电话,告知承办法官周某承认是余某转错了账,并已将钱全部退还给了余某。至此,该起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法官在此提醒,以诚立足,方能行走四方,日常生活中转错了账,多付款等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得利,应当及时返还,以免给自己惹上官司。




来源丨秭归法院
采编丨何骏怡
校对 | 石志宏
审核 |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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