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认购34.58吨!

文摘   2024-11-08 18:18   湖北  

自愿认购34.58吨

捕蛇者说:



10月11日,宜昌中院联合六部门下发《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试行)》,标志着湖北省首个市级“林业碳汇+生态司法”协同机制正式建立,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11月5日,秭归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庭审理了马某钊等7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周某星自愿认购林业碳票赔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碳汇损失共计34.58吨,支付价款共计碳汇损失金额3600元。

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秭归法院审理的首起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亦是秭归法院继市中院等六部门联合下发《意见》后的首次“林业碳汇+生态司法”机制推广应用。

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钊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张某国在被告人鲁某柱、杨某成及周围村民手中收购捕获的王锦蛇、黑眉锦蛇、乌梢蛇等野生蛇,贩卖给被告人周某星、瞿某永、杨某等人,后出售给他人食用,获取赃款15万余元。

马某钊等7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讼中,法庭告知被告人具有生态环境修复以及赔偿碳汇等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义务,并详细宣讲林业碳汇认购机制。其中被告人周某星在贩卖中致6条乌梢蛇死亡,经委托林业部门鉴定测算后,被告人周某星自愿认购林业碳票用于赔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碳汇损失。

本案案涉338条野生蛇,其中130条活体王锦蛇,18条活体黑眉锦蛇和184条活体乌梢蛇均已被放生,6条乌梢蛇死亡。7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宣判。

自今年4月,宜昌市选定长阳、秭归两地作为试点县,在湖北省内率先开发县级林业碳票,将林业碳汇逐步融入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秭归法院作为试点地区法院,先行先试,率先在全市范围内探索建立了“林业碳汇+生态司法”赔偿新机制,并审结三峡库区首张林业碳票正式签发后首例“林业碳汇+生态司法”碳汇赔偿案件。如今,市级“林业碳汇+生态司法”协同机制已正式建立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秭归法院将继续强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职责,积极探索林业碳汇赔偿规范化,着力推动“林业碳汇+生态司法”生态修复机制落地落实,让生态“破坏者”成为环境“修复者”,以司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贡献自己的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来源丨秭归法院
采编丨何骏怡
校对 | 石志宏
审核 |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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