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护民生 旁听庭审促履职

文摘   2024-10-31 17:37   湖北  

近日,五峰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某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次庭审邀请4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县内8个乡镇和30个行政执法单位分管领导、执法工作人员共60余人参加旁听。    



案件简介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某镇辖区内部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经营者对生产过程中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治、病死畜禽处理等情况没有依法记录,畜禽食品难以精准溯源,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受到侵害,认为该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养殖活动未建立规范记录的问题未全面履行监管责任,向该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该镇人民政府回复称已对辖区养殖户发放规范记录本,并组织人员入户指导填写,全面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畜禽食品安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后通过回访,认为该镇辖区内畜禽养殖活动规范记录制度仍未落实,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隐患并未消除,故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在审判长主持下,法庭程序有序开展,双方围绕被告是否为督促建立养殖记录的履职行政主体、是否存在未全面履职的情形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最后陈述环节阐述了乡镇人民政府在畜禽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同时表明了敢于正视问题矛盾、主动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以及社会各界监督的态度与决心。整个庭审活动高效顺畅、效果良好,该案将择期宣判。

行政公益诉讼主要针对的是应该履行相应职能而怠于履行造成国家公共利益受损的行政机关,旨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本案系五峰县第一起未产生违法结果的预防型公益诉讼案件。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事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才能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切实维护民生民利。通过旁听庭审零距离感受身边案例,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程序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实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规范一类的效果,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丨五峰法院
采编丨何骏怡
校对 | 石志宏
审核 |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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