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前文……
二、广东省造价改革方向
因本人工作在华北,近15年工作所涉及的项目都在京津冀,仅参与过1~2次广东项目的投标工作,因此广东的定额、造价管理规定等并不了解,仅仅从省住建厅、《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广东省标准定额站主办)等公共平台查询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昨天(2021-10-27),广东省发布改版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先看看,第六条与第十五条:
这条延续2014版的造价管理规定,没有太大改动,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之一仍然有综合定额。
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为企业定额。
第十九条:
结算的依据之一也有综合定额。
这点和住建部2021年12月2日发布的建司局函标〔2021〕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关于计价依据的地方有不相符的地方,第六条不再提“定额”这两个词语了。
当然,目前这个尚不是正式版本。从法律效力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不一致的地方,由国务院裁决:
扯得有点远了,依据最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综合定额暂时还不会退出舞台?再看看下面的文件。
接着我又翻阅了2020年1月1日以来省建设厅官网发布的四百多份文件,除了上面的管理规定外,还有两份与造价相关:
第一份是粤建市函〔2021〕50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这份通知是对住建部建办标〔2020〕38号文五个任务具体的落实细化。
不要小看上面的联系人卢立明先生,是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人的牵头人(名单上顺序为排第一),卢先生的身份同时是广东省标准定额站副站长,以及广东省造价协会的会长。
广东省造价改革七个工作任务,与住建部38号文的五个任务对比(见下面的思维导图),保留了四个,去掉了一个,增加了三个。增加的三个任务除第一个任务为试点措施,是造价改革探索的手段以外,另外增加了争议的解决与协同监管的机制。具体对照大家看下面的思维导图吧。协同监管机制中提到了:“推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职业保险制度”。
并编排了试点改革的时间节点,见下图。
第二份文件依靠上面502号文,在2021年9月14日,省建设厅发布了第一批试点项目的名单的通知,设置试点项目,共计28个项目。我截取几个典型的项目,看看广东省在造价改革有哪些方向,见下图。
基本上第一个项目是最全面的,19个改革方向,我用红框框出了我自己比较关注的地方,这些确实是值得商榷和探讨的。
5-8条清标、回标规则方面的探讨,笔者已经在之前的推文中说过一锤定音的诸多弊病,但在国内现有情况下,这也是无奈之举,就如同高考一样,对每个考生是相对公平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清标、回标必然会导致开标期间时限拉长,之间会生出多少乱象不得而知。
11合同动态管理。
16条推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这条确实有点摸不着头脑;对标建筑工程质量终身制,建筑工程质量可以物理手段、实验室检测其质量是否达标,建筑质量可能会危及到公共安全,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制不太理解推行这个的意义所在。以后造价工程师这个行业也会成为高危行业了,保不准多年以后一个你在某咨询公司的工作成果被翻出来什么毛病,给你扣上一个大锅。
17条推广职业保险制度。
总之,目前广东省造价改革还是紧贴住建部38号文,因为不能了解到试点项目的具体信息,不能深入的分析,目前尚在摸索阶段。
三、结语
从两个省市的政策导向可以看出,北京市造价改革方向偏保守,消耗量标准+信息价=“动态定额”的计价形式,《预算消耗量标准》发布随即发布了相关使用场景和办法,发布后即可以实际操作,对行业人员来讲,学习成本低,容易适配市场。广东省计价模式尚在试点探索中,会参考借鉴港澳及国际通行做法,方向是多维度的。
其实不论政策如何变化,作为造价工作者,多了解些政策导向,夯实基本功,多学习国际工程合同模式、港式合同模式下的计价规则和方法,扩充自己的知识库,无论政策如何变化,都不会对自己的工作和职业方向造成困扰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