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向政策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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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11:45
天津
住建部2020年发布了建办标38号文,北京市和广东是实行造价改革的五省(市)中的两个。 北京是国家的政治中心,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主编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我试图从两省(市)造价改革方向从政策方面做一些解读。 北京市住建委于2021年9月29日发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该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关于38号文,我已经在前面多篇文章中提及并发表个人看法,再看38号文的五个主要任务,第一个任务是统一工程量计算规范、统一项目划分、特征描述、计算规则和计算口径。今年11月份,住建部发布了国标《清单计价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便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真通读《清单计价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与GB50500-2013国标清单计价规范对比,并写了一万字左右的阅读笔记发布在公众号了,文章也得到了凡一老师《造价人家园》等公众号的转发,令我意外的是也得到了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官方公众号的转发。
新的清单计价标准尚未正式发布,但计价标准要解决的便是38号文第一个任务,其后配套的清单计算标准肯定会更新。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停止发布预算定额,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材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大家知道,投标报价清单项组价,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人、材、机消耗量的问题和人、材、机价格的问题,清单计价规范从GB50500-2003开始,实施了18年,大家还是回到了套定额的老路,计价模式基本上是人、材、机定额消耗量、人、材、机定额价+信息价调差,换汤不换药。 那么按照38号文的精神,取消预算定额发布,在发包人的立场,如何编制最高限价?如何去操作和处理,并没有明确。只是在第三个任务中,“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运用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得到有效发挥。”通过大数据建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数据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概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实际上这个造价数据库的建立和积累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作为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编制概算,具有极高的参考意义,但是要用到招标期间最高限价的编制和实际操作中,我认为是没有办法实现的,很难想象编制最高限价的咨询公司从数据库里面找来过往一堆项目都是按定额数据积累。 第一份:12月8日关于《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见下图第二份:《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改版首发,与新版预算量消耗标准配套使用;信息价按月动态发布,与消耗量定额配合使用,实现了逐月发布“动态定额”,当然,官方不会用这个词,因为与38号文精神相违背。 但是38号文中“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我在清单计价标准阅读笔记六中提过,这个信息价可能会给一些掌握海量材料市场价格的数据服务商带来商机,但现在看来,北京市仍然会继续发布造价信息,并相比原来的做了改革,看能不能改变“迟缓”与“不准”的问题。 12月24日发布了三份文件,第三份(24日发布1):京建法〔2021〕11号 《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第五份(24日发布3):《关于印发〈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12月24日这份政策解读回答了很多问题,1编制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编制,唯独不提造价改革方案的38号文。2谁来用的问题,明确了适用范围。3如何用:明确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标底和投标报价等的计价规则,克制过去定额被市场错用、滥用的现象。4是解决“皆可用”。 从这几份北京市住建委文件中,可以看出北京市造价改革的方向,发布的其实是一种动态定额,但是与定额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1《预算消耗量标准》取消了脚手架、水电费、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这几项无法精确计量的措施费,另外的如如安全文明施工费、赶工措施增加费、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等,按文件规定执行。2规费参照国标《清单计价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取消,投标人应该在人工费、管理费中考虑(规费的按占比4%左右)。因此严格的说,北京工程造价改革方向和38号文文件精神、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还是有些不一样的地方。并未完全的去行政干预化。 整体来讲,北京的造价改革方向是偏稳重、保守的(这里保守非贬义),这份“动态定额”如果能紧贴市场行情,作为投标最高限价的编制依据,其可操作性还是非常强的。同时作为调整合同单价的依据,也是相对公平的,会省却发承包双方很多的争议点。其实定额计价也好,“动态定额”计价也好,作为控制国有投资最高限(招标最高限价),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无可厚非的。最高限价只是一道招标报价的红线,我们要警惕的是有些发包人故意拉低限价,有些承包人故意恶意低价,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形成恶意的竞争,恶意的低价会间接导致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所以正如住建委文件所述:《通知》的发布,为我市工程造价管理市场化改革试点提供了支撑,是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并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一件大事,对规范市场计价活动和提高工程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乱象,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顶层试图从造价体系改革来推动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与国际接轨;但根本原因不在造价体系,而是在履约环境,违约代价太低。
还有一个担忧是我12月24日《闲话:关于造价人员组价技能的思考》中提及的,套价软件市场对行业软件来讲是一块巨大的市场,绝不会轻易放弃,他们的软件越来越智能,“动态定额”的适配对他们来讲完全不是什么难事。发包人的咨询公司用来做最高限价是真正的市场需求,不强求承包人一定用,但如果招标中继续默认发放软件版格式清单,其实还是一种变相鼓励大家套用“动态定额”(不按软件不按格式会废标),清单计价规范计价标准发布18年,我们已经在偏离的道路上走了18年,未来还会继续走下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