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少
说明:本文系Jessup Memo(上)的修订本,原文载于“法律竞赛”公众号《2021 Jessup 特刊》第47-71页。随着比赛经验的加深,笔者逐渐发觉原文写作中的诸多错漏之处,因此一直有推倒重写的心思。但在培训新生的过程中发现,一些现在看来死板的做法对于赛事训练恰恰是必须的。人必须先学会规则,才能学会如何寻找例外,如何打破规则。因此把原文稍作修订,删去了部分冗余的文字,增加了一些必要的规则和例子,供新手队员参考。
题记:「好Memo都是相似的,差Memo各有各的错处。」——列夫·老·托尔母鸡
Jessup Memo 写作2.0(一):引言|基本原则
IRAC模式之展开(上)
为了讲清楚IRAC,笔者这里援引简化版的2023年Jesusp诉求一二,作为分析素材。【事实】有三个国家:A国、B国与R国,B国内部有一个区域C。BR两国因一些事务产生战争,后R国占领了C区。在A国的调停下,B国保留对Belt地区的主权,但是同意将土地出租给R国。后来C区域出现了一个武装团体,袭击R国设备,于是R国采取军事行动扫荡这些武装团体。在交战过程中,R国炸毁了运输桥梁,并因为错误的情报袭击了一个工厂,造成了A国平民的死亡。
【诉求】R国的军事行动和对桥梁与工厂的袭击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并且它是否要对A国国民的死亡进行赔偿。如果要针对这个诉求写Memo,那么自然会用到IRAC结构。学术点说,ISSUE就是法律要点,通俗理解类似于做阅读理解时需揣摩的“出题人意图”。在上例中,R国采取军事行动有没有违反国际法、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就是要点。但这样一个轻飘飘的解释对实操而言意义相当有限,新手可能踌躇半天,敲了个R violated international law.就开始往下写RAC了。因此,笔者倾向于把ISSUE和思路框架(Skeleto)绑定起来理解。大家可以随便挑一份最佳书状,翻到目录(Content)部分。下图以「R采取军事行动违反国际法」为例:先抛开法律细节,从直观的结构来说,思路框架的呈现为:一、R的军事行动违反了条约义务 [Pleading]
(一)军事行动构成了非法使用武力 [issue]
1. 军事行动本身是违法的[sub-issue]
2. 军事行动不能以自卫排除违法性[sub-issue]
(1)叛乱团体的袭击不构成armed attack[point]
A. 袭击的规模没达到armed attack的要求[sub-point]
B. 袭击主体不是国家[sub-point]
(2)军事行动不符合比例原则和必要原则[point]这个框架是由一到五级的标题构成的,从最开始的大问题逐步细化到一个很小的点上。尽管笔者用「Pleading—issue—sub-issue—point—sub-point」来命名这个细化的过程,但它们其实都可以称为ISSUE,只是详略程度不同。具体的IRAC写作是针对最小的点而展开。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我怎么知道一个违不违反国际法能扯出哪些点呢?必须承认,在相当程度上来说,这是个经验判断的问题。怎么揣摩出题人意图?题做多了也就有题感了。因此老队员或者教练在这个问题上更有发言权。新手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有正经和不正经的解决方式各一个。不正经的解决方式,找到Jessup的历年赛题和Bench memo/Best memo,把其当作题目和答案,自己思考检索、对比参考,发挥做题家优势,题海战术刷就完了。如果你能在3月-9月前刷完十年赛题,那么面对新赛题,你就能做出还不错的判断了。正经的解决方式呢,找个好教练/好学长/好学姐吧。话又说回来,对于新手而言,还是有一些思考模式可以借鉴。如刑法里的三阶层/四要件,民法里的请求权思维等等。一般来说,ISSUE可以还原成主体 + 客体 + 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上例就是围绕“R国、B国和武装团体”这几个主体展开:R租了B的土地、武装团体袭击R、R反击武装团体(在B的土地上)。那么凭借朴素的法感情(common sense),R这么做好像情有可原,因为自己受到袭击了;也好像操之过急,毕竟那还是B的地盘。这些感知的法律化表达可能就是“入侵”“自卫”这些术语了。【这也就考验各位的国际法基础和法律基础了,经验贴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还是要多读书,多思考。】这些感知也可以在赛题解读中习得,Jessup赛题中往往有双方政府发言人指责对方,并为己方辩护的桥段。这些也可以提供思路上的启发。一个最常见的套路就是,A指责R违反/不符合XX法的要求【入罪方】。R反驳自己没有违法,或违反了但有免责事由【出罪方】。对入罪方而言,最大的挑战在于如何找准法律并拆分出正确的要件。而Jessup的难点恰恰就在于诉求的“法源依据”不够明确。很多时候你只能找一个大概的范围,比如对于战争而言,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责任法都有可能发挥作用。就像李珍妮老师在《Vis Moot与Jessup Moot》里写的:“Jessup的写作开放性较大……通向诉求的路径五花八门,所用的公约各式各样(如适用发现物法还是捞救法还是水下文化遗产法),对事实的重构方式南辕北辙,连对事件的定性都大不相同(如对派遣军舰行为定为使用武力、武力威胁或是反措施,再如无登临行为的碰撞是引发普遍管辖权的海盗行为还是一般的海事碰撞等)。”当然,笔者对这段话曾有过误读,认为条条大路通罗马,因此想到一个点就在其上死磕。现在看来,对于可能的思路大体还是有个限制,只有那么五六条路“通罗马”。而在这些思路中,也有难易之分,要找出最好走的两三条。所以,如果实在写不下去,也要学着放弃。不过对于新手,死磕也许能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收获。毕竟难走的路意味着说理、检索资料都更困难,也更为锻炼人。队长有时候可以放任一下新手的坚持,但不必在最终的Memo里采纳。但是,有一种要纠偏的情况,即这个思路是错的。比如这里谈论比例原则和必要原则,是要把军事行动和对桥梁与工厂的袭击分开,因为一个是诉诸战争时的情景(Jus ad bellum),另一个是战争中的情景(Jus in bello)。如果你觉得不分开,可以合并,那就违背了一些基本的国际法常识。再比如这里的armed attack,它很显然既不是IAC也不是NIAC。因为前者要求冲突主体是两个国家,后者要求冲突在一国领土内。这里是在另一国领土上、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的冲突。因此你强行归类也会出现问题。【当然真实赛题中通过clarification加了一个人民自决抗争的补丁,因此可被归为IAC】总之,只要没犯基础国际法知识理解上的错误,就都可以试试。此外,一般也默认不在Jessup里讨论证据问题,即质疑某些事实的真实性。比如,每年赛题都会有一些国际组织(往往都缩写为ILSA)发布针对某些事项的调查报告,那么除非赛题明示你质疑,一般都不会怀疑这些报告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而对于出罪方而言,除了反驳入罪方的法律要件外,还可以找借口来免除责任。即尽管行为事实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因为免责事由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等等。这些借口一般被规定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简称ARS)里,这份草案及其评注都是大家打比赛时必读的基础资料。此外,也可以读读Federica Paddeu写的Justification and Excuse Ininternational Law,基本是对ARS的拓展延伸。另外,这几年的Jesusp越来越注重程序性议题。因而另一个要掌握的套路就是「Jurisdiction—Admissibility—Merit」。即在进入实质性违法层面的讨论前,先判断法院有没有管辖权,以及该不该管。假如起诉的一方是个人,那么显然ICJ就没有管辖权/Jurisdiction (因为它处理的是国家间争端)。而即便ICJ有管辖权,它也未必要受理该案件。比如双方的协议要求先“协商解决”,如果没协商直接提交到法院,那么ICJ就会以程序要求不满足而拒绝受理/ Admissibility。整体而言,这是国际程序法的问题,可以读读杉原高嶺写的《国际司法裁判制度》第五到七章。当然了,这些踩点套路都比较粗糙,最好还是去刷过往赛题和Bench/Best Memo。以下是笔者之前阅读的笔记:这是2018年ILSA公布的R方best memo,它很好地展现了层层推进的组织方式:国家责任有几种角度去证明——每种角度可以用哪些法条——每个法条有哪些构成要件。从表达上说,在Jessup的Memo写作中,ISSUE以标题的形式存在。一般是:- A violate international law. [标题-I]
According to XX treaty, …… In this case, …… Therefore, ……[正文-RAC]
不会在正文开头再强调一遍,主要是字数考虑,能简则简。所以,Jessup里的ISSUE写作实质上就是目录写作,它全面反映了你踩点准不准和点与点之间的逻辑性好不好。因此,一个有经验的Jessuper可以只看目录和脚注来判定Memo等级。这种逻辑性主要是同级标题和不同层级标题之间的关系,例如:当issue是R的行为是否违反了IHR的第43.2条;那么sub-issue就要围绕第43.2条所建立起来的standards进行拆分:怎样才算based on一个scientific evidence;什么样程度的scientific evidence才达到了sufficent的标准等。此外,这种逻辑性还会反馈到语句表达上。例如在issue里说了违反了Article 42 of UN Charter,那么sub-issue也就没必要强调违反了哪条法律。即:
A. Respondent violated Article 42 of UN Charter.
a. Respondent violated necessary reuqirement under Article 42 of UN Charter. [删去后不影响读者理解]再比如:
A. Respondent’s miltary actions against civilians violated Article 42 of UN Charter.
a. Respondent’s miltary actions against civilians [Respondent’s actions] violated necessary reuqirement. [前文有具体描述,后文简单概括即可]总之,确保目录里大部分有效信息只出现一次,少部分核心信息可以通过适当反复起到强调作用。这是因为issue作为提供论点的载体,在有限字数内要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笔者一向认为,在写issue时,简单的主谓宾结构足矣。所有的定语、状语、补语,除非必要,不用乱加。加了也最好控制在Word一行的范围内。此外,既然issue是你论点的直接表达,那么就要不卑不亢,少用情态动词和被动语态,也不要出现基本语法错误。确定完ISSUE之后,就开始找法源了,也即Rules部分。通俗来说,Rules就是你所依赖的法律规范,一般称为“国际法渊源(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这也是模拟法庭训练与辩论赛区别最大的地方,即法律论证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你不能随意上价值、讲故事,而要在法律框架内完成。一般说到这里,就开始自然连接到《国际法院规约》(ICJ Statute)第38条,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31-33条了。它们基本勾勒了现有国际法渊源的雏形,但在深入讨论之前,还是先荡开一笔,来扯些基本认识论上的事。首先就是前文提及的两类国际法。当我们在Jessup宇宙中适用国际法时,它的约束力与确定性更高。例如,当你在引《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时,国际人权委员会发布的General Comment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真实的国际法中,少有国家会把这类comment当作严格条约义务去遵守。同理,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ILC)的报告或草案在实践中意义也有限,但在Jessup宇宙中也显得很重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ARS,说破天这也只是一份草案,不具备任何约束力,但架不住每年Jessup都考,大家也就默认它用起来没啥问题。最多Oral的时候被法官象征性卡一下,也不会多纠缠。而在现实的国际法生成中,充满着政治经济博弈,为了换取最大程度的共识,许多条约往往故意语焉不详。它不像国内法,有专门立法机关立法,还可以颁布法律解释来处理模糊不清之处。国际法很多时候只能故意把自己最具规范性的部分限缩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但在Jessup宇宙中,又故意考察法律空白处,勾着你把(具约束力的)国际法往外扩展。这有时候就会带来一些思维盲区与相互冲突。如果真严格按照ICJ Statute第38条的要求,那么大家备赛过程中可能得有一多半的时间在吵XX文件能不能用(这个问题很重要,但没那么重要)。因此,在阅读学者论文、理解国家实践和比赛应用时,要分清这些对“国际法渊源”的思维认知差异(当然这不是对新手的要求)。下文所讲的,也仅是针对Jessup参赛时,认知“国际法渊源”的框架。其次,就“法律渊源”本身而言,它更像一个英美法概念。在英美法体系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甚至承担着一定的立法功能),可以参考政策、实践、习惯来决定某个规则的生成与适用。因此思维上更偏向归纳、类比。而大陆法体系下,法官一般只在法条框架下行动。政策、实践、习惯需要立法机关转化为法律才能适用。因此也就更强调涵摄,即一板一眼的三段论推理。笔者曾写过一篇小文简单讨论过这件事,有兴趣可以读读。不过,国际法的吊诡之处就在于,它形式上像大陆法(强调成文法),但国际法法官裁判和实践又偏向英美法。这也是为什么,案例(case law)这个东西不具备约束力但又很重要。甚至,案例类比思维运用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你Memo/Oral的成败。因此,许多给新手的建议是“不要构建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专心按法条要件写”。笔者对该建议持保留态度,私以为,构建习惯法绝对是mooter进阶必过的一关。好了,解决完基础认知(新手不必完全读懂)的问题,我们来看具体的国际法渊源。后文预告
三、IRAC模式之展开
四、Jessup Memo中的其他部分
五、引注、语言风格、法律术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