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少
说明:本文系Jessup Memo(上)的修订本,原文载于“法律竞赛”公众号《2021 Jessup 特刊》第47-71页。随着比赛经验的加深,笔者逐渐发觉原文写作中的诸多错漏之处,因此一直有推倒重写的心思。但在培训新生的过程中发现,一些现在看来死板的做法对于赛事训练恰恰是必须的。人必须先学会规则,才能学会如何寻找例外,如何打破规则。因此把原文稍作修订,删去了部分冗余的文字,增加了一些必要的规则和例子,供新手队员参考。
题记:「好Memo都是相似的,差Memo各有各的错处。」——列夫·老·托尔母鸡
Jessup Memo 写作2.0(一):引言|基本原则
Jessup Memo 写作2.0(二):IRAC模式之展开(上)
Jessup Memo 写作2.0(三):IRAC模式之展开(中)
Jessup Memo 写作2.0(四):IRAC模式之展开(下)
Jessup Memo中的其他部分
前文所介绍的IRAC写作更多服务于Pleading的主体部分,除此之外,还建议大家在Pleading部分加上Roadmap(思维导览)。这个东西有点类似于你写论文时的摘要,在一个issue或ponit的开头提醒法官你这部分要论述什么,让法官在阅读时有个预期。它也符合Memo写作对“清晰的结构框架(Clarity and organization)”的要求。大体结构如下:
I. This is ISSUE 1.
According to XX treaty, Respondent violate international law because (A) it is bad; (B) it is wrong; and (C) it is unlawful.
A. Respondent is bad.
B. Respondent is wrong.
Under CIL, a State shall do things (a) that xxx; and (b) that xxx. However, respondent violated them all.
1. xxx
2. xxx
C. Respondnet is unlawful.
划线部分就是Roadmap,在撰写该部分时,注意几点:首先,不要在Roadmap部分引入复杂的论证,即有些队伍会觉得某个点太单薄,单独分点似乎有些可惜,就先来一段论述完了再分点,这样就违背了Roadmap的初衷;其次,Roadmap分点的表述可以直接当作小标题的表述,二者最好保持高度一致;最后,不需要每逢分点就写roadmap,比较死板的做法就是一二级标题下写,可以多参考参考best memo。
除了Plaeding之外,还有Index of Authorities、Statement of Jurisdiction、Questions Presented、Statement of Facts、Summary of Pleading、Prayer For Relief几个部分。Index参看第五部分的“引注”即可。Statement of Jurisdiction一般都是复制此前的Memo,但是要注意一个细节。Jessup的赛题一般被称为_Compromis_,但自2018年起,出现了Problem的提法。下图是2018年bench memo的说明:
(ICJ里的四类管辖权基础)
所以,不要随便找一份Best Memo复制,要找管辖权基础相同的。比如23年赛题就是According to Peace Treaty(赛题里各国签订的争端解决协议),而不是according to ICJ Statute。
Questions Presented和Prayer For Relief没啥好说的,注意Prayer For Relief算入Memo正文9500的字数即可 (旧经验,也许Jessup官方规则会调整)。
剩下Summary of Facts和Pleading都比较重要,但Pleading基本是你踩点的汇总,没什么技巧可言,主要是Facts部分。在Facts部分,A/R双方在具体表达上应该有所差异。以2021年Jessup诉求一为例:
A:R国颁布了一个仅R国国民和非高风险国家可以进出的旅行禁令。其提供判断风险的标准完全是由自己国家的实验室提供,并且WHO不推荐这样做。
R:这类疾病可以通过无症状感染者传播,难以检测。R国整体是劳动密集型经济体,极易受到病毒影响。R国采取了基于科学证据的旅行禁令。
可以看到,双方对同一件事强调的细节与方向完全不同,但事实描摹的要点在于,并不直接给出一个结论/推论,只是通过事实的罗列给出一个具倾向性的暗示而已。
引注、语言风格、法律术语等
引注是个老大难的问题,“法律竞赛”曾有专文讨论,请参阅:
这里只强调下一致性的原则,它也是整个Memo写作都适用的原则。它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原则,即同一份memo要保持引注体例的一致性。任何一本引注手册都很难涵盖到所有细节,且很多表达本身就有很多形态,具体采用哪一种你是有着自由裁量权的,只需在一份memo中保持同一的选择就好。例如在引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31条时,你用Article 31 of VCLT或art. 31 of VCLT都是可以的,但如果你把它们放在同份memo里,那它们就都不对了。再比如英式和美式英语:你在讲自卫时用defense和defence都对,但是放在一份memo里就都错了。【注:在处理国际法议题时一般更推荐英式英语,如labour, organisation, centre, licence等,这也是为什么更建议选用OSCOLA作为引注蓝本的原因。参见:Marci Hoffman and Mary Rumsey, International and Foreign Legal Research: A Coursebook (2nd, Martinus Nijhoff 2012) p 31.】不过凡是原则必有例外。比如你要是在脚注中引用外部来源时,如书籍或论文题目用了美式英语,你保持原样即可,毕竟那不是你的意思表示。
总之,「一个连引注都做不到专一的人,你凭什么相信他在爱情里会专一呢?」by老母鸡
此外,想要系统学习法律引注可参阅《华东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引注格式指南(2023年版)》(可扫码下载)。
语言风格可参阅“法律竞赛”过往推文:
Memorial写作|《简洁法律英语写作(第三版)》第一章译介(上篇)
Memorial写作|《简洁法律英语写作(第三版)》第一章译介(中篇)
Memorial写作|《简洁法律英语写作(第三版)》第一章译介(下篇)
Memorial写作|英文标点符号用法重述
……(更多文章也可访问“法律竞赛”官网主页)
这里结合Jessup的赛事习惯补充几点。尽管Plain English里说不要太在意don’t、won’t这类表述,但是Memo法官毕竟还是Bryan Garner所吐槽的那批法律人,所以还是写成do not和will not这样的正式表述,许多法官非常介意这点。恰如苏轼所言:“凡文字,少小时需令气象峥嵘,采色绚烂,渐老渐熟,乃造平淡。其实不是平淡,绚烂之极也。汝只见爷伯而今平淡,一向只学此样,何不取旧日应举时文字看,高下仰扬,如龙蛇捉不住。当且学此。”这段话的意思就是:Plain English写作很好,但是赛场上也可多炫技,也能给法官一个加分的理由。它需要你做个平衡,需要炫技,但不要让它影响阅读体验。
例如,少写被动语态这个规则就需要遵守。
e.g., There are several procedures involved, which, if there is to be an increase in corporate income, must be carefully followed.
把这个句子拿给一个初中生看,ta会迅速指出句子的核心结构是——There are procedures!那么,这句话主要想表达的难道是“这世界上有一些程序吗”。如果翻译过来的话,你肯定也会调整句式,翻译成,“公司收入有所增加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程序。”所以这句话的主要信息是: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程序。什么时候遵循?公司收入有所增加时。——赵丹喵《干货漫谈法律英语写作》
虽然我们翻回头看看,或者用笔画画也就知道它在说啥了,但是一整篇Memo都充斥着这种句子,就会多花几秒钟,就很难受。因此,可以改写如下:Several procedures must be carefully followed to increase corporate income.
也许你会好奇,它毕竟也用了一个被动语态。还是那句话,有原则就一定有例外。例外就是:当且仅当使用被动语态可以更高效的传递信息的时候,我们就使用它。
为什么说少用被动呢?例如:These acts can be attributed to Algeria.改成,Algeria can responsible for these acts.大家可以感受一下,哪种写法的责任主体更明确,语气更肯定,读起来更直观。具体来说:
“被动语态”有接受action的含义。e.g. The street was crossed by Xiao Ming.马路被小明穿过。
“主动语态”的主体是actor。e.g. Xiao Ming crossed the street. 小明穿过马路。
被动语态的最大问题在于作者倾向于忽略了actor(e.g.,“路被穿过”)。恰到好处的法律写作艺术在于表达「who the actor is」。此外,我们通常将actor优先于action考虑。因此,要尽量使用主动语态。
所以,这种可用可不用的,就一律规定为使用主动了。
由此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主语后面紧跟动词,主谓之间最好不要插入副词。
例如:The Director ma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es set forth in part 104 of this chapter, take action against counsel for improper conduct in the course of an investigation.
可以改为: The Director may take action against counsel for improper conduct in the course of an investigation. Procedures are in part 104 of this chapter.
一些常见法律术语如下:
1、阐述目前法律对于以上提出问题的规则,这些规则可能来自成文法规定(statute),法规(regulations),或者是案例法:
According to...
Pursuant to...
Subject to...
In accordance with...
In compliance with...
Under Haley v London Electricity Board case,...Section 16(2)(a) CISG provides that,
以上都是“根据xx法律、案子”的常用表达
2、The Courts has defined……as follows
法院对这个问题看法如下:
p.s. The Court 表示专门法院,如ICJ的看法,这里的the不能省略
3、On these facts
根据以上事实……
On the abovementioned grounds
As was proven supra,
如上所述
On the basis of…
In this case,
On these facts,
Here,
It follows that in these circumstances,
Therefore/Thus/Hence, in the present case,
Applying the law to the present facts/case,
With regard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In this scenario,
Turning to the facts at hand,
因此,本案中...
4、don’t这类缩写要写成do not,唯一可以用(’)的时候是表示所有格;
5、法律文件中大量像therein(在其中)、thereinafter(在下文中)、 thereof(其)、thereto(附随)、herewith(与此一道)等词汇中,其实都是由here/there/where等表示方位的副词与in/after/in/of/with等介词连在一起构成的古旧英语。按照in there, after there, with here, as where来理解翻译就好。
6、“有权利做某事”的常见表达方式
(1) have the right to do
(2) be entitled to do
7、“有义务做”的几种表达方式
(1) have the obligation to do
(2) be obliged to do
(3) be liable/responsible to do
8、拉丁语术语参见:Moot中常见的拉丁语及法律法语术语汇编(但并不建议用太多拉丁语)
【更多术语可参考屈文生、石伟、韩驰等编:《法律英语阅读与翻译教程(第三版)》。】
多余的话:对模拟法庭的一些思考
从笔者投身Jessup起,至今已6年,比赛打了许多,瓜也吃了无数。在这个过程中,对moot的认识也逐步经历了一个“祛魅”的过程。说到底,这只是个“模拟”法庭,最终导向的还是真实的生活。无论是律所实习、国际组织工作,还是国际法学术,都与moot所构建的小世界相差甚远。只不过相较于一些PPT大赛,或法条默写大赛,它能提供更有价值的训练罢了。
但笔者逐渐发觉,事情正在起变化。这些变化体现在很多细节上,比如小红书上越来越高的模拟法庭辅导费用、比如“法律竞赛”招新时收到远超预期的简历、越来越多的模拟法庭……从这些细节中能嗅到一些焦虑与迷茫。笔者不止一次在招新和面试时遇到过“其实我对国际法也没兴趣/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要参加模拟法庭,反正保研加分or说它很好就来了”这样的对话。模拟法庭确实还不错,但“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在做许多决策时,可以看看“投入-产出”的效益,即便拿了最佳辩手进了红圈,日薪现在估计也就300上下。那么一定能拿佳辩吗?拿了佳辩一定能进红圈吗?
不过,这里倒也不是批判什么。模拟法庭辅导本来就是市场催生的产物,笔者想聊的是某些预期何以形成、有何影响。毕竟“法律竞赛”作为play中的一环,也得积极观察整体的动向。事实上,“法律竞赛”不做辅导,甚至除了赛题译介外,很少触及当年赛题所涉及的议题【更多采取一种事后分析的态度】。这主要是因为我们觉得:moot的意义在于思考,因而重点在于提供思考的方法与路径(即写作基本原理与检索基本原理),而非思考的结果(提供思路与分析)。笔者始终认为,一次错误的思考与反思远比正确的答案要重要,因为答案属于给出答案的人,思考属于你自己。因而,理想的模拟法庭辅导也该是如此。
不过,这似乎并非很多人选择市场的预期,反而很多时候大家更在意即时的成果。这些成果大概率包括:进入模拟法庭校队、获得赛事思路、修改Memo和正式赛培训。从比赛本身来说,笔者倒不觉得有什么大影响,辅导本身很难给赛队带来质的变化。即便带来了,对全局而言也是好事,引入了更多预料之外的鲶鱼。不过,在校队纳新时,辅导倒真可以给个体带来相对其他人的优势。毕竟,一个竞争对手是全国优秀赛队;另外一个是校内的其他人。但这种优势很多时候是拔苗助长,能否在此后的备赛中维持,则值得打一个问号。
不过问题倒也好解决,就像我之前写过的,选队员时可以区分一下胜负心和功利心,尽管二者在结果上都导向这个比赛要赢,但路径完全不同。前者可以为了比赛牺牲其他事情,一定要自己打赢;后者则会为了兼顾其他事情而牺牲比赛,最好是队友打赢。也可以考虑在选拨时更注重oral的交流,把整个思维过程挖掘出来,看看某些点、某些文件究竟是如何产生、如何找到的。
说起来,有时候看模拟法庭的发展,会下意识想到华语辩论的兴衰。尽管笔者无缘参加华辩,但在知乎上刷夏惟桐老师的文章,常有惺惺相惜之感。比如他谈“好的辩手≠好的教练≠好的评委”,里面很多观点我就非常认同:“教练的能力,也是需要长期带队的实践,慢慢积累经验的,也是要在实战中摸索反省的……特别牛逼的辩手当教练的话,普通队员可能是真的跟不上的。原因有很多,这里说两点最常见的:1、很多前端的论证和定义攻防,牛逼辩手默认这不需要讲,或者一带而过,但其实这是最困扰小辩手的东西;2、在具体的执行和展开上,由于能力的巨大差异,老辩手听懂意思就能打出100分的效果,小辩手就算听懂了,费尽心血可能也只能打出20-30分……所以最理想的状态是,队里有很好的执行教练,来帮助做具体的沟通……执行教练不负责立论,而负责帮助队员把论给打出来。”全文可见:https://zhuanlan.zhihu.com/p/623030079?utm_psn=1827323592070803457。笔者有空也会就“moot coach”这个话题写写自己的感受。再比如围绕辩论赛“评审资格”话题的讨论,对理解bench也有触类旁通之处。还有一篇很有意思的文章:《华语辩论圈怪现状》(https://zhuanlan.zhihu.com/p/51295884?utm_psn=1827325021414121473),也安利大家看看。
模拟法庭的发展离华辩的盛宴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但作为同种竞技选拔体系,还是有很多相似之处,至于之后到哪一步,天知道。在一个不确定逐渐加码的时代,并不建议给它绑定一些确定性的预期。不过嘛,急功近利,人之常情;揠苗助长,未尝不可。那句著名的「Fake it until make it」早就说明了这点,但若真站在前辈的视角叨扰一句,估计就是“参赛奖项固然重要,但与之匹配的能力(make it)才是真正抵抗时代下行/垃圾时间的安身立命之所在”。
老母鸡、方少联袂奉上
二〇二一年夏末初稿于山威海畔
二〇二四年秋再稿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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