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调整医保目录,效期2年!单行支付224个、民族药20个、高值药品15个、两病门诊用药44个(附名单)

健康   2024-12-28 07:51   广东  

 编辑:子非鱼

12月27日,四川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发出关于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4年)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有效期2年。

经专家论证,四川省按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共224个(见附件3),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共256个(见附件4),高值药品共15个(见附件5)。此外,根据国家谈判药品调整情况,决定将阿齐沙坦片等44个药品(见附件6)纳入两病门诊用药范围。

委托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及时制定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的适用病种和用药认定标准,各地统一执行。

此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重点考虑范围,各市(州)医保局、人社局应当于2025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按时召开专题药事会情况分别报告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全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药品支付范围
(一)全面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甲乙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相关要求。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我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对本次国家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环孢素滴眼液(Ⅲ)和头孢托仑匹酯颗粒,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二)做好民族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的支付管理。根据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权限,已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20个民族药(见附件2)继续执行。按规定已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除国家规定不得支付的外,其余可以继续支付,各地不得自行增补扩大中药饮片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制剂的支付范围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5号)的规定。
二、进一步完善我省医保药品管理政策
(一)完善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分类管理。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7号)要求,经专家论证,我省按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共224个(见附件3),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共256个(见附件4),高值药品共15个(见附件5)。委托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及时制定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的适用病种和用药认定标准,各地统一执行。
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保障有效、合理分担”的原则,不断完善单行支付药品的支付政策,加快建立健全包括单行支付药品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帮扶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
(二)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为进一步减轻我省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患者用药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谈判药品调整情况,决定将阿齐沙坦片等44个药品(见附件6)纳入我省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其中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属于原谈判药品的继续执行原支付标准。药品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和患者根据实际价格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一)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重点考虑范围,保障参保人员精细化、多样化用药需求。各市(州)医保局、人社局应当于2025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按时召开专题药事会情况分别报告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主体责任,对于已纳入集中带量采购、本院外配处方量较大的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应当切实加强本院相关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保障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
对于麻精药品、兴奋剂类等药店不允许销售的谈判药品,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切实予以保障。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已纳入单行支付管理等为由限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并及时将召开专题药事会及药品配备情况报告本地医保经办机构
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二)各地要做好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的经办管理工作。
严格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规定要求。要结合《2024年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调整完善智能监管规则,加强对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医保基金支付情况的监测分析。《2024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做好全省特殊药品与病种对应关系的更新维护,做好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的更新比对工作。
各地按照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下发的药品编码数据库,及时调整药品目录类别、限定支付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等,完成数据库更新工作。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做好《2024年药品目录》内药品分类挂网工作。省医疗保险异地结算中心要做好全省特殊药品经办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根据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制定的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做好系统中病种信息维护。各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经办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按新版药品目录享受待遇。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2024年药品目录》执行工作,做好实施过程中的政策衔接,按规定做好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等药品保障。
要继续按要求做好相关医保药品的数据监测报送工作。要及时做好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培训,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各地在《2024年药品目录》组织落实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本文附件请在省医保局官方网站(ylbzj.sc.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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