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从2021年10月起,本公号开设“深耕•微分享”专栏,主要刊登两级法院法官在日常办案中通过思考、摸索总结出来的审判思路、规律、经验、技巧等,以期对其他审判人员或办理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同时欢迎法律共同体及法律爱好者留言参与讨论。
江阴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许 敏
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案件的审理思路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应对借贷合意和款项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应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案件,我们不能直接套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简单化处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该条规定出台后,法院受理的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的民间借贷案件大大增加。
实践中,往往既存在原告根据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交付款项却向被告主张借贷关系的可能,也存在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亲朋好友之间碍于人情等原因没有债权凭证直接转账,事后很难证明借贷合意的情况。
当缺失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证据时,借贷事实是否成立的判断成为了审理的重点和难点。笔者就该类案件进行梳理,总结以下审理步骤与思路:
一、原告就借贷合意的事实作出明确的陈述并提供转账凭证,法官审查原告的陈述与民间借贷的要素事实是否匹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类型之一,在无书面借据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也系重要证据之一。
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原告,首先应对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借款商谈经过、借款用途、借贷金额、借贷期限、借款利率等有关借贷合意形成的事实以及原告的付款情况、被告的还款情况、原告的催要情况作出合理陈述,并在起诉之初进行固定,不得随意更改。
如果原告陈述的事实存在模糊和不明确之处,则法官应围绕上述要素事实发问,促使原告明确并主动更正有明显瑕疵之处,若原告不能作出明确合理的陈述,则不进入下一程序。
由于该类案件原告的初始证据仅为转账凭证,可在原告作出明确合理的陈述后一并举证。
二、被告作出抗辩明确法律关系,并对所主张的反对事实作出明确陈述
此步骤要求被告充分陈述其答辩,以固定与明确被告的答辩内容及构成,并依据其理由固定和明确答辩对应的实体法规范。一般此类案件被告对于收款事实没有异议,通常对双方的法律关系作出抗辩,那么被告应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相关事实作出明确合理的陈述。
例如,被告主张原告系基于合伙关系交付款项,那么被告应就合伙成员、合伙事业、出资方式、利益分配、亏损承担、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等作出明确陈述,若被告对反对事实无法作出合理的陈述,则法官应通过提示性询问,法律规范阐明等帮助被告明确。
三、被告针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
由于此时被告的辩称实际上属于否认,否认不源自权利主张,只是反驳原告主张的诉讼理由,因此,在被告作出明确的陈述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告不承担对辩称事实的证明责任,对其主张仅需证明至“合理可能”程度,无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若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动摇借贷关系的推定,提供证据的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
四、原告进一步举证,法官审查借贷事实是否存在
若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使法官确信存在借贷事实的存在,则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双方均不能证明己方主张,也不能反驳对方主张,法官无法通过双方举证查清款项交付的原因,借贷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仍应由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来源:江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