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618”“双十一”
已经成为电商圈的大节日
层出不穷的促销方式
吸引着消费者们“激情下单”
但也有以“免单”为噱头
欺骗消费者抢购的不良商家
比如下面这起案件的被告……
2022年6月,小张看到广东某家具公司旗下网店的“618抢免单福袋”活动,事先咨询商家,确认了“6月15日20:00在该网店前五名下单付款的享免单优惠,金额上限20000元,所有商品均参与活动”。
活动当天,小张以20:00:01的“神速”下单购买家具,并于20:00:14付款15407.50元,同时告知商家因家中装修要迟延发货。
事后,小张多次向商家询问免单名单,商家却一直不公布,期间商家还曾回复“免单规则为随机5名”,气愤的小张随即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之后,当地政府对涉案店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为罚款50000元,处罚事由为涉案店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实际上无该有奖销售活动计划和方案,且未对该有奖销售活动进行后续开奖和兑奖。
目前小张的该笔订单仍显示为“正在出库”状态,小张诉至法院,主张退一赔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广东某家具公司宣传的“抢免单福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欺诈行为不仅包括“积极的作为”,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还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广东某家具公司宣传“抢免单福袋”有奖销售活动吸引消费者下单付款,但未对该有奖销售活动进行后续开奖和兑奖,实际上是以虚假的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下单以获取利益。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本案广东某家具公司系以虚假的“有奖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
因此,小张主张三倍赔偿46222.5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小张主张的退款,鉴于涉案订单目前仍为“未发货”状态,小张所支付货款尚未给付广东某家具公司,故对小张主张退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小张可直接通过平台申请退款。
又是一年“双十一”,网购给消费者带来实惠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烦恼,虚假打折、虚构免单等消费陷阱层出不穷,如何维权成了“老大难”。
在参与各平台优惠促销活动时,消费者请务必擦亮双眼、理性购物,认准正规平台、证照齐全、经营时间长、信誉度高的商家,切勿盲目相信“一折秒杀”“限时免单”等活动,下单前仔细辨别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及价格波动,警惕网上欺诈与虚假宣传。如发现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商家也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一言为重百金轻”,通过虚假手段吸引消费者下单获利不是长久之计,不但损害自身利益,还会触及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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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