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合同?法院判了

政务   2024-11-19 16:23   江苏  



案件快递 


2021年3月2日,老张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工艺主管,并在随后两年分别签订了两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23年2月20日,科技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向老张发送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告知书》,告知老张劳动合同于2023年3月1日终止,要求他限期办理离职、工作交接等手续,否则将暂缓发放经济补偿金。




老张觉得他在职期间任劳任怨,发挥重大作用,不但给公司创造了许多收益,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公司在生产中节省了不少成本。现在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而且公司在解除时也没有告知老张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同样损害了他选择的权利。另外公司还欠老张加班工资、专利奖金等费用,于是老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专利奖金等费用。后老张不服仲裁裁决书,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老张存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老张也未表示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订劳动合同,科技公司在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三十日内,并没有依法履行书面告知老张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通知老张不续订劳动合同,损害了老张可以依法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益,依法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老张的其他诉请,经法院审理后也得到了部分支持。


法院最终判令科技公司支付老张双倍经济补偿金,以及欠付的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合计9万余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不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未与老张协商,也未告知老张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强制缔约制度,其立法初衷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实现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有许多用人单位习惯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几签,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增加选择劳动者的自由度,并减少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但也容易触发“强制缔约制度”,这需要用人单位斟酌利弊。同时,当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劳动者也可根据意愿、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积极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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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锡山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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