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团建本是让员工放松身心、促进交流的好事,但团建活动多涉及文体、休闲娱乐活动,时有意外情况发生。近日,在梁溪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保险认定案中,员工李某就在公司组织的篝火晚会上摔伤,致左手臂肱骨处骨折。那么,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2023年4月,李某所在的公司组织员工外出团建活动,活动内容主要为参观旅游。在团建活动的第二天晚上,李某在围着篝火转圈时,因地面湿滑,不小心摔倒。李某顿感左上臂处疼痛不已,手臂无法抬起。经诊断,李某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公司就李某所受伤害向辖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认为,李某不属于因工外出受伤,且事发时举办的篝火晚会与工作无关,不能视为工作原因,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某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李某认为,此次团建活动所有费用都是公司承担,参加的活动也是公司统一安排,其参加活动应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进行审慎衡量,判断是否与工作相关。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所在公司组织的此次团建活动主要包括参观游览、烧烤、篝火晚会等,活动的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不能认定为工作的组成部分;李某在参加活动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不能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工伤,即“因工而伤”,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对于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以及单位组织的要求“经单位指派、选拔等程序才能参与”的活动可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在这些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一般不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组织团建活动时,应做好充分的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为员工购买保险。同时,在参加团建活动中,员工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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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梁溪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