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放:休息权的社会主义法治内涵及其保障

文摘   2024-10-04 19:00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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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休息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亦是社会主义运动的重要法治实践成就,该项权利已载入《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书,并在我国宪法、法律中得到确认。但是在当代法治中国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影响,劳动者休息权的充分保障依然遭遇现实困境。要在更高水平上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满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需要,回应美好生活制度建构要求,并完善法律治理机制特别是权利保障体系。应通过对休息和休养权益的充分保障,积极回应广大劳动者对高品质生活的需要。

关键词:休息权;法治;人权;社会主义

作   者:张放,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南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



本文发表于《人权法学》2024年第4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近年来,休息权这项基本人权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这一权利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有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该权利要求,确保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得以自由支配时间,以便“有时间恢复体力和精力,有时间学习,有时间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安排家务以及教育下一代”。可见,这项已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充分彰显了劳动者权利保障的法律价值关怀。


不过,既有法学学术研究对休息权关注相对较少。正如有学者概括的那样:在研究内容上,当前国内以休息权为主题的直接研究相对不足,以工作时间、休假、“过劳死”为主题的间接研究仍占据很大比重;在研究方向上,从劳动法视角出发的研究居于主导地位,宪法等独立学科方向上的相关研究偏少;在研究理念上,“休息权属于劳动权派生形态”的观念依然占据很大市场,对休息权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意涵和实践要求认识不足。本文重点从理论分析层面深化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力求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权保障价值。


一、休息权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蕴及其源流


作为一项近世产生的法定权利,休息权跟社会主义运动有着不容忽视的密切联系。正是在社会主义者的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之下,休息权才从道德权利逐渐转变为实证权利,这一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法治意涵的权利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


(一)马克思主义的大力倡导


休息权的社会主义理论构建,可追溯到马克思主义兴起的19世纪。当人类社会进入职业劳动社会化、契约化的工业资本主义阶段,在大工业生产的工厂制度之下,出现了工作日被最大化延长和剩余劳动被最大限度榨取等负面现象,诱发了以劳资冲突为核心的严重社会问题。为应对这一严峻局面,在老罗伯特·皮尔爵士、罗伯特·欧文、迈克尔·萨德勒、艾释黎勋爵等人的积极推动下,以限制工作时间为重要内容的工厂改革运动在英国等欧洲国家得以兴起,形成了1847年十小时工作日法案等重要的工厂法。在此背景下,马克思、恩格斯高度关注劳工休息权的法治保障问题,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重要论断。


1. 夯实休息权的思想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对劳工休息权的主张,建立在自由时间理论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指出:“自由时间,可以支配的时间,就是财富本身”,就是“这种时间不被直接生产劳动所吸收,而是用于娱乐和休闲,从而为自由活动和发展开辟了用武之地”。它由“闲暇时间”和“从事较高级活动的时间”构成。马克思指出:“整个人类的发展,就其超出人的自然存在所直接需要的发展来说,无非是对这种自由时间的运用,并且整个人类发展的前提就是把这种自由时间作为必要的基础。”


自由时间之所以如此重要,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一方面,它是维系劳动者“纯粹身体的界限”的反映;另一方面,它还是一个社会“道德界限”的反映,因为“工人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马克思还特别肯定休息权对满足劳工精神和社会需要的重要意义,认为“工人参与更高一些的享受,以及参与精神享受——为自身利益进行宣传鼓动,订阅报纸,听课,教育子女,发展爱好等等”,构成“使工人和奴隶区别开来的分享文明的唯一情况”。


秉持这一思路,马克思尖锐批判当时欧洲有产者单方面在工人群众中大肆散布的“勤劳,特别是节约、禁欲的要求”,转而将这样一个命题称为“精妙之论”,即“一个国家只有在劳动6小时而不是劳动12小时的时候,才是真正富裕的。财富就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如此而已”。在此基础上,拉法格认为当时工人运动中受到高度推崇的劳动权“只是贫困的权利”,转而高度推崇西班牙的一句谚语“休息就是健康”,明确主张无产阶级“就应该宣布他们有懒惰权”。


2. 揭示休息权的现实保障意义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体制下,劳动者不仅“不能把劳动当作他自己体力和智力的活动来享受”,还丧失了“人体的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简言之,“资本是根本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迫使它去关心”。这种限缩乃至剥夺劳动者休息权的状态,阻遏了人的自由个性发展,凸显出劳动的异己性,使得“工人只有在劳动之外才感到自在,而在劳动中则感到不自在,他在不劳动时觉得舒畅,而在劳动时就觉得不舒畅。因此,他的劳动不是自愿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从长远来看,这既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更背离了人的尊严。沿着这一思路,拉法格结合英国平衡工人生产和消费的成功经验,认为“由于现代生产资料具有无比强大的生产能力,因此必须克制工人对劳动的狂热,促使他们去消费他们自己生产的商品”。这一肯定休息权社会经济功能的创新见解,在20世纪“福特制”生产方式的实践中也得到了一定确证。


3. 探讨休息权的法治建构路径


早在19世纪60年代,马克思就指出:“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休息权的获得,必须仰赖工人群众“为了获取自己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反抗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的斗争”,用社会强制的力量矫正资本的专横。要实现这些,“而在目前条件下,除通过由国家政权施行的普遍法律外没有其他办法。”


为此,马克思系统考察了争取一个“正常的工作日”所进行的工厂法立法斗争,特别基于英国工人阶级历经30年斗争赢得的十小时工作日法案总结道:“限制工作日是一个先决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一切进一步谋求改善工人状况和工人解放的尝试,都将遭到失败”,并提出了“把工作日在法律上限制为8小时”的明确主张,并为1866年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国际第一次代表大会采纳,使之“成为全世界工人阶级的共同行动纲领”。1889年7月,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国际劳工立法》草案和关于《庆祝“五一节”的决议》得以通过,进一步掀起了八小时工作制运动的浪潮,有效维护了工人群众的休息权。


4. 展望休息权的未来发展远景


马克思、恩格斯还初步预测了未来理想社会的自由本质,那就是由自由时间充分保障的休闲生存状态。他们指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财富的尺度,不再单纯是劳动时间,而是自由时间。正是在自由时间内,人将作为主体进入人自身的生产过程——生产和再生产出充分的、全面的发展的人。”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自由时间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取决于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要保障自由时间的财富尺度地位,就必须和现实的社会建设实践探索有机结合起来。基于这种问题意识,经恩格斯晚年审定修改的英国北方社会主义联盟纲领写道:“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


总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着重从社会主义本质论的高度看待劳动者的休息权保障问题。他们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常见的劳动异化现象,主张劳苦大众要成为自己时间的主人、促进自由个性的充分培育。在他们看来,劳动者的人生绝不应当用机械化、重复式的工作来界定,芸芸众生应当保有自己决定如何生活的自治权利。他们期盼通过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充分保障,在为一切人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进程中,打破社会生活的固定化、持续提升人的生活品质。


正是基于上述观念,在社会主义运动的有力推动下,休息权的法定化潮流得以全面兴起。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率先规定:“星期日与法定假日为劳作休息日以及精神修养日,受到法律保护”,开创了将劳动者休息权界定为宪法权利的先河,明确了保障休息权的国家义务。1936年6月20日,在人民阵线政府的推动下,法国《带薪假期法》正式颁布,规定法国所有员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15天的带薪假期,依法确立了全球最早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在此基础上,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四条也公开声明:“任何人都有权获得休息与闲暇,其中包括对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以及定期带薪休假”。此后,各国都遵循《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精神,纷纷通过立法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二)布尔什维克党的积极创新


与西欧国家不同,受资本主义发展相对滞后的影响,俄国对劳工休息权的法律保障起步较晚,通说认为确定工作期限的工厂规章从1882年才开始实施。在经历了多轮劳资博弈和法律调整之后,沙俄当局于1897年6月2日正式颁布了限制工时的新工厂法,确立了11.5小时的最低日工时标准。然而,即便是这种低水平的工时基准保护要求在实践中都未得到有效实施,次年就被财政大臣颁布的不限制工时的指令所推翻。


在此背景下,以列宁为代表的布尔什维克党人自登上历史舞台之初,就把限制劳动时间、保障劳工休息权作为革命斗争的重要目标。


总体来看,布尔什维克党的相关探索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剖析沙俄法令运作


早在1897年夏沙俄新工厂法出台时,列宁就强调,虽然这部法律本身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但工人仍然可以将它作为合法斗争的依据、以“坚持对工人较为有利的旧的惯例”等方式加以利用,“使工作日的缩短给工人带来真正的好处而无任何损害” 。他还特别关注该法的实施问题,明确指出:“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15年后,针对1897年法令在莫斯科省都遭到公然破坏的负面现象,他强调这种十小时工作制大行其道、即使周六也不例外(还没有包括加班时间) 的普遍现象“是不能容忍的”。


2. 推动八小时工作制立法的出台


列宁不仅批判沙俄法律运作状况,还正面提出了革命法制的建构主张。早在1899年他拟定的“我们党的纲领”草案就明确要求:“ (1)实行八小时工作制;(2)禁止开夜工,禁止雇用14岁以下的童工;(3)每个工人每周至少要有36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由此构成布尔什维克党著名的“三条鲸鱼”主张的关键支柱。上述要求在列宁1917年撰写的《修改党纲的材料》中得以进一步细化,凸显出“保护工人阶级不致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衰退,同时为了增强他们进行解放斗争的能力”的思想主旨,有力地推动了十月革命的历史进程。


秉持上述原则立场,1917年11月11日,苏维埃俄国在十月革命胜利4天后就正式公布了《八小时工作制的决议》,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规定8小时工作制的国家。1918年出台的《苏俄劳动法典》进一步规定:一切工厂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夜班7小时,未成年工人以及对身体有害的工种为6小时。该法还确立了休假制度,并对妇女和未成年人采取特别保护立场,体现出充分维护劳动者休息权的立法意图。1927年苏联绝大多数工人的工作时间被压缩到七个小时。苏联1936年宪法第11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苏联公民有休息的权利”“为工人、职员确定7小时的工作日,将劳动条件严峻的许多职业的工作日减少到6小时,而在劳动条件极其严峻的车间里将工作日减少到4小时”。


3. 促进休息权保障机制的建构


为确保休息权的有效实现,在持续完善工时制度的同时,布尔什维克党还注意依托疗养机构、休养所、俱乐部、文化宫、图书馆、阅览室、运动场、公园和   花园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予以保障。其中,疗休养所制度的发展是一个突出亮点。1920年12月21日,列宁领导下的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关于利用克里米亚慰劳劳动人民》的法令。1921年5月13日,列宁又签署了关于在苏联建立休养所的法令,凸显出他对疗休养制度的关心。当时负责处理相关事宜的保健人民委员尼·亚·谢马什柯后来这样评价道:“组织好苏维埃疗养地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这样的事:工人、劳动人民在过去为富翁所有的别墅里疗养,贫农在沙皇尼古拉住过的宫殿里疗养。”在此后不到2年里, “强制性休假”就被正式写入劳动法相关法律之中,各类疗养院迅速兴建,以践行“每位公民每年须至少在疗养院里休养2周”的条例规定。苏联1936年宪法第119条亦规定,休息权的保障包括“工人、职员每年都有带薪休假;建立广泛的疗养院、休养所和俱乐部网点为劳动者提供服务”。截至1953年,苏联已设置390个疗养区,2500个疗养所和几千个休养所,约有500万人在全国各个疗养所休养和受到治疗。截至1980年,苏联相关疗养人数已经上升到5500余万人,并在疗养费用方面获得较大优惠。


综上所述,作为一场人类历史上极其重要的法治革命,十月革命后苏联法治建设的创新意义在休息权的创设和完善进程中得到充分体现。不过,在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实践中,也存在着将休息权作为劳动权单纯延伸和补充的思维盲区,显现出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三)中国共产党人的创新实践


众所周知,旧中国的产业工人阶级形成较晚,与欧俄相比,资本主义不发达,并直接反映在工人群众休息权付之阙如的问题上。在此背景下,中国共产党人自建党之初就把维护工人的休息权作为开展工人运动的重要突破口和核心诉求。1922年5月1日到6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积极推动之下,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河南机器维持会召开。这次会议正是在五万多群众“八小时工作万岁”的游行欢呼口号声中召开的,并且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的专门决议。同年8月16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又拟定了《劳动法案大纲》。大纲共计19点权利诉求,其中7点都涉及劳工休息权的保障,明确要求:“日工不得过八小时,夜工不得过六小时,每星期连续四十二小时”“禁止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如在特别情形须得工会同意才得增加工作时间。”“各种工人和雇用人,一年工作中有一月之休息,半年中有两星期之休息,并领薪之权。”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公开登报呼吁工友们提出相关补充修改意见,强调:“这是关于我们劳动阶级切身的利害,我们不可忽视呀!”由此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劳动立法运动,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和舆论同情。


在此后的革命岁月里,中国共产党人在努力践行上述理想主张的同时,也逐渐认识到脱离国情、盲目套用苏联经验的“左”倾思想局限。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农村革命根据地实际生活水平和企业主负担能力,过高设置工时保障标准,导致苏区经济受到影响、社会矛盾有所激化,也成了反“围剿”斗争失败的重要原因。有鉴于此,自全面抗战起,中共中央就从发展乡村战时工业、推动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战略高度,注重将保障职工休息权和完成生产计划的双重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将提高劳动积极性和维护劳动纪律的双重目标有机结合起来。这一更加务实、更具建设性的休息权保障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得到延续和发展,并在1949年11月出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中得到具体体现,其第十二条规定:“职工每日劳动时间以八小时至十小时为原则。”“职工工作时间之延长,每日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这一规定反映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共同纲领》第二十六条基本精神,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也为休息权的进一步保障开辟了现实道路。


正是在无数英烈浴血奋斗的基础上,亦是顺应20世纪以降世界各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定化的历史潮流,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九十二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1982年《宪法》第四十三条中,休息权也得到进一步确认。作为这一宪法规定在部门法中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实事求是、反复试错的基础上,休息权已经有效嵌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


二、社会主义法治视域下休息权保障的现实问题剖析


休息权在社会主义人权法治保障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社会主义法治价值清晰可见。不过,由于种种复杂原因,目前在部分地区、某些企业的具体实践中,存在通过设置特殊工时制度、削减工资福利等公开或隐蔽方式,规避劳动法律责任,强迫或诱导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客观情况,阻碍了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落实,对休息权的充分保障产生了消极影响。


上述现象的存在,主要受以下三点制约因素的综合作用而产生: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属性的局限


休息权具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下文简称为“经社文权利”)的鲜明属性,在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中作为“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获得明文规定。但受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具体国情的深刻影响,它不能像公民和政治权利那样依托相关的政治法律路径迅速地自动转化为实证权利,并在国家谦抑的前提下依靠权利主体的主动维权行为得以落实。从根本上讲,它必须依靠国家的积极作为,才能在法秩序的框架下逐步从理想转变为现实。换言之,虽然在经社文权利之中,休息权具有一定的“可裁判性”优势,可以拿到法庭上进行裁判,但它较为浓厚的“积极权利”特性,决定了相较于公民和政治权利,它更容易受到现代国家、政府在具体历史条件下的特定目标、政策和计划变动的深刻影响。


此外,休息权的有效落实,还需要法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的科学设定、公共休息设施的合理配套、公司等用人单位的积极配合。当前,上述社会经济体制运作的条件并不完全具备,间接助长了违法延长工作时长的现象屡禁不止、法定节假制度和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非工作时间工作连通行为表现频繁等不良风气。休息权的上述保障困境,恰恰印证了马克思的一个重要论断:“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二)社会文化和法定制度之间的内在张力


如前所述,休息权确实是在社会主义运动推动下形成的现代法治文明结晶,表现出依法保障并推进经济民主的鲜明问题意识。但休息权的有效实践,也需要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作为支撑。在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之下,目前国内社会总体氛围仍有提升的空间,尊重劳动者休息和休闲权益的职场文化仍需进一步形塑。这种内在张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班文化”影响仍需矫正。在一些地方,一些企业在具体实践中,仍沿袭着一种“推崇拼命、鼓励加班”的传统职场文化,容易形成一种单方面要求劳动者“只求付出、不求回报”的思维盲区,甚至在一定时间、一定程度上形成某种限缩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集体无意识。例如,在张某诉某快递公司案中,劳动者因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就受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公对待,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这凸显出对“加班文化”予以反思和矫正的必要性。


二是“变通规则”现象仍需抑制。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以“变通”方式规避法定工作时间限制、削减法定用工成本的现象依然存在,它不仅构成隐蔽侵权行为,还容易诱发一些本可避免的劳动纠纷争议。例如,在常某诉某网络公司案中,某用人单位就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21点之后方起算加班时间为由,否认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导致劳资双方最终对簿公堂。由这些现象显现出的在法治之外“变通规则”的思维局限性,更要求有关单位必须在法治框架之下妥善处理休息权相关问题。


三是传统思维仍需转型。当前,虽然国家立法反复强调不得损害劳动者利益,但传统思维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仍有某种潜在影响,容易在有意无意之间沿袭了一种认为休息权“增加了企业成本、减缓了经济的增长”的思维惯性,将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权法治保障对立起来。这由此凸显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要性,提出了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以法治力量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要求。


正是在上述消极社会文化思潮的影响之下,休息权的保障实践在一些地方特定时期内陷入“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困境。


(三)法治监督不力的制约


当前,影响劳动者休息权实现的症结在于,法治监督体系运作不够顺畅。但这种法治监督不力的状况也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反映了以下几种张力:


一是法律监督启动机制和劳资关系现状之间的张力。一方面,鉴于法律监督启动程序繁琐、成本高昂等复杂现实,部分相关机关针对休息权保障领域违法行为,更倾向于被动监督的方式,一些地方甚至逐渐陷入“民不告、官不究”的运作怪圈之中;另一方面,由于受资方主导劳动市场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劳资关系存在相对失衡的弊病,以致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胡萝卜加大棒”的施压策略几乎毫无招架之力,往往只能违心认命走上“过劳”之路。这种恶性互动状态如不及时矫正,有让休息权变成“纸上权利”的危险。


二是传统法律监督模式和智能化工作方式之间的张力。在当前第四次工业革命大潮的推动下,人类已进入智能时代。智能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使得工作与休息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增加了法律监管的难度。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当前的数字平台运作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服务工作被转变为临时工作、微工作和众包工作。这意味着“曾经正常支付薪酬的工作在默认情况下被非正规化,被分割为低薪、不稳定的计件工作,同时脱离了对薪酬和权利提供法律保护的监管框架。微工作不受任何特定法律的约束,从而解除了工人、雇主和工作场所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使得在一些新兴产业、新兴领域中形成了一些隐蔽的“维权真空”,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消极影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一个规模庞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浮出水面,日益呈现出组织方式平台化、工作机会互联网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劳动关系去契约化、社会流动性强、组织程度偏低等全新特点。近期陈某某诉辽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参考案例,折射出“快递小哥”等灵活就业人员在新业态平台工作时间如何确认和规制的潜在问题;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亦揭露了通过微信等智能化的社交媒体,以“不定时工作制”之名、行“隐形加班”之实的消极现象。


三是行政主导惯性和社会参与需求之间的张力。当前休息权保障领域法治监督不畅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亦反映出兼顾行政主导和社会参与面向的制度设计初衷尚未得到全面践行。一方面,在公权力运作中,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显现出一种越俎代庖的倾向,使得社会中自发形成的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常常被错误地视为对现行制度的挑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合理的制度调整进程,不利于依托休息权制度化和再制度化的正常路径,达成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预期目标;另一方面,在社会参与层面,由于企业主等利益相关方的相对强势,也容易带来弱势群体“被消声”等不良现象,甚至进一步诱发参与失衡、“管制俘获”乃至权力寻租等问题,阻碍休息权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休息权保障机制是“由制度(工时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等)与其他规则(职场文化、人际关系、潜规则等)共同构成具备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的规范有机体”。为确保相关机制能够真正发挥最大效能,就必须充分把握人权和经济、制度和文化、法律和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大力解决立法空白与立法重叠并存、执法监督“宽松软虚”等现实突出问题。


三、休息权保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创新前瞻


面对当前休息权保障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与挑战,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进一步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汇聚法治中国建设的磅礴力量。


(一)坚守“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理想


马克思明确指出,自由时间的创造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内涵。在他看来,自由时间的创造意味着“为个人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因而也为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创造广阔余地”。因为“真正的经济”就是劳动时间的节约,劳动时间的节约又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与结果。秉持这一思路,二战结束后不久,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埃里希·弗洛姆进一步强调:马克思的目标是“使人从经济需求的压迫下解脱出来,以便他能够成为具有充分人性的人;马克思主要关心的事情是使人作为个人得到解放,克服异化,恢复人使他自己与别人以及与自然界密切联系的能力”。法国著名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列斐伏尔更是充满激情地写道:“在我们的时代,尤其在我们的时代,把创造性休闲和‘精神活动’仅限于压迫者的状态已经成为历史。这是一个复杂的辩证法:需要正在变得更为广泛,数目更大,而生产力正在拓宽,需要扩张可能意味着需要的人性化,减少工作时间,满足眼前的需要,减少花在工作上的时间,富裕和休闲普遍化。”列斐伏尔据此断言,从“工作日缩短”这个马克思明确阐明的根本条件出发,开始得以悄然生长的,正是“这个真正的自由王国,人的‘精神’世界,第一次包括了社会的和合理的组织空闲”。


为践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理念,就必须在休息保障实践中,以依法规制工作时间为重要杠杆,引导整个社会逐步顺应高质量发展的时代大潮,从要素条件、组合方式、配置效率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实现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从资源支撑向科技支撑的历史性转变,充分构建一种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生产模式,将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作为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优化、增长动力转换的内生变量,促进新质生产力的生成,据此打破内卷化效应的阻滞作用,跨越“没有发展的增长”陷阱,使得广大劳动者逐步趋近这样一种理想境界,即“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


(二)对接美好生活制度建构目标


为达成“以自由看待发展”的社会经济成长目标,真正地“在劳动自由的基础上建立社会”,还需对接美好生活制度建构目标。在依法确保劳动者获取“自由支配的时间”的基础上,进一步彰显“享受和自我实现”价值的影响力量,实现休息向休闲的飞跃,更好地保障和提升劳动者自主使用自由时间的效益质量。


罗素指出:“能够聪明地利用闲暇时间是文明最后的产物。”也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自由时间的困境不仅仅在于时间上的不足,在现代资本主义宰制的消费社会中,貌似增加的自由时间大多只是消费时间、商业化的娱乐时间,构成资本逻辑的延续、沦为虚假的自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不仅体现在物质和精神文化产品供给数量上,也体现在其供给质量上。休息权正是欲望与理性合作的产物,是人类认识到自身的缺陷的体现和为克服缺陷所做的努力,它要求人们通过契约、法律等手段限制自身对时间的无度使用,平衡生产与生活之间的关系。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应依法兼顾自由时间的创造和自由时间的支配这两大面向,进一步实现自由时间的增加、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提升三大目标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当代中国虽然正经历“三期叠加”的社会经济发展阵痛,但也存在依法回应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战略机遇,破除制约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借用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的话说,人类的经济现代化进程大致经历了传统社会阶段、为起飞创造条件的阶段、起飞阶段、向成熟推进阶段、高额群众消费阶段、追求生活质量阶段这几个关键阶段。我国正在经历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性飞跃,凸显出从共享走向共富、从经济成熟期走向追求生活质量阶段的高质量发展意涵。为顺应这一发展态势,必须在依托现代技术、推动耐用消费品的生产和大众化服务全面普及的基础上,确保医疗、教育、文化娱乐、旅游等服务部门加快成为主导部门,以便应对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形势、回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上述背景之下,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能够助推新一轮“休闲革命”的兴起,为新发展格局的建构提供重要的内生动力,逐步形成包容性发展的新高地。


为此,应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以公平正义为导向,基于“一种社会主义社会向成员分配利益和负担时赞成的平等主义原则”以及相对应的“符合社会主义正义原则的分配模式”,在驾驭和超越资本逻辑、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对日常生活中的传统物质和道德参数的系统性改造,逐步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依法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要在依法保障民众休息和休闲权益、实现对自由时间规范分配的基础上,将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文化、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领域,切实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持续优化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家庭生活、社区参与和娱乐事业的发展,形成一套更有弹性的退休制度,以及陪产假和育儿假的制度,逐步抑制社会不平等和贫富差距的消极影响。在此基础上,还应增设满足不同人群需求层次的新型休闲设施,创设更具文化内涵的休闲产业,进一步确保民众物质富足、精神富有,用更积极的休闲活动取代消极的休闲活动。总之,应在充分尊重劳动者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在数字经济时代的独立性、个体性、能动性以及占有和改造客体能力的同时,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进一步优化治理机制


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最终应落实到法律治理机制的完善之上。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实现“公私互动”。在相关法律规范创制层面,应促进“公私互动”结构的生成。在2018年《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修订的基础上,秉持国家和社会协同共治的理念,汲取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统一、保障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益经验,继续推进科学立法工作。要发挥各地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劳资双方乃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联系面、代表性,确保“扩面提质”、促成开门立法、“画出最大同心圆、寻求最大公约数”,持续完善法律政策层面的顶层设计,在利益均衡的基础上保障中央和地方相关立法的成熟度和可操作性。


二是发挥“闭环效应”。在相关法律制度运行层面,要实现“闭环效应”的充分发挥。应对弹性劳动时间、在线居家办公、网络外卖模式、劳务派遣等当今职场中的常见问题和现象做出更加严密有效的规制,并通过举证分配、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合理规定,适当增大用人单位隐蔽侵权的机会成本。在明确最低工资限额、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准的基础上完善既有的工资标准,在明晰工作时间和加班规则、设置弹性工时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现存的工时标准,逐步构建过劳认定的相关体系。特别要将已提供劳务但未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劳动者纳入到劳动关系保护的范畴,推动实现劳动基准适用社会化,充分确保所有参与劳动的工人依法享有休息权,保障最基本的日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可探索设立劳动刑事违法制度,弥补单纯依靠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现存法律责任制度的局限性。此外,还应完善劳动监察监督执行方式,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处罚力度,发挥线上匿名投诉平台作用、提升执法频率,优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实现调解、仲裁与诉讼的有机衔接。据此遵循完备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构建全过程和全覆盖的制度保障和执行监督机制、形成有效的制度闭环,着力解决一些地方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反映强烈的执法“宽松软虚”、覆盖面不够乃至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在日常监管中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用工、及时矫正违法现象,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倡导“普惠共赢”。在相关法律观念形塑层面,要传递“普惠共赢”的价值理念。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全民普法的力度,并将之有效嵌入到对劳动者维权的法律救援、社会援助工作之中,从认真对待法定权利的高度,着力构建流动型、学习型、服务型普法机制,进一步提升普法精准度、专业度、满意度,在整个社会层面逐步形成尊重并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职场文化和价值共识,适时设立失信惩戒机制,将严重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单位纳入失信名单。由此,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的双重举措,切实保障劳动者享有高质量的休闲时间乃至完整的私人生活空间,妥善回应劳动者争取就业机会、提升劳动技能、享受社会保障等特殊需求。另一方面,也要在相关法律宣传过程中,依托普法教育机制乃至行政指导、司法调解等柔性手段,充分彰显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实现体面就业的法律政策导向,引导企业推进精细化治理,正视员工获取必要休息和休闲权益的真实诉求,妥善规划工作时间、持续规范弹性工作机制,合理补偿员工的加班费和休假时间,由此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达成个人与集体、劳动者和企业利益有机协调的终极目标。


总之,在休息权保障实践中,应依托法律治理机制的系统优化,有效贯彻“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妥善应对“守法、执法、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放就乱,一收就死”“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消极现象,逐步趋近“立法讲成熟,行政讲效率,司法讲公正,守法讲信仰”的理想境界。


(四)进一步完善权利保障体系


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严格的法律规制举措必须和劳动者的自主维权活动紧密结合才能发挥作用。因此,要强化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拓展维权救济渠道,就必须逐步构建以立法为原则、社会支持系统为前提、劳动者自我保护为基石的权利保障体系。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增进权利保障类型。休息权作为与劳动者的休息、休养相关的诸多权利的集合,应从“权利束”的角度予以持续增进,以便有效回应劳动者获取休整、休假乃至安宁等多层次权益保障的需求。例如,可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在合理限度内探索离线权的制度设置路径,赋予劳动者在特定休息期间内断开工作的权利,逐渐趋近“下班时间不用理会工作邮件,休假期间不用接听一般工作电话”的理想境界。


二是优化权利实现路径。在权利发展史上,“不同群体的实力博弈”是权利体系重构的关键要素,显现出“实力界定权利”的发展路径。正是着眼于此,列斐伏尔指出:“不存在抽象的‘自由’。任何一种自由都意味着实施产生实际结果的力量。”在他看来,社会化的个人方能逐步赢得权利。因为权利乃至构成自由的权利总和属于一个社会中人们集体的合作,而不是孤立的个人。他还明确指出:“(互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通过文化而获得最高的自我意识和发展的可能性,影响着具体的个人自由。”这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当前劳动者社会化、组织化、系统化的合法维权需求,持续优化权利实现路径,特别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持续激活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妥善化解劳资地位不对等、劳动者维权手段与博弈能力不足等现实挑战,在确保劳资力量大体均衡的基础上逐步解决休息权的保障问题。


三是拓展相关权利保障资源。鉴于休息权的经社文权利属性,为优化权利实现路径、强化劳动者维护休息权的实力地位,就必然涉及相关权利资源的拓展问题。它要求国家、社会乃至企业通力合作,不断丰富相关的法律资源和事实资源,从而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正常行使。特别是国家既要出台配套性的法律制度规定,更要加大各种公共资源的投入,确保劳动者能够依法将纸面上的应然权利持续转变为行动中的实然收益,以达成权利保障体系重构的最终目标。


四、结语


从世界范围来看,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实践方兴未艾,近年来又掀起新一轮的探索浪潮。2024年两会前后,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明确提出实施带薪年假政策乃至设立“离线休息权”的立法建议,更凸显出应对这一议题的普遍性、现实性和迫切性。不过从当代我国具体国情来看,休息权的充分实现绝非一蹴而就。它必须顺应工作方式智能化、远程化、移动化的时代大潮,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中心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框架下、在国家和社会的合作互动之中、在利益协调的基础上获得有效实践的可行性力量,达成理性控制的预期目标。

人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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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是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出版的学术双月刊。旨在充分发挥国家高端智库培育单位和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作用,通过提供国内外人权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动态,助力中国人权话语和理论体系的建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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