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宏:第三次分配的人权维度

文摘   2024-07-10 19:00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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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三次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权事业自主参与和实现的方式。第三次分配与人权榫接于共同的伦理道德基础和社会福利增长目标。第三次分配以生存权与发展权保护为理念引领、以平等共享为参与方式、以实现人民幸福为价值归宿,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彰显。通过第三次分配促进人权保障,应将第三次分配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相衔接,夯实具体人权保障的基础。人权与其所依托的社会环境呈现双向互动的关系,第三次分配的实施有利于营造包容性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第三次分配由道德信念驱动、蕴含并体现着共同善的价值,第三次分配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平等、尊重、宽容、社会责任等人权观念的塑造。人权价值能实现对第三次分配制度的优化,促进第三次分配实施机制的完善:在资源配置上,以人权理念引导第三次分配的资源流向,让第三次分配向弱势群体和薄弱环节倾斜;在监管上,将人权与善治理念融入第三次分配监管,减少第三次分配中的失范行为;在社会主体自主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同时,国家应通过法律和政策对第三次分配进行支持和激励。

关键词:第三次分配;人权;公益慈善;发展权;社会组织

作   者:匡宏,吉林大学法学院



本文发表于《人权法学》2024年第3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收入分配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收入分配的公正合理是实现自由平等人权梦的基本前提。人权的保障与实现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需要社会资源与财富的供给。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次分配是中国本土化的经济制度概念,由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提出。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分配制度格局中,“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伴随着时代的发展,第三次分配的参与主体、参与形式和覆盖范围得到拓展,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权保障的需要。


作为中国本土化的分配制度理论,第三次分配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增进社会大众福祉、营造和谐社会氛围等方面发挥着人权保障的作用,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有着契合的理念和共同的实践。本文从第三次分配与人权榫接的底层逻辑出发,对第三次分配中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彰显、第三次分配推动人权保障的实现方式、基于人权价值的第三次分配优化路径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有所贡献。


一、第三次分配与人权榫接的底层逻辑


第三次分配与人权的榫接呈现相互依存的结构,表现在理念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在理念上,第三次分配与人权有着共同的伦理道德基础,在共同的伦理道德观念指引下第三次分配与人权相互包含和促进。在实践上,第三次分配与人权的榫接还基于市场经济与人权的互动关系:第三次分配是人权发挥矫正市场失灵作用的具体实践,同时又与人权统一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增长的目标。


(一)共同的伦理道德基础


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在道德观念驱动下实施的财富分配行为。人权具有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双重属性。人权的道德权利属性中蕴含着伦理的内核,包含尊重并保障人的基础性、本质性的利益需求,与第三次分配的道德基础一致。


第一,第三次分配彰显了社会的共同善,并以实现共同善为目标。共同善能让人们过上一种“作为人所过的生活”从而获得自主发展,并让人们从共同善中得到良善性的馈赠。当人们依人道主义原则救助弱势群体时,人权的伦理性是显而易见的。人权文件中的倡议蕴含着共同善的道德价值,第三次分配践行着人权文件中所确立的理想和蓝图。《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三次分配以善为道德起点,蕴含着奉献精神、关爱他人、对某项事业的热爱、对社会的责任感等道德观念,是《世界人权宣言》中理性和良心的体现,也是互助互爱、团结合作的兄弟关系精神的彰显。


第二,第三次分配是对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遏制,蕴含着作为人权保障道德基础的人道主义与博爱精神。增进人类利益、造福人类社会是仁爱情感价值的来源,也是《世界人权宣言》中让更广泛的社会群体享有人权的理念表达。第三次分配的目标包含让更广泛的社会大众享有人权,是对个人主义人权观的超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一些道德性的福利权利,其定义的核心是“他人进行救援的道德职责以及要求履行这种义务的道德能力”,彰显了福利性人权实现过程中的自主性、利他主义精神以及社会主体对福利性人权实现所负有的道德义务。在经济伦理中,市场经济活动中“道德原则要以自己的福利和他人的福利为共同的动机”。在人权道德观念和经济道德伦理的共同指引下,社会成员通过自愿救助他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等形式的第三次分配行动参与人权事业、践行人权伦理道德观念。


(二)社会福利增长的目标


人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步发展,也为市场经济的繁荣提供理念支持和制度保障。人权与第三次分配的目标均包含促进社会福利增长,两者在理念目标、实践方式上具有一致性。人权理念引导下的市场主体自由竞争提高了经济效率,人的个性解放则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第三次分配致力于促进社会福利增长,是将人权置于市场经济体系中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实践。


第一,作为人权实现机制的第三次分配,促进市场失灵矫正。市场体系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存在低效率以及“溢出”的倾向,导致效率、福利与人权等价值的损害,这也是传统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弊端的体现。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正义的实现针对不同紧迫程度的利益事项要求不同。第三次分配直接面向特殊群体和重点环节,为社会成员的生存发展、权利保障提供财富资源支持。第三次分配所发挥的作用,正是人权对市场机制调节失灵所产生的贫富分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现象的治理和间接矫正。第三次分配对市场经济秩序环境的优化,能更好地让市场经济发挥平等、自由、支持人权保障的属性。


第二,通过第三次分配,减少权利保障所需的社会成本,增加权利保障所需的社会财富供给。在人权的保障与实现中,一定程度上权利享有主体的福利有所增加,而作为义务负担者的个人福利在短期内呈现减少的趋势。第三次分配具有主体自主性与分配目标明确性的特点,能有效降低权利保障所需的社会成本,提升社会财富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尊重个人的基础上设法增加社会的财富”,是法律的经济功能之一。在基于人权价值的第三次分配实施中,向受助主体分配资源有利于增进其福利、保障其权利。第三次分配对象的人权得到保障,与此同时提升了经济交易活跃度、拓展了个人发展空间,促进更广泛社会成员的福利提升。


二、第三次分配对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彰显


当代中国人权观对中国的人权实践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作为人权实践的第三次分配彰显着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价值,体现着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平等共享、人民幸福的人权观意涵。


(一)以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为理念引领


在一般市场经济环境下,由市场的自由竞争及其逐利性特点引发的经济调节失灵、市场失序现象突出,社会两极分化更加严重;同时,以追求短期利益为导向的市场环境也易导致发展失衡,出现发展的薄弱领域和环节,导致部分群体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损。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再分配的有效补充,有利于减轻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马太效应”,加强对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


第三次分配以生存权保障为理念起点。“发展型的人权是以生存权为首要的人权”,生存权的充分保障是其他人权保障和实现的基础。对因物质匮乏而处在生存线边缘的群体,第三次分配实施主体在扶危济困的道德观驱使下对困难群体予以帮助。从第三次分配实施主体对生存权保障的动力看,第三次分配的财富资源来源于社会主体的自愿捐助,捐助主体对资金发挥最大效用拥有较高的期待。生存权涉及群体及个体的生命、安全以及基本生活条件的维系,对生存权保护予以倾斜性资源投入能让资源财富的效用充分发挥,激励第三次分配主体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第三次分配以缩小弱势群体条件差距,帮助其改善基本生存条件为出发点,以慈善捐赠、公益服务等形式对弱势群体进行扶助,保障其获得基本生活水准权、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权等权利,使其免受物质生活条件匮乏的困扰,让受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更有尊严。


第三次分配理念不止于生存权保障,还以发展权保障为更高理念目标。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在基本生活条件满足后,对生活品质、精神文化层面的需求有更高的期待。阿玛蒂亚·森和纳斯鲍姆等当代理论家提出“能力路径”的观念,通过提升公民的能力促进人权保障。个人拥有一定的资源是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在我国以发展权为导向的人权保障模式下,第三次分配注重提升分配对象的自身发展能力,即通过授人以渔的方式帮助受助群体自主实现更高层次的生活水准。对受助对象的捐助旨在满足其基本需求,同时,知识技能、发展机会的分配则有助于分配对象的自主发展与进步。


(二)以平等共享为参与方式


“平等共享的人权是普惠性的人权。”共同参与发展事业、共同享有发展成果,是平等共享人权观的体现。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社会成员通过公平分配共享发展的红利,肯定人作为发展权利享有者和发展事业参与者的价值。


发展利益的合理分配,使发展成果充分惠及社会大众,是发展权保障与实现的途径和应然要求。第三次分配的实施者通常在经济社会地位及资源占有上处于优势地位,是发展红利最直接的受益群体之一;而第三次分配对象往往是相对贫困群体,在激烈的社会与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第三次分配通过经济社会资源的自主分配实现发展成果的直接共享,体现出对平等发展的尊重和实践。从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到实现共同富裕,人权的受益人群扩展至全体社会成员。当然,第三次分配中的平等共享不代表强制性的资源调配与财富平均。第三次分配中自主性的财富资源共享,更多是一种受助群体的权利保障层次与实际享有状况,根据发展水平提升而实现共同进步,同时尽力实现发展机会共享。


共享不是被动地等待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平均分配,而是在全民共建中实现的。个人是人权实现的义务主体之一,具有柔性、非强制性的特点。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中提出自主参与的特征是“积极、自由、有意义”。第三次分配实现了基于人权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社会力量对发展事业的自主参与,是个人履行人权义务的体现。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第2条规定“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是对个人参与人权与发展事业的倡议、要求与肯定。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序言规定“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肯定个人在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护中的作用和价值。个人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补充,推动人权的进一步保障与实现。第三次分配的自主参与彰显了共建共享的人权观意涵。


(三)以人民幸福为价值归宿


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实现人的自由、安全和幸福上。获得幸福的体验,包含物质上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体验幸福的心理感受、个人通过充分发挥自身潜能而实现目标和价值。幸福生活权作为人权蕴含着大同精神,其中人与人之间互助互爱、平等相助的道德精神得以发扬。第三次分配理念对人民幸福人权观的彰显,体现在分配实施主体、分配对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体验三个方面。


对第三次分配的实施主体而言,通过自主参与第三次分配获得幸福感的体验,是其通过第三次分配的自主行为实现幸福生活权的体现。社会成员在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自由劳动中获得幸福感,通过第三次分配对财富进行分享则是幸福感在社会中的传递,传递者自身也能从中感受到分享的幸福。在第三次分配的过程中,第三次分配实施主体扶危济困、奉献社会、增进社会福利的理想和愿望得到实现和满足,并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自我价值充分实现的成就感和满足感。


对第三次分配的对象而言,作为第三次分配对象的相对贫困与弱势群体,其面临物质生活相对匮乏导致的幸福感缺失问题,幸福生活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在第三次分配中,相对贫困与弱势群体获得经济社会文化资源的倾斜性分配与照顾。在物质上,提升相对贫困与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有助于其走出较为困窘的生活状态;在精神上,第三次分配对象的生活压力得到舒缓,其可获得相对健康的心理状态。第三次分配还能提升困难群体的社会关注度,让其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善意力量,由于“不患寡而患不均”产生的被剥夺感减少,困难群体对幸福的感知以及对社会的满意度得到提升。


第三次分配的内涵还具有延展性:在形式上不局限于慈善捐赠,在价值功能上也超越了救苦济贫的范畴。第三次分配对社会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公共文化设施、医疗扶助的支持,使得第三次分配的对象包括但不局限于特定群体。无论是第三次分配的实施方还是受益方,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从第三次分配中获得幸福感,实现人民幸福的人权目标。


三、第三次分配推动人权保障的实现方式


贫困是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而摆脱贫困的方式便是发展。第三次分配是实现充分而均衡发展进程中的活跃因子,第三次分配从具体权利保障、社会环境构建、人权意识培养等方面推动人权保障与实现。


(一)促进广泛而具体的权利保障


第三次分配是人权发展道路与发展目标、综合人权和具体人权保护相结合的体现。若只谈第三次分配之于各项具体人权实现的作用,而忽视第三次分配与人权原理和理念、人权发展道路衔接的研究,则是管窥之说;但若抛开具体人权的保障而讨论第三次分配之于人权理念与人权目标实现的关系,则无异于空中楼阁。第三次分配从补足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出发,立足于社会生活中权利保障的实际要求,充分调动人权实现义务主体的积极性,夯实广泛而具体的权利保障基础。


基于社会力量的第三次分配人权保障机制在具体权利保护上拥有诸多优势。第一,在制度体系和实践向度上,第三次分配与具体权利保障的要素相衔接。第三次分配为民间力量参与人权事业、实现具体权利保障目标提供了实践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3条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的公益活动类型予以规定,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具体权利保护的目标相对应。在对弱势群体的扶助上,第三次分配促进社会弱势与困难群体生活水准的提升,是其生活水准权保障的体现。第三次分配对环境保护事业的支持,开展环境保护资金捐助筹集、植树造林、环保志愿服务等工作,是环境权自主保障的体现。通过第三次分配实施公益健康项目,在发展薄弱的地区开展医疗志愿服务、提供重大疾病免费筛查计划等,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权提供了兜底性保障。在文化教育上,第三次分配参与主体通过开展捐资助学、设立乡村书屋、建设乡村希望学校等形式的公益项目,加强文化资金投入并改善文化基础设施,实现了文化教育权的保护。第二,第三次分配激发社会主体推动具体权利保障的主动性。社会主体通过第三次分配参与人权事业,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推动具体权利保障的实现。第三次分配的实施主体和受益对象均扎根于社会生活。广泛多变的社会生活需要社会成员财富创造以及各项具体权利得到保障,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第三,第三次分配促进具体权利保障具有针对性与灵活性。国家在履行人权义务中信息收集机制较为严格,“确保做出决策所依赖之信息的绝对真实性、安全性”。基于第三次分配的人权保障进路立足于社会生活实际,能广泛反映社会生活中权利保障之所需,敏捷、迅速传达多方面权利保护所需的决策信息,提高具体权利保障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在巩固基于第三次分配的具体人权保障与实现方式上,应加强社会人权保障机制和国家人权保障机制之间的衔接整合。不可否认,一些社会主体的资源拥有数量较少、资源调配能力较弱,基于第三次分配的人权保障机制在权利保护范围与深度上存在局限性。应在立法与实践中丰富第三次分配的参与形式和领域范围,将国际人权公约和宣言文件的内容和精神纳入与第三次分配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性文件中,加强第三次分配与具体权利保护目标的衔接,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通过第三次分配更好地实现具体权利保护的目标。应在第三次分配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方式中,加入人权文件中具体权利保障的理念和方法。推动基于第三次分配的具体权利保护,还应加强国家人权保障机制与社会人权保障机制之间的信息共享,将第三次分配的目标、实施状况评价、重点领域问题纳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以实现具体人权、落实人权行动的实践方式开展第三次分配,让第三次分配成为具体权利保障的动能,并成为国家人权保障机制的有益补充。


(二)建设包容性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人权与其所依托的社会发展环境呈现双向互动的关系。“人权既本源于社会现实,又超越了现实。”人权的事实不能脱离于具体的社会与生活条件,由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所构成的美好社会图景是人权进步的动力。从社会发展的视角考察基于第三次分配的人权实现进路,通过第三次分配营造包容性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人权实现的过程。包容性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又为人权保障的进一步提升奠定基础,促进多样化的人权目标实现。


第一,增进社会包容度,拓宽弱势群体的社会生存空间,促进社会利益整合。包容性发展的社会是一个人能够实现全面发展的社会。包容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通过包容性的社会环境营造促进社会层面的永续发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序言提出“要让所有人享有人权”,“所有人”在社会中得以被接纳并拥有充分的发展机会。包容性的社会能够有效容纳弱势群体,赋予其基本的生存空间,与第三次分配的实施方向和目标相契合。社会中特定群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源于其性别、出身、年龄、收入等因素造成的差异。第三次分配以造成群体弱势的不利因素为主线,通过资源财富的供给对权利享有的格局进行调整和矫正,让弱势群体在社会中获得相对宽松的竞争环境和氛围。对于社会竞争中的“失败者”,通过第三次分配营造的包容性发展环境能让其重新获得自主发展与成功的机会,在第三次分配中缩小社会不同阶层与群体之间的鸿沟,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理解,增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聚焦国内和国际社会发展的薄弱领域和重点环节,筑牢社会共同价值基础。全人类共同价值包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基于第三次分配的人权实现进路的实践原则和价值目标。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的目标包含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饥饿、实现包容和公平的优质教育普及、减少国家之间及内部的不平等、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护等。各项人权不是独立存在的,权利与权利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促进,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发展不均衡会导致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践出现短板,共同价值的基础根基便会受到挑战。在重点领域,生态自然环境的保护和进步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当今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紧迫环节。环境权的充分保障与实现体现着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追求。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中,应将工商业与人权、环境权保护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第三次分配的行动指引。第三次分配不局限于在国内领域的实施,还应从全球的视角对第三次分配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则进行构建,完善第三次分配的国际实践机制。《慈善法》第102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三次分配主体参与国际、区域和国与国之间的发展计划,在国际发展与减贫、灾害救助、环境保护事业中发挥着应有作用,促进了国际人权文件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计划目标的实现。


第三,贯彻第三次分配的自主自愿原则,发扬第三次分配主体的首创精神。中国的人权社会推动机制在人权事业发展中起到了建设性的补充作用, “与西方远离社会而高度专业化的人权社会组织机制以对抗国家为宗旨极为不同”。自主性是基于第三次分配的人权实现进路的鲜明特点。尊重第三次分配主体的自主意愿是发挥其首创精神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促进社会大众持久广泛地参与第三次分配,包容性的可持续发展社会才得以存续和发展。在尊重第三次分配主体自主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加强工商业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第三次分配参与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连接,并落实物质和精神荣誉奖励制度,能够激发第三次分配实施主体为包容性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构建贡献力量。


总之,包容性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所产生的人权领域的积极效果,超越了单一人权保护目标对个人和群体的作用,从包容、整体、未来的向度实践了基于第三次分配的人权实现进路。


(三)塑造健康的公民人权意识


驱动第三次分配的价值观与人权道德基础所蕴含的理念具有一致性。米尔恩提出了作为人权道德基础的最低限度道德标准,其中包含行善、作为公平对待的正义、互助、社会责任等观念,由此衍生出要求正义权和受帮助权。第三次分配蕴含着助人为乐、扶危济困、奉献社会等价值观念,有利于崇尚平等、理解宽容、履行社会责任等公民人权意识的形成和培养。


第一,在第三次分配中塑造公民健康的平等观。第三次分配由内心抽象平等观的追求所驱动,达到增强社会大众现实平等观的效果。从第三次分配的平等思想渊源进行考察,儒家仁学关于人的本质规定的一项人权价值便是平等价值。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第三次分配参与主体对弱势群体产生怜悯之心,通过扶弱济困以实际行动成为“仁”,追求品德、精神与现实层面的平等。当然,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并不存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不同的群体对平等的定义和理解也各异。通过强制方式追求绝对平等则会矫枉过正,导致新的不平等出现。社会主义的平等观超越了资本主义的政治和法权的平等,涵盖经济、社会维度在内的社会关系平等。追求社会中人的平等与独立的美好图景,可以通过分配正义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人权的保障得以实现。正是因为平等是一个美好的理想和愿望,消除不平等的实践才能持续,追求平等的队伍才能不断壮大。在平等观念的引领下,更多的民众自觉地参与第三次分配,在社会中形成扶弱济贫、崇尚平等的良好风尚。


第二,在第三次分配中树立尊重他人的理念,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理解和宽容。西方人权哲学奉行斗争和对抗的理念,易引发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团体和团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与隔阂。传统的第二代人权观念在其实践中也存在弱者和强者之间的矛盾和对抗。社会中一部分群体在通过原始积累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贫富差距扩大、资源环境破坏、健康损害等问题。在实现自身的幸福、尊严与价值的同时应宽容他人、尊重弱者,而非以牺牲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发展。当代中国人权意识的培养和塑造,应当将传统人权观中的矛盾与对抗因素调整为理解、尊重与宽容的人权观念。第三次分配正是一种蕴含宽容与尊重理念的人权实践进路,是社会中“强者”对不平等的自主矫正,对“弱者”的尊重、宽容和支持。第三次分配在实践中传达尊重他人人格、宽容待人的理念,发扬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予以充分尊重的精神。在第三次分配的具体实践中,第三次分配与联合国《宽容原则宣言》中的宽容教育相结合,在社会中营造尊重他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奉献爱心的氛围。


第三,社会主体在第三次分配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弘扬和培育公民的责任意识。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是健康的公民人权意识的体现。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提出,履行社会义务是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人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在“权利—义务”模式下,履行社会责任是人权更加充分实现的前提,也是人的个性自由彰显的体现。更广泛的社会大众参与第三次分配,有利于提升富裕群体的社会责任意识,让富裕群体履行“不得侵害穷人及其他成员的权益”和“先富带后富”的道德义务。人权需要社会主体自身的辛勤付出才能实现,而非采取“等靠要”的消极态度。通过多层次的第三次分配实践,让社会大众亲身参与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事业的建设,有利于社会成员树立为国家、社会和他人奉献的观念。对于分配对象,加强受助群体对捐助财富使用的教育引导,让其养成对受捐赠社会财富资源的珍惜利用观念,有利于激发其自主奋斗、回馈社会的动力。


由第三次分配所塑造的健康公民人权意识,超越了第三次分配与人权之间的二维关系,而作用于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和领域。相较于国家的外力作用,由社会和公民内生性动力产生的第三次分配人权观更能植根于社会土壤,引领新时代的人权精神塑造。


四、人权维度下第三次分配的实施进路


从人权的工具论和目的论两个层次考察,人权是一种调节社会关系、实现经济社会公正与繁荣发展的工具,融入人权价值的经济社会关系又是人权保障的助推剂。人权在第三次分配的资源配置方式、第三次分配的监管与治理、支持和激励第三次分配的实施方面发挥着调适作用。


(一)优化第三次分配资源配置方式


在以人权理念为指引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经济政策、投资决策、消费者选择和商业模式都应将人权作为指导理念之一。相应地,第三次分配应以人权为价值引领。人权理念、人权原则、人权规则对第三次分配的资源配置方式、分配对象的行为模式具有引导作用,能更好地优化第三次分配制度及其运行。


对弱势群体予以特殊关注,是以人权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应然要求。在以人权为中心的经济体系中,人权为确保优先投资最边缘化群体提供了有力保障。联合国《纪念联合国成立七十五周年宣言》第7条提出“不会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并要求对处境脆弱的民众予以特别关注。《慈善法》第85 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以人权理念引导第三次分配资源配置与流向,其一,应以人权理念完善第三次分配相关法律制度,发挥其对第三次分配资源流向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第三次分配由道德和信念驱动,主要表现为道德权利的行使和道德义务的履行,但不意味着法律的缺位。对第三次分配中分配主体的道德权利行使和分配对象的权利保障方式进行法律化表达,有利于通过法律原则、软法实现第三次分配与人权理念的衔接。在第三次分配相关法律规范中,应确立第三次分配的自主原则,对规制第三次分配具体形式(如公益慈善、社会服务)的法律中添加“通过第三次分配致力于实现生存权、发展权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人权的保障”“鼓励第三次分配在薄弱群体和重点发展环节中实施”相关内容,提升第三次分配相关法律制度的人权属性。其二,以管理第三次分配的群团组织为桥梁,在事务性工作中加强第三次分配与人权目标的衔接。红十字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在各自领域对第三次分配的相关事务进行管理和引导,而这些组织在中国当前阶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人权机构的职能。在相关群团组织发出的公益捐赠倡议和教育宣传活动中,对依据人权目标将资源财富向弱势群体和薄弱环节投入的分配方式,应重点进行方向引导和支持。


人权还应纳入第三次分配的评价体系。第三次分配的实施评价包含对慈善组织和公益项目的工作内容、资金使用状况的评价。评价标准包括平等权的保障效果,以及教育、医疗、环境等关键权利保障的实施情况。在评价的实施方式上,应将慈善组织与公益项目的保障人权贡献情况纳入评级和绩效考核体系。同时,依据《慈善法》第106条,培育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考评。其中,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包含具有开展人权评估专业能力的机构,如人权研究机构。评价过程中还可对受助群体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第三次分配中实际资源分配与使用情况。将人权价值融入第三次分配的评价体系,筛选出一批致力于促进公益慈善与人权事业发展的机构和项目,有利于优化第三次分配的资源配置结构。


总之,将人权融入第三次分配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具体实践,有助于提升第三次分配资源流向的针对性,发挥财富资源的最大效用,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的分配正义与共享。


(二)完善第三次分配监管治理体系


实现人权理念引领下的经济发展规划,应注重对经济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管与治理。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指出,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人权的保障与实现中,国家有反腐败的作为义务,应从提升透明度、公众参与、正直守信等角度促进善治目标实现。善治能将政府与市场、不同层级和部门的政府机构、公民、非政府组织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实现人权对第三次分配制度的调适,应完善第三次分配监管治理体系。


第三次分配是分配主体行使其财产权、发挥财产权社会功能的体现。通过财产权的自主行使,可促进资源分配公正的进一步实现。然而,部分第三次分配中出现的诈捐、侵吞善款、物资分配效率低等乱象,消磨了社会的善意,加剧了信任危机,也是对第三次分配实施主体的财产权、第三次分配对象的公平分配权和社会救助权等合法权益的侵犯。此外,第三次分配的财富资源存在与使用目的不符、浪费等现象,造成财富资源难以发挥其应有效用,也使得第三次分配的效果受限。在第三次分配中,公权力机关以保障第三次分配各方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立足点,完善慈善组织和机构的监管制度,依据法律规范对第三次分配中慈善机构运行和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管。第一,慈善组织运作信息公开是开展第三次分配监管的基础。与信息公开紧密关联的知情权是当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促进廉洁善治的有力保障,也是第三次分配中程序正义的要求。《慈善法》以专章的形式对慈善活动中的信息公开进行规定。政府监管部门、慈善机构应主动履行《慈善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并不断拓宽信息公开的种类、丰富信息公开的方式、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让第三次分配在阳光下进行。第二,在发挥国家监管作用的同时,鼓励并为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监督创造条件。《慈善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第三次分配中的被监管对象(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第三次分配参与主体和运作方式具有社会性,相应的对第三次分配的监督也应容纳多元主体尤其是社会主体的参与。在畅通监督表达渠道的同时,完善社会监督的信息反馈与执法响应启动机制,提升第三次分配社会监督效果。第三,注重对重点领域和特殊环境下的第三次分配监管。在扶贫、助残、救灾、基本医疗环境改善等重点领域实施第三次分配,是对受助对象的基础性权利保护的体现。加强第三次分配的监管,需加强重点领域第三次分配的监管细则设计,实现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式监管,并在公益慈善的运行效率、自主性与充分监管之间遵循比例原则。此外,还应加强突发性事件中第三次分配的监管和指导。公益慈善的社会性意味着政府管制化的协调模式具有适用的局限性,然而应急慈善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受灾群众的权利保障,政府具有支持和监管职责。根据以往突发性事件以及日常事务中慈善组织的表现,对具有公信力、秉持诚信操守、热爱公益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进行重点培育,并对相关慈善组织在募款、物资分发使用、志愿者召集与行动方面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可以促进其在突发性事件中发挥救灾与保障人权的功能。


以人权为引领完善第三次分配的监管治理体系,实现了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保护的相关理念对第三次分配的指引,通过对第三次分配的监督管理,有助于减少其中的失范行为,并达到有效增进公共福利、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实施激励第三次分配的法律和政策


第三次分配作为民间社会参与人权事业的形式之一,在人权事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补充作用。国家应以适当的角色参与第三次分配,实现国家、社会组织、个人对第三次分配的协同参与。以国家力量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出台激励第三次分配的法律和政策,是国家支持社会主体参与人权保障事业的体现。


首先,实行支持第三次分配的财政税收法律和政策。现代财政税收制度具有人权属性。在财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应将人权保障的目标纳入所应考虑的价值范畴,通过财税法律与政策缩小由发展不平衡带来的人权保障差异。具体而言,对第三次分配参与主体的税收优惠是国家的直接让利,可通过税收减免、开征新税种等税收法律和政策激励社会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可针对企业主体和个人主体开展的公益性捐赠,提高所得额的公益捐赠扣除比例。可根据第三次分配参与主体自身的行业和规模、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领域(如慈善捐赠的具体领域、不同级别突发性事件)设定差异化的扣除标准,通过税收优惠与税收公平激励社会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新税种,激励公民更多地通过第三次分配发挥财产价值,可缩小由财富拥有数量差异产生的代际差距。在财政方面,对第三次分配参与者进行补贴是对其直接的激励。《慈善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对于在扶贫、社会服务、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第三次分配参与者,可给予其在教育培训、项目组织和实施、志愿服务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财政补贴和支持。此外,对扶贫救灾重点领域、贫困地区发展、第三次分配实施条件艰苦的项目应予以倾斜性资助。


其次,对第三次分配参与主体活动权限进行合理分配。国家对第三次分配的激励,还涉及公权力主体的权力配置和私权主体的权利配置问题。通过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激励第三次分配实施,对第三次分配主体进行“赋权”,提升第三次分配参与主体的自主权。慈善事业不是一个以获利为主要目标的行业,社会成员怀揣着极高的热情、社会责任感、为他人及社会奉献的精神参与其中,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领域体现着较强的正外部性。因此,在监管有效、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应给予第三次分配参与主体更多的自主活动权限和空间。


最后,激励社会大众参与第三次分配,还应创新第三次分配的宣传内容与宣传形式。《慈善法》第97条对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开展慈善宣传等内容予以规定。人权赋予人们自由地选择、自由地追求“一个值得过的生活”,人权本身就是激励人与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动力。人权故事具有较强的感召力,可将人权故事作为第三次分配的宣传载体。官方机构与非官方机构都能成为人权故事的叙事主体,讲述社会成员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事迹及其所实现的社会效益,可在潜移默化的人权思想浸润中激励社会成员参与第三次分配。


五、结语


第三次分配在理论建构上仍有需要不断完善之处,并需在实践中不断培育。第三次分配制度规范性和合法性的增强,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第三次分配的既定目标。将人权价值纳入第三次分配的法律调整及制度运行,有助于为第三次分配理论的完善及作用的发挥提供论证依据和思路。第三次分配为人权的社会推动机制提供了具体的实践路径。将第三次分配进行人权维度的分析与构造,是共同富裕、公益慈善、社会民间力量参与人权事业等领域人权话语建构的体现。人权饱含着对未来的想象,驱动着人权事业不断进步。第三次分配蕴含着社会成员对公平正义、幸福的追求,为基于第三次分配的人权进路不断拓展提供动力。


基于第三次分配的人权实现进路,应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中时常面临着公平和效率价值的权衡,人权理念引领下的第三次分配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公平和效率关系失衡的纠正。当然,这种“纠正”不能以过度损害效率为前提——经济充分发展人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在第三次分配内部,提升第三次分配资源配置的效率,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第三次分配对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人既是人权的享有者,也是人权事业的建设者。社会大众通过第三次分配实现对人权事业的参与,享有发展与第三次分配带来的人权成果,也促进了平等性、全面性、包容性人权文明的丰富、发展和繁荣。

人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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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是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出版的学术双月刊。旨在充分发挥国家高端智库培育单位和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作用,通过提供国内外人权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动态,助力中国人权话语和理论体系的建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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