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柯懿、蔡斐: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人权保障的媒体言说——基于《重庆日报》对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的个案考察

文摘   2024-10-09 19:00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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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妇女人权是普遍人权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文章通过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重庆日报》对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报道,发现党报通过宣传典型事例、加强编读往来、丰富报道形式等方式,深入讨论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与妇女人权保障的相关议题,为法律的普及营造了有利的舆论氛围,促进了妇女主体意识的觉醒,对整个重庆地区重塑婚姻自由观念、营造民主和睦家庭、落实妇女人权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妇女人权;《重庆日报》;1950 年《婚姻法》;宣传

作   者:仇柯懿,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蔡斐,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本文发表于《人权法学》2024年第4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妇女人权,一个比较经典的定义是“妇女作为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自由、平等和生存发展的权利,是妇女基于固有的人的资格和身份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一般来说,妇女人权既包括保障妇女作为个人所应享有的尊重、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保障妇女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利益。随着妇女史的研究不断向纵深发展,学界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研究也日益丰富。值得注意的是,近代报刊在推动妇女解放、促进妇女权益保障实现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记录者和引领者的角色,学界从报刊媒体的角度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可以说开辟了一个新视域,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学者侯杰以《大公报》英敛之时期的内容为切入点,探讨了《大公报》如何在近代中国社会推动废除女子缠足、实行新式婚礼等重要议题,进而分析报纸如何通过自身力量来推动妇女权益实现;学者张朋、张勇丽指出近代女性报刊与女权运动关系密切,女报是觉醒的知识女性表达自我诉求的载体,众多妇女通过女性报刊寻求参政议政的机会,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亦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学者张鑫雅阐明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通过刊发保障妇女政治权益、组织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动员妇女支援革命战争等方面的报道,在当时特殊环境下切实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妇女解放的过程。


总体而言,现有研究从不同视角出发,探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报刊在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实现过程中的重要性。然而,“女性应当享有与男性一样的、作为‘人’的平等公民权利,是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开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运用立法资源赋权妇女,积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妇女的权益。其中,尤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当属1950年5月1日正式颁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涵盖了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绝大部分内容,许多规定都具有开创性意义,是中国历史上至彼时为止最先进的保护妇女人权的法律。《婚姻法》要求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这些原则和规则破除了长期以来中国的封建婚姻思想,推翻了以“夫权”为中心的传统家庭关系,保障了妇女作为人应有的自由、平等和生存发展的权利。


不过,由于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习惯风俗不尽相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难度也不尽相同。重庆地处西南,人民群众深受封建残余思想荼毒,《婚姻法》的贯彻实施阻力大。在《婚姻法》颁布后的一年里,重庆市人民政府曾开展过一些《婚姻法》宣传普法活动,“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还是很不平衡,封建制度的包办、买卖婚姻、虐待妇女、干涉婚姻自由等不合理现象仍然不断发生。一些领导机关和干部对执行《婚姻法》的重视不够,有的干部还残留着严重的封建思想,成为执行《婚姻法》的阻力之一”。


由此可见,法律的普及与实施并非一蹴而就。法律制定颁布后,是否能取得理想的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法律宣传的广度与深度。法律宣传是法律传播的重要方面和重要渠道。在法律活动中,许多重要的舆论形成都来自法律宣传。“长期的、坚持不懈的法律宣传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心理、意识和观念,最终把法律置于无法超越的法律舆论氛围中”。


1952年8月,中共重庆市委机关报《重庆日报》创刊,正值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深入阶段。作为党报,《重庆日报》贯彻了党在妇女权利保障问题上的主张并结合重庆实际对《婚姻法》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与报道,为《婚姻法》的普及贡献了媒体力量。笔者以“婚姻法”为关键词,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检索系统进行检索,剔除主要内容并非婚姻法的报道,统计发现:从1952年8月到1953年8月这一年间,《重庆日报》共发表282篇与《婚姻法》相关的宣传报道,涵盖消息、通讯、社论、小说、小品文、漫画、唱词等多种样态。这些报道,不仅推动了广大妇女形成顺应《婚姻法》的性别认知和性别自信,更增强了广大妇女挑战传统陋习、打破封建婚姻制度桎梏、追求妇女人权的坚定信念。由此,本文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地方党报《重庆日报》的《婚姻法》宣传报道为中心,以报刊史和妇女史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地方党报关于妇女人权保障的言说,从而探析报刊媒体在中国妇女人权保障运动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以丰富中国妇女人权保障的文本研究。


一、乱象频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重庆地区婚姻乱象及对妇女人权侵害的媒体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法律《婚姻法》“是婚姻制度层面具有历史性开创意义的伟大变革”。然而,《婚姻法》在实施初期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重庆地区“封建势力尤其强大,封建意识极为浓厚,导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上的不合理现象也更严重”。


《重庆日报》记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重庆地区存在的婚姻乱象以及侵害妇女人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封建包办婚姻对妇女婚姻自主权的限制。长期以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陋习,让广大妇女丧失婚姻自主的权利。资料显示,重庆某私营纺织厂修电间已婚39人中,有37人都是包办婚姻。《重庆日报》曾报道巴县一女青年龚某芳,十六岁时在父母的一手包办下与本村的喻某超订了婚,龚某芳曾多次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但始终受到父母阻拦,理由是怕别人说“家风”不好。除封建包办婚姻外,不允许寡妇再婚的行为也极大地侵害了女性婚姻自主的权利。在当时的环境下,妇女因认知有限而无法意识到自身婚姻痛苦的根源在于男女不平等,从而普遍将自己婚姻生活的不幸归咎于“命不好”,只能“认命”。据报道,时年三十四岁的九龙村的妇女陈某卿在很小时就结了婚,生了三个孩子后丈夫去世,从此过上了吃不饱饭的生活。周围人说她命苦,活该守寡,她自己便也没了再婚想法。


二是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侵害。人身权利是妇女作为独立自然人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在封建婚姻制度的影响下,很多夫妻结婚后感情不和,男方及男方家庭暴力虐待女方的现象频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妇女的生命健康权,限制了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对妇女的人格尊严也造成了严重损害。资料显示,1951年重庆市一区妇联7月、8月的群众来信有一半是受害妇女反映婚姻问题、强奸及虐待的,仅公安一分局辖区内在1至9月中便有5个妇女因受虐待而自杀。《重庆日报》也曾报道南岸区贫农伍某章的女儿由于母亲受到媒人欺骗,把她嫁给了素不相识的廖某雷,二人婚后无感情,女方常常受到虐待。安乐洞地母亭一女子在孕期遭丈夫毒打,其夫一面打、一面骂,将女子打进了医院。安乐洞户籍会为此多次教育该男子,但他毫无悔改表现,并且更加粗暴。巴县女子陈某富十二岁时被抱给张家当童养媳,要求她跟大人一样干活,有一点不对,婆家就抓着她头发在门板上乱撞。


三是限制妇女学习、工作对广大妇女发展权的阻碍。发展权是妇女的一项重要人权,妇女所需要的不仅仅是简单的生存,更要追求民主、自由和发展。在封建婚姻思想的影响下,不少人习惯于“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陈旧观念,认为女子就应该依附男子、操持家务,从而间接或者直接限制妇女学习、工作的自由。无疑,这种观念和行为阻碍了妇女的发展权。1952年10月6日,《重庆日报》报道马王朝派出所第六段麻柳湾十三号一居民陈某发时常打骂其妻子,并阻止她参加社会活动。他的妻子李某慧考上了护士学校,陈某发不准妻子去护士学校学习,并恶言打击她,使得李某慧既不敢出门参加工作,也无法去护士学校进修学习。此外,《重庆日报》还报道了神仙洞二巷四号的周大妈为强迫读小学六年级的女儿周某容与人订婚,限制女儿的自由,不准她外出上学读书,还扬言若女儿不答应这门亲事,就不给女儿缴纳学费,不让女儿去学校念书。


以上种种现象表明,重庆地区要想贯彻新式婚姻制度,落实妇女人权保障,形成社会主义的婚姻风尚,进行广泛深入的《婚姻法》宣传教育必不可少。


二、批旧树新:以典型事例凸显新旧婚姻制度区别


1953年年初,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发布的《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指出,“贯彻婚姻法就是要采取教育的方针,要用民主的说服的办法,把旧婚姻制度的坏处和新婚姻制度的好处彻底讲清楚,把封建主义和新民主主义的思想界限分清楚”。为此,《重庆日报》采取了以事说理的方式,用典型事例来批旧树新,在醒目的对比中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思想上认识到新旧婚姻制度的区别。


所谓批旧,即设立“黑榜”。自1952年8月以来,《重庆日报》对多个违反《婚姻法》的负面典型进行了报道,这些报道大多标题醒目,内容中不乏“情节恶劣”等带有强烈批判色彩的词语,将相关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披露在大众视野中,能够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危害,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破坏《婚姻法》的敌对分子起到震慑效应——“观察者看到某人因某种行为受到惩罚,为避免受到惩罚,因而在将来不再复制类似行为的现象。制度的预防功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榜样’被惩罚的震慑效应”。


1952年8月11日,《重庆日报》发表《坚决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九名违反婚姻法罪犯》的报道。据报道,江北区人民法院举行了公判大会,判处了9名违反婚姻法的罪犯。1952年8月30日,发表《徐昌庆品质恶劣玩弄妇女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报道,揭露了男子徐昌庆玩弄、虐待妇女的罪行,并在报纸上对其公判结果进行了公开。1953年11月8日,发表《巴县双河乡杨平安、萧福清毒打妻子已被判处徒刑》的报道,向读者报告了巴县六区双河乡两名男子毒打妻子,分别被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和半年。此外,《重庆日报》还发表了《巴县二区、五区分别举行公判大会判处强奸妇女罪犯》《江北、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违反婚姻法罪犯》《民生路韦家院坝居民谢明森作风恶劣任意殴打孕妇》《神仙洞街二巷四号周大妈不准幼女上学强迫与人结婚》等报道,这些报道深刻体现了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下妇女所受到的迫害及其对社会发展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让群众清晰认识到违反《婚姻法》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所谓树新,即树立“红榜”。《重庆日报》多次报道广大妇女在学习《婚姻法》后,思想上获得了解放并主动脱离封建婚姻关系,最终促进学习和生产积极性的典型案例。正面典型报道具有明显的道德示范功能,通过对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报道能够起到较好的舆论引导作用。1952年8月11日,《重庆日报》报道了四区九龙村一寡妇陈素卿在很小时就结了婚,在丈夫死去后过着贫苦的生活,因深受封建思想毒害,在丈夫去世多年后遇到心仪的人却不敢结婚。自《婚姻法》颁布后,她听了关于《婚姻法》的报告,与那位男子结了婚,二人婚后感情很好,相互勉励,还在抗旱防旱运动中积极作为,增加了生产的积极性;1952年8月16日,《重庆日报》报道了巴县木洞镇一位妇女,在十六岁时被父母包办婚姻与十五岁的男子结了婚,婚后婆家不允许她参加任何学习活动,并对她拳打脚踢。在了解《婚姻法》后,她主动向区公所申请了离婚,从此脱离了苦海;1952年9月3日,《重庆日报》报道了巴县双河乡一女子,三岁时就在父母的一手包办下与别人订了婚,十五岁时在父母强迫下与未婚夫结了婚,婚后没有丝毫感情,为此她心情郁结。《婚姻法》颁布后,她提出了离婚的要求,从此放下了心里的石头,更加努力工作,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


《重庆日报》通过对这些正反面典型事例的报道,向广大人民群众展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优越性,揭示了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腐朽害人,让群众在思想上认识到新旧婚姻制度的差异,塑造与正面榜样一致的观念和行为,并避免与负面案例类似的行为。由此,《重庆日报》推动了《婚姻法》的贯彻,并促进了妇女人权保障的落实。


三、编读往来:开辟专栏就《婚姻法》答疑释惑


重视编读往来是中国共产党党报的优良传统。1953年2月18日起,《重庆日报》开辟“关于婚姻方面几个问题的解答”专栏,连续发表多篇文章对读者来信中询问的有关《婚姻法》及婚姻方面的问题进行综合解答。这些读者来信的内容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群众对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有疑问与困惑,期盼报纸给予回答;第二类是群众对《婚姻法》以及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认知上存在的谬误,亟待报纸给予澄清;第三类是群众来信揭露自己生活中遇见的违反《婚姻法》的现象,需要通过报纸引起社会关注。


在答疑解惑方面,对读者提出的“青年男女多大才能结婚?”“婚龄的计算法是按照满岁计算还是按照年头计算?”“为什么必须男二十岁,女十八岁才能结婚呢?”“申请婚姻登记为什么一定要男女双方亲自到任何一方居住之地的办理机关去办理?”等问题,《重庆日报》编辑部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群众的问题进行了详细且耐心的解答,并在专栏中予以刊登。例如,就“为什么必须男二十岁,女十八岁才能结婚”这一问题,编辑从结婚双方本人的健康、子女的健康和整个家庭的和睦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答:“因为男女到了这样的年龄才能发育完全,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才作了这样适当的规定。早婚的坏处很大,早婚会妨碍男女本人的身体发育,而且女方年龄太小,生育的时候常常会发生危险;早婚的父母生下来的孩子也常是先天不足,虚弱多病,因此影响孩子的成长和健康;早婚都是由父母包办做主,因男女双方年纪都小,或者一方年纪很小,缺乏独立思考能力,不能自主选择,也无力组成家庭生活,所以根本就谈不上婚姻自主。这样,婚后彼此没有什么感情,就会造成家庭不睦。”


在澄清谬误方面,对于群众的一些误读,例如“有人认为婚前要进行身体检查,怪难为情的,还是不办婚姻登记,就实行同居好了,可省去不少麻烦,这种想法对不对?”《重庆日报》编辑部也会予以澄清:“这种怕难为情的顾虑是不必要的。婚前实行身体检查,一方面是为了男女当事人的利害着想,一方面也是为了整个国家民族后代子孙的利害着想。所以男女结婚当事人应该去进行婚前健康检查,他们的亲属也都有责任劝他们去检查身体。一个人能晓得自己的健康状况有什么不好呢!另外,怕麻烦不去办理结婚登记,而实行同居,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以后如发生婚姻纠纷,在法律上是得不到保障的。”编辑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回答既澄清了群众对《婚姻法》片面的理解和认识,还从法律角度提醒女性在情感关系中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舆论监督方面,有群众写信给报社编辑,检举自己周边出现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报纸在收到相关检举信件时,会对信件反映的情况积极跟进、认真核查,并及时将事件处理结果发布在版面上告知读者。例如,1952年8月16日,《重庆日报》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来信称黄桷垭小学五年级学生张某容的母亲周某义为了骗取对门烟铺工人刘某全的工钱,在张某容十二岁时就把她介绍给刘某全做“朋友”,而后又强迫其与刘某全订婚。起初,张某容根本不知道这是婚姻问题,以为还是与同学们的关系一样,于是就经常一道玩。直到报纸上和学校里展开《婚姻法》宣传后,张某容才识破她妈妈的阴谋,并坚决表示反对。她母亲与刘某全先以哄骗,继以毒打恶骂来威胁强迫她订婚。该事件经报纸刊登后,受到了重庆妇联的关注,重庆妇联配合五区人民政府对事件进行了处理,《重庆日报》在1952年9月5日报纸第2版中将处理情况向读者进行了答复。答复中写道:“在五区妇联了解情况确实后,立刻对她进行了《婚姻法》教育,使她初步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为进一步教育她本人和扩大宣传效果,我们召开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母亲会议,参加会议的将近一百人。张某容的母亲在大会上作了比较深刻的检讨,保证以后不再包办女儿的婚事。”


《重庆日报》以读者来信和开辟专栏的形式,为读者提供了讨论的平台。编辑对读者来信的处理与回复不仅加强了编读互动,也解开了读者对《婚姻法》的疑惑。有些读者还将自己的思想、观念转换成文字反馈给报纸,实现了从读者到作者身份的转化。


四、丰富形式:以多种形式让《婚姻法》深入人心


《重庆日报》在重视《婚姻法》宣传内容的同时,在报道形式上也大胆探索、不断丰富。“内容与形式是一种辩证关系,内容居于主导地位的同时,形式对内容也有能动作用。选择合适的报道形式才能够把应有的新闻价值反映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人民群众识字率较低。在这一背景下,如何让更多百姓了解《婚姻法》的内容,领悟《婚姻法》的精神,《重庆日报》不断丰富报道形式,采用连环漫画、唱词、金钱板、说唱曲、短篇小说等多样态报道对《婚姻法》进行全方位宣传,力求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促使《婚姻法》的内容和精神深入人心。


连环漫画不仅是一种绘画形式,还是新闻报道的重要手段。“连环漫画叙事性强,信息含量大,引人入胜,深受读者喜爱,运用到新闻报道中,往往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重庆日报》刊登群众自编自创的连环漫画,如《不和睦的家庭变成了幸福的家庭》,这类漫画以小人物的婚姻故事切入,生活气息强,人物形象鲜明生动,富有动感,能够引发读者共鸣。《重庆日报》也配合新闻报道来刊登报社创制的连环漫画,如《陈三富摆脱了买卖婚姻的枷锁》,这类漫画具备新闻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等,其主要目的是报道事件、传递新闻信息、告知读者真相;此外,报纸还将刊登过《自由婚姻的故事》《婚姻法拯救了我》等比较受欢迎的文章,配以连环漫画进行传播,这些连环漫画通过讲述青年男女与封建婚姻制度作斗争、积极争取婚姻自由的故事来宣扬正确的婚姻观念,连环漫画画风简明清晰,情节充满了趣味性、连贯性。连环漫画分期在报纸上进行刊登,使得群众因好奇漫画情节走向而持续翻阅报纸,增加了报纸的吸引力。


戏曲是《重庆日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又一重要文艺形式。《重庆日报》先后刊登了《一对好夫妻》《婚姻法给张少卿带来了幸福》《王大妈说唱婚姻法》等曲艺唱词。重庆市民焦剑华创作的唱词《一对好夫妻》讲述了自由恋爱的两人结成夫妻后积极劳作过上幸福生活的故事,唱词中写道:“这男的名叫陈文可,青年团员年纪才二十多;女的也刚把二十过,姓赵名字叫春娥。陈文可搞工作热情似火,群众里头数得着。赵春娥,也不弱,能写会算能干活,两人感情很不错,心眼儿一样情投意又合……”由搬运工人杨鸿杰创作的金钱板《婚姻法给张少卿带来了幸福》则讲述了牛角沱码头一女子张少卿被包办婚姻后又遭受虐待的痛苦生活和在学习了《婚姻法》后改写命运、收获幸福的故事。词中写道:“强扭的瓜本不甜,夫妻自然没感情。过门就把气受尽,挨打受骂痛人心。”说唱曲《王大妈说唱婚姻法》在曲谱中将各声部该如何唱进行了标明,谱子简单,朗朗上口。这些作品来自现实生活,创作者们将生活中的婚姻故事改编为兼具故事性和传唱性的曲艺作品,使得《婚姻法》的宣传被巧妙地融入戏曲传唱之中。


《重庆日报》刊登了多篇广受群众欢迎的、有关婚姻法的短篇小说,如《玉兰的婚事》《我和她》等。《我和她》的创作背景是,群众误以为《婚姻法》就是所有的包办婚姻都要离婚的“离婚法”。小说讲述了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了婚并且感情很不错的一对夫妻,在周围人都声称“《婚姻法》就是离婚法”的情况下,坚持互敬互爱,互相进步,携手生活的故事。《我和她》道出了夫妻间若和睦、互敬、互爱、互助便能创造美好生活的道理,也讲清了并不是所有包办婚姻都要离婚的法理,传递了《婚姻法》真正的精神。这些小说以表现追求婚姻自由和缔造幸福生活为主要内容,倡导正确认识“婚姻法”,具有积极正面的引领作用。


这些大多由群众创作的丰富多彩的文艺作品,深刻体现了崇尚自由恋爱、婚姻自主等原则的新式婚姻的进步性,以及《婚姻法》保护妇女人权、创造和谐家庭的积极意义,丰富了《重庆日报》贯彻《婚姻法》宣传报道的形式与内容。同时,这些文学艺术作品所具备的趣味性也极大增强了报纸的吸引力和可读性。


五、成效斐然:《婚姻法》宣传助力妇女人权保障

经过大规模、广泛且深入的宣传教育,《重庆日报》为《婚姻法》的贯彻执行营造了有利的舆论环境,为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建立及妇女人权保障的落实创造了有利条件,对推动重庆地区形成社会主义婚姻风尚、保障妇女人权产生了积极效果。


(一)保障妇女婚姻自由权益,重塑婚姻自由观念


《重庆日报》对《婚姻法》的宣传,鼓舞了妇女摆脱旧婚姻制度的束缚,在婚姻家庭中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不少读者还专门写信给《重庆日报》表示感谢。有读者称,自己1949年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迫害,与同乡一男子结婚,婚后受到婆家的虐待,却只能忍气吞声过日子。在看到报纸上刊载的政府号召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文章后,鼓起勇气向政府提出了离婚申请,终于破除了封建婚姻的枷锁。据1952年年底的不完全统计,重庆市自由结婚的有3094对;1953年对199对重点检查登记结婚者的调查显示,完全自主自愿的达194对,占总数的97%以上;1955年5月统计,全市自由结婚的有2.29余万对。


在重塑婚姻自由观念方面,经过《重庆日报》的大规模宣传,重庆人民的婚姻自由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新民主主义婚姻观念逐步形成。有读者写信给《重庆日报》称,她的母亲在读报后对封建婚姻制度和新婚姻制度的区别有了认知,思想上有了很大转变。另一位读者在信中写道:“在解放前,我们姊妹的婚姻都是由爸爸妈妈一手包办的。在1942年那年,我回家告诉妈妈父母做主的婚姻真是苦恼,你的女婿在外胡闹,玩弄妇女,我实在受不了。我的妈妈说,儿女的婚姻该是父母来做主的,谁敢自由。我的妈妈在解放以来的三年中,通过读报和哥哥、姐姐的讲解,她对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有了认识,她的思想转变了,她对媳妇也好了,家里更加和睦团结了。”


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结束后,重庆各区对群众进行了重点测试,《重庆日报》也宣布结果,“绝大多数群众懂得了《婚姻法》的好处和封建婚姻制度的害处。群众对实行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买卖婚姻都能接受并十分拥护。”


(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侵害妇女人权行为


在《婚姻法》宣传贯彻初期,重庆各地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暴露一些严重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阻碍因素便是“不少干部本身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又不认真或根本不学习《婚姻法》,因此封建意识浓厚,对《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漠不关心,对虐待妇女的犯罪行为熟视无睹”,有的干部甚至自身做出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基于此,《重庆日报》曝光了许多违反《婚姻法》的恶性事件,揭露批评了一些基层干部不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甚至自身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重庆日报》曾对前重庆机器造木厂党支部书记兼厂长朱某光曲解违背《婚姻法》并侵害其妻子人身权益的行为展开批判,并对其侵犯妻子权益问题展开分析。朱某光在阅读报纸后公开登报发表检讨,检讨中写道,“我千方百计地要与爱人离婚,把她骗来重庆离掉她,再找一个漂亮的物件,即使没有文化都可以。这种观点和弃旧迎新的行为是多么可耻!为了达到这个可耻的目的,我最初阻止她进厂,后来又利用职权,召开职工大会,公开说明她曾出卖过我的政治生命,无耻地欺骗群众……”并希望通过检讨得到更多帮助和教育。《重庆日报》还曾通过社论批评一些干部及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婚姻法》的行为,指出“许多干部不重视《婚姻法》的宣传与执行,对别人遭受封建婚姻的痛苦无动于衷;甚至有少数干部,当别人不堪忍受封建婚姻的痛苦,要求依法处理,竟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以至酿成不少自杀和被杀惨案,这是应该循序予以纠正的。”还有一例,《重庆日报》还曾报道市建筑工程局所属地方国营七零二厂副厂长存在严重官僚主义作风,歧视妇女,违法乱纪,干涉工属的婚姻自由,威迫其投水自杀。事件初始,巴县妇联的工作人员将此事写稿反映给《重庆日报》,慎重起见,报社编辑部将原稿寄给了巴县妇联进行核查。巴县妇联主任经调查核实后,同意将稿件进行刊登。经《重庆日报》揭露后,该厂负责人抗拒报纸批评,态度蛮横,而后《重庆日报》又通过报道引起有关单位注意并彻查,在此期间《重庆日报》多次与有关单位进行密切联系,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在事件调查清楚后,该厂长与相应负责人都受到了处分。


可以看到,《重庆日报》在《婚姻法》宣传贯彻过程中发挥了舆论监督及社会矛盾调和的作用,它既是不同身份人群的发声场,也是读者了解事件发展的消息源,它使得被迫害妇女的经历得以公开,由此推动有关部门认真考量妇女基于《婚姻法》的合理合法诉求,进而促进妇女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改善婚姻家庭关系,力促生产力提升


《重庆日报》对《婚姻法》的广泛宣传,促进了群众婚姻家庭关系的有效改善,自由结婚、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大批出现。民主和睦的家庭氛围让广大妇女参与工作的热情高涨,并广泛参与到生产与建设中,随之而来的是生产力的解放。


如渝新纱厂的女工在学习《婚姻法》后,出现了团结互助、积极生产的新气象。小组普遍把生产、学习等方面列入公约,各生产部门都不断涌现出提高生产的事例,如甲班王国林小组,从前一人看半边车,224个锭子,现在每人看480个锭子,生产效率提高一倍。在农村,很多妇女学习《婚姻法》后,打破了“妇女下田,天旱三年”的封建迷信思想,积极参加生产,解放了大批妇女的生产力,给生产增加了新的力量。如《重庆日报》曾报道巴县农村妇女孙学璧,在十八岁时强迫被嫁给一名十岁的孩子,包办婚姻给她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痛苦,在报纸、政府的多方宣传下,她学习了《婚姻法》,并在《婚姻法》的保障下冲破了封建婚姻制度的枷锁,与现任丈夫自由结婚,两人互敬互爱,在生产上同心合力,在1952年增产粮食750斤,建立了幸福美满的家庭。《重庆日报》还曾报道妇女林宗英守寡八年,经过《婚姻法》学习后打破了封建的吃人的贞操思想,与雇农彭云清结婚了,夫妻两人和睦相处,努力积肥选种,保证了今年的农收。


“工作权的获得确立了女性作为‘人’的公民基本权利。在上千年的历史中,中国妇女被禁锢在家庭之中,受到各种礼教的束缚,女性的价值仅仅体现在家庭之中。”《婚姻法》实施后,妇女得以走出小家,参与到劳动生产和社会建设之中,是妇女解放及妇女人权保障实现的重要一步。


六、结语

 

法谚有云,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但是,法律实施的前提是法律的充分知晓。世界法制史,也是一部法律从秘密走向公开的历史。在公开的过程中,作为大众传播的媒体机构,作用不容小觑。不难发现,《重庆日报》对《婚姻法》的宣传报道传达着中国共产党关于保障妇女人权、推动妇女自由解放的重要理念。以《婚姻法》宣传为主题,以实现妇女人权为目标,作为党报的《重庆日报》通过不断的媒体言说,提供话语平台,真实地展现重庆地区妇女艰难的婚姻之路与谋求自身权益的呼声;传递法治观点,力求唤醒广大女性的主体意识,促使妇女实现从听人穿鼻的“玩具木偶”到具有独立意识的生命载体的转变;强化编读往来,通过编者与读者的话语互动助力读者解决婚姻问题,澄清思想谬误;推动移风易俗,让广大妇女以更具建设性的方式回归家庭,参与生产,完成从“依附者”到“建设者”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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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是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出版的学术双月刊。旨在充分发挥国家高端智库培育单位和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作用,通过提供国内外人权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动态,助力中国人权话语和理论体系的建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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