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藏之间,曾经有一个省被撤销了?不是西康

乐活   2024-11-03 18:03   广东  

标题误导了许多区划爱好者,他们误以为文章讨论的是西康省,实则是昌都地区。这种误解源于叶某研究所多年来未将昌都视为省级行政区。

自昌都战役后,昌都虽非省级行政区,但曾有一段时间不隶属于任何省级行政区,形成了地级行政区与省级行政区并存的局面。 

昌都地区在民国时期属于西康省,但自1918年起由西藏噶厦控制。1950年10月解放军解放该区域,推动西藏与中央和平谈判。同年12月27日,昌都地区通过人民代表会议成立人民解放委员会(简称“昌解”)。

有人视其为省级行政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的前缀。王小彬和宋月红的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直属于中央政府。王文细分了四个不同阶段的隶属关系变化,而宋文则直接指出其受政务院直接领导。这些观点是很多人认定昌都地区为省份的重要依据。

昌都地区在1949年至1954年被视为省级行政区,这一观点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沿革1949-1997》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认可。同时,在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沿革地图集1949-1999》也支持这一观点。

然而,1951年至1954年的《人民日报》多次将昌都地区称为“西康省昌都地区”,但有学者认为这些报道存在误报。《人民日报》曾报道“西康省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但此说法未得到后续承认,与档案事实不符。这表明当时中央对昌都地区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的地位没有明确界定,且昌都并未被当作省级行政区对待。

由于缺乏明确地位,《人民日报》沿用国民政府时期的划分,将昌都归为西康省。直到1954年1月,官方仍未纠正此说法,显示昌都行政地位问题尚未解决。中央若认定昌都为省级行政区,《人民日报》不会出现低级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在1954年以前的《人民日报》报道中,从未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

此外,相关报道显示,昌解的任命实际上由西南军政委员会特任,而非中央人民政府或政务院批准。查阅相关资料也未发现中央关于昌都地区机构人员任免的信息。这意味着当时昌解及其所属机构未经中央正式任免,仅由西南军政委员会任命。

宋文中提及“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任命”的说法,源自魏克的回忆录《情凝雪域》中对昌解主任王其梅在筹备会议上发言的回忆。此为回忆录中的他人言论,非官方文件,故以此为据主张昌解人员的任免权属中央人民政府并不充分。

 根据1951年条例,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大行政区及省级行政区负责人的任免或批准任免,而政务院则管理地级行政区负责人的任免。

简而言之,若昌都地区为省级行政区,其负责人应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任免;若是专员公署级别,则由政务院负责任免。即使昌解组成人员获得中央批准,这也不一定意味着它是省级行政区,有可能是专员公署级的行政区划。

根据内务部1954年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昌都地区未被列在省级行政区划中,而是在西康省的统计表中作为“1地区”出现。然而,在1955年的《大公报》中,昌都地区被列为独立的省级单位。《大公报》1955年发布的《1955人民手册》显示,昌都地区当时仍是西康省的专区级行政区。在《党组织史资料》中,昌都并未被提升为省级行政区,而是归入西藏部分讨论。

《西藏工委史》提及昌都战役和临时政权建立,以及昌解主任王其梅的角色。昌解成立依据《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该条例由西藏工委报西南军政委员会审批。

在探讨昌都地区的历史与管理架构时,王小彬的论文提供了深入的见解,尤其强调了西南军政委员会在这一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其论述,1952年前,尽管理论上西南军政委员会被视为西南地区最高的行政管理机构,但实际运作中,中央直接介入管理,而具体事务则通过西南军政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西藏工作委员会(简称西藏工委)来执行和指导。

这一管理机制体现了当时我国在特定历史阶段对边疆地区实施有效治理的策略,确保了国家统一与地方稳定的平衡。叶某的观点进一步补充说明,西藏工委实际上承担了昌都地区大部分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其决策过程通常需要上报至西南局进行审批,这反映了当时组织体系内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1950年10月至1951年7月期间,存在一个短暂的昌都工作委员会,但其与西藏工委的具体关系尚存疑问。由于该机构存在时间较短,昌都地区的大多数工作最终还是由西藏工委下属的昌都分工委负责并向西藏工委汇报,显示了西藏工委在该地区的核心领导地位。

而言,这一时期的管理实践展示了我国在处理复杂地域政治问题时的灵活性与中央集权的有效结合,为后来的治理模式提供了重要经验。根据西藏工委的结构,昌都分工委相当于专区级行政区划。王其梅作为昌都分工委的负责人,级别是副军级,低于西藏工委负责人张经武的副兵团级。接替王其梅的惠毅然是从师副政委调任。这表明中央将昌都视为西藏的一部分,而非西康省的部分。

因此,新华社在报道中加入“西康省”可能是误报,这种看法有一定的合理性。西藏的发展进程缓慢,导致昌都地区自1950年底至1955年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期间,与噶厦统治的西藏地方政权有所不同,因此需单独处理。

也就是说,个人考虑中央的本意应该为,昌都是属于西藏的,这点从其一直由西藏工委领导也可以看出来;但因为西藏问题尚未解决,又不能把昌都算在实际统治西藏的噶厦之下。

所以中央对昌都地区的地位没有明确,可能有意采取模糊处理。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新华社和《人民日报》依据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划,将昌都划入西康省。内务部也采取了相同的处理方式。1954年之前,这种做法较为常见,可能是沿用旧规矩的结果。

在1954年9月的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问题显现。昌都地区与西康省没有行政联系,且中央在西藏和谈中多次承诺昌都是西藏的一部分,因此无法将其代表放入西康省的代表组。由于上述原因,中央也不愿将其放入西藏代表组,最终决定单独作为一个代表组。昌都地区接近省级行政区划,但只是特殊时期处理方式。

1955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昌解归其领导,但实际上仍由西藏工委直接领导。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中央决定西藏工委改名为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实体不变。中央始终认定昌都地区为西藏的一部分,其作为西藏工委下属的专区级行政区划。

无论将昌都视为西康省还是单独列出,都是特殊时期的临时措施,不反映其真实地位,也不符合中央的意图。因此,不能将其作为省级行政区划的依据。研究西藏工委沿革后,对西藏和平解放的历史有了更深的理解,领导人在解决民族自治区域问题上的不同对策令人佩服。设置“三面”的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其精妙之处至今仍令人赞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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