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债权人要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么列为被告!
齐精智律师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公布。新《公司法》第88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并且这条可以溯及既往的使用,也就说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也可以使用。
公司的债权人对此是欢欣鼓舞,公司的股东是垂头丧气,怨声载道!
2024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不溯及既往的批复。齐精智律师在此想说的是,即便在2024年7月1日的新《公司法》颁布之前,债权人一样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起诉为被告。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债权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
1. 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齐精智律师提示这里说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指股东出资期限已经到期的情形。
2. 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规定》第18条】。齐精智律师提示抽逃出资的对象只能是发起成立公司的股东,被追加时是否已经转让股权,在所不问。
3.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齐精智律师提示这里所说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说的也是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的情形。
4. 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
5、对于实务中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而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股东的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这一争点,2019年11月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有所涉及——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二、债权人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只能另行起诉
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定依,而这里所说的法定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不包含实体法《公司法》或者公司法的司法解释。
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只能另行起诉。在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
1、法院已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不能连续追加公
司股东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2、公司违规减资,债权人无权请求追加减资股东为被
执行人。
3、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的公司债权人不能追
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4、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执行法院也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5、法院不得追加公司债务形成之后认缴但未按约实缴增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认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认缴出资的,如果债务是发生在股权转让前,债权人可以起诉转让认缴出资的股东。
综上,债权人想要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只有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或者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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