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企业并购重组的好处,却不知道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模式有哪些?该怎么选择?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吧!企业并购重组是根据企业的产权关系及其他债务、资产和管理结构,对企业进行重组、整顿和整合的过程,以提高企业整体和战略性的经营管理地位, 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一、什么是企业并购重组
企业并购重组是根据企业的产权关系及其他债务、资产和管理结构,对企业进行重组、整顿和整合的过程,以提高企业整体和战略性的经营管理地位, 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创新。企业并购重组是指企业以保持和增加资本价值为目标,通过资产重组、负债重组和产权重组,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产权结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企业并购重组,根据企业改制和资本运作的总体战略和企业自身的特点,可以采用原有的连续企业并购重组模式、合并企业并购重组模式和离散企业并购重组模式。企业并购重组的关键是选择合理的企业并购重组模式和方法。
重组方式和重组方式的合理选择标准是创造企业价值,实现资本增值。财务分析对于明确企业并购重组价值的来源和渠道,确定企业并购重组价值创造的水平,明确企业并购重组的受益者,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企业并购重组方式
企业并购重组的方式多种多样。目前,我国企业改制实践中通常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片面地将企业改制理解为企业兼并或企业扩张,而忽视了其出售、剥离等企业资本收缩的方式;另一种是混淆兼并与兼并、剥离与分离。分析企业并购重组的价值来源,首先要明确企业并购重组的内涵。
1. 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所有原有企业不以法人形式存在,而是成立新的公司。例如A公司和B公司合并为C公司。但根据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分为 分为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两种形式。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解散;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时,即为新的合并,合并各方均解散。吸收合并类似于“合并”,新合并类似于“合并”。因此,从广义上讲,兼并包括兼并。
2. 兼并。 指两个或多个企业的合并,其中一个保留其原有名称,另一个不再作为法人实体存在。 例如,财政部在 1996 年 8 月 24 日发布的《企业合并财务暂行规定》中指出,合并是指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 丧失法人资格或者保留法人资格。一种限定但改变投资主体的行为。
3. 收购。 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股票(或称股份收购)来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或称资产收购)在另一企业。或部分所有权。 股票收购可以通过合并(Merger)或要约收购(Tenderoffer)来实现。并购的特点是与目标企业的经营者直接谈判,或以证券交易所的形式收购;目标企业董事会的批准通常发生在并购标的获得目标企业所有者批准之前。通过投标购买方法,购买股票的投标直接转到目标企业主。收购其他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通常直接与目标公司的经理进行谈判。收购的目的是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不会消失。
4.接管或接收。 是指公司原控股股东(通常为公司股东)因出售或转让股权,或股权被他人超过持股数额而丧失控股地位的情况。
5. 标购 。 是指企业直接向另一企业的股东提出要约,购买其持有的该企业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该企业的目的。 当企业是上市公司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6.剥离。 “资产剥离”一词的理论定义目前主要来自英文“Divestiture”的翻译,是指企业将其下属部门(独立部门或生产线)的资产出售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具体而言,企业将其部分闲置的不良资产、无利可图的资产或产品线、子公司或部门出售给其他企业以换取现金或有价证券。这种剥离的定义与我国目前的企业或资产出售基本一致。笔者认为,将“剥离”翻译为出售更为准确。那么,剥离等于出售吗?不完全一样。剥离是指企业根据资本管理的需要,以出售或分离的方式,将其部分资产、子公司、生产线等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的过程。因此,资产剥离应包括销售和分离。
7.售卖。 根据上面剥的意思,卖就是剥的一种方式。出售是指公司将其资产(包括子公司、生产线等)出售给其他公司以换取现金和证券的交易。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本所有者按照资本经营的总体目标,将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也属于出售的范畴。
8. 分离。从英文“Spin offs”的本义来看,是指公司将其在子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给公司股东,从而形成两个具有相同股权结构的独立公司。这个定义与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资产剥离的含义基本相同。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剥离,往往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将国有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或非主营业务资产与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或主要资产相分离的过程。免费分配。通过资产剥离,创建了独立的法人实体,国家拥有这些法人实体的股权。离散是剥离的一种形式。
9. 破产。 破产只是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 具体来说,是指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扭亏为盈,逐渐发展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倒闭。商业失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商业失败和财务失败。财务失败进一步分为技术性破产和破产。破产是财务失败的一种形式。企业并购重组破产实际上是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定程序,是社会资产重组的一种形式。
三、企业并购重组的分类
(一)以重组方式分立
1.资本扩张
资本扩张表现为:兼并、收购、上市扩股、合资等。
(1) 合并是合并、联合的总称。兼并又称吸收合并,通常是指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如债务、利润返还等)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 改变他们的法人实体。合并又称新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合并各方的法人地位消失。
(2)收购是指企业以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取得对该企业控制权的投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收购可以分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
(3)上市扩股,是指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在满足一定条件、履行一定程序后,成为上市公司的行为。
(4)合营企业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或实体合并为一个新的独立决策实体的过程。此外,还有多种形式的商业合作,如技术许可、联合招标、特许经营或其他短期或长期合同。
2. 资本收缩
资本收缩的方式有:资产剥离或资产出售、公司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
(1) 资产剥离或出售
资产剥离是指一家公司将其现有的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线、固定资产等出售给其他公司,以现金或有价证券的形式获得回报。
(2)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母公司按照母公司股东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子公司的股份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对子公司进行分割。公司的业务与母公司的业务是分开的。这将创建一个与母公司具有相同股东和股权结构的新公司。
(3)分拆上市
分拆上市(又称分股上市或部分股权出售)是指母公司取得子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向社会公开出售。通过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母公司在产生现金收入的同时,重新建立了控股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运营体系。
(4) 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一定渠道回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行为,是一种大规模改变公司资本结构的方式。
股份回购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公司将可用现金分配给股东,不是派息,而是回购股份}二是公司认为其企业的资本结构过高 股本中,故出售债券,所得款项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3. 资本重组
资本重组的方式包括:重组重组、股权置换或资产置换、减持国有股、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持股基金(ESOP)。
(1)重组改制
重组改制是指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过程。根据《股份制试点办法》和《公司法》,中国企业实行股份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设立新的股份制企业;二是有选择地将现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据此,根据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出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新设和改制。根据设立方式的不同,新设立方式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捐设立两种。
(2) 股权置换或资产置换
股权置换是指控股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与另一家公司的部分股份按一定比例进行交换,使完全没有联系的两家公司成为以资本为纽带的密切相关的企业集团。
(3) 减持国有股
国有股减持是指根据国有经济进退的战略调整政策,根据各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有选择地、有计划地减持国有股, 逐步完成国有股上市流通。
(4) 管理层收购 (MB0)
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管理层以借款融资的资金购买公司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者结构、控制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目标公司的目的的一种收购方式。公司并获得预期收益。行为。管理层收购是一种杠杆收购。
(5) 员工持股基金(ESOP)
员工持股基金本质上是一种股票投资信托,投资于雇主公司的股票。投资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其他公司的股票,公司员工通过分红分享公司成长的果实。
4、表外资本管理
所谓表外资本操作,是指未在报表中体现,但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行为。其具体形式包括:
(1) 托管
托管是指企业的所有者通过合同的形式,将企业法人的财产委托给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有偿经营的法人。明确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保证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创造可观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经营活动。
(2)战略联盟(合作)
战略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为实现共同的战略目标,实现相似的战略方针,相互合作、分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联合行动。战略联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股权安排、合资企业、研发伙伴关系和许可转让。
(二)根据重组内容
1、财产重组
产权重组是指以企业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一切权利的变更和重组。可以是所有权转让(投资者的所有权),也可以是企业使用权的转让;产权转让的标的可以是全部产权,也可以是部分产权。
2、产业结构调整
宏观层面的产业结构调整,是通过现有资产存量在不同产业之间的流动重组或同一产业的集中重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本增值能力。微观层面的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涉及生产经营目标和战略的调整。
3. 组织结构调整
组织架构重组是指公司产权重组、资本重组后如何设置组织架构和组织形式。旨在解决设立哪些组织、具有哪些职能、如何处理和协调组织间关系、如何调整管理人选等问题。
4.管理重组
管理重组是指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涉及企业管理组织、管理职责和管理目标的变化,从而重新建立企业管理结构的一种重组形式。其目的是创造一种长期的发展管理模式或方法,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5.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处理企业债权债务,涉及债权债务调整的重组方式。债务重组是为了提高企业经营效率、解决企业财务困难、整合优化企业债务而对企业债务进行整合优化的过程。
(三)根据企业改制的具体项目
从企业并购重组的具体项目分析,股权结构的变化可以定义为股权重组;企业债务变动定义为债务重组;企业资产的变动被定义为资产重组。
国企在投资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及注意事项
国企投资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及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为了优化资本布局,提升竞争优势和竞争力,需要开展投资并购。在收购、并购、重组等股权投资交易过程中,应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能够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又可以明确提示风险,从而为并购活动的顺利实施以及后期的并购整合奠定成功基础。
01 国有企业投资并购
企业并购是指企业的兼并和收购,是企业基于经营战略考虑对企业股权、资产、负债进行的收购、出售、分立、合并、置换活动。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国有企业合资并购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扩展业务,实现增值的重要经济行为,国有企业通过合资并购的方式不但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还可以使国有企业逐步适应市场化、优势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国有资产的升值率。但是,若国有企业在合资并购过程中对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未能充分估量,在相关投资论证、决策、管理等任何一个环节未能做好风险控制工作,则不仅需要面对不能完成既定投资目的的风险,甚至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人员被追责等风险。
因此,国有企业在合资并购过程中,应多加注重各阶段的合法合规性,以确保合资并购活动能够安全、顺利地进行。从2012年11月1日到2022年10月31日,已完成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集体企业,下同)重大重组并购事件累计达327起。国有企业在并购交易中一直是活跃的主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国有企业由于其出资主体的特殊性,国有企业作为出售方,在并购交易中有特殊的程序要求。
02 国企并购尽职调查的原则和范围
企业并购和投资行为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
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比如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等,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财务咨询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进行评价,等等。在实践中,这些调查被称之为“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可见,尽职调查是为了帮助投资者深入了解被投资或者被并购企业方方面面情况的总体过程,形成的结果,一般是投资者自行起草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起草的《尽职调查报告》。通过这个成果,投资者来判断一家潜在投资企业是否与自己的投资战略和原则相吻合,是否达到了投资价值标准,对投资后续谈判和最终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所以,尽职调查在企业股权投资中起到基础环节的作用,所有各方都要给予高度重视。
尽职调查包括法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其他尽职调查等。在企业投资并购过程中,由于对目标财务状况、交易风险等不了解,从而存在着诸多陷阱。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人尽可能了解目标公司真实情况,消除信息不对称,帮助投资人判断能否实现投资并购目的及评估投资并购的合理性及风险。因此,尽职调查尤为重要。
(一)尽职调查的原则
1、明确目标,抓住重点
首先,买卖双方必须跟律师明确并购目标。之后,律师再根据目标,重点关注相关信息和资料,才做到有的放矢,迅速地在众多繁杂的资料中找到真正有价值、密切联系的内容。
2、严守秘密,签订协议
尽职调查势必会涉及到企业的大量商业秘密,而尽职调查作为企业并购的前期环节,并不能保证并购将成功进行到底。因此,保密原则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卖方通常会在买方尚未接触任何资料之前,要求进行尽职调查的人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但保密协议应当允许买方和其顾问就保密信息进行全方位的讨论并提出建议。
3、客观公正,信息完整
尽职调查人员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一定要客观公正,不能带有个人主观看法,更不能为了迎合委托人的需要,大肆包装甚至扭曲事实。同时,搜集的信息还要尽量全面,不能有意取舍。努力发现信息之间的联系,尽可能地反映出真实的一面。
4、卖方配合调查,促成交易
很多时候,卖方(被调查方)认为内部资料涉及到商业机密,不愿意提供给调查者。其实这是不对的。因为尽职调查是双方加深了解的过程,这一关键环节能否有效地进行关系到后面的并购能否成功。卖方积极配合调查,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当然,也不能完全没有原则的配合。一般会在订意向书的时候,事先约定好披露范围。
(二)尽职调查的范围
国有企业尽职调查不同于一般企业投资并购的尽职调查,侧重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业务方向、资产规模、债权债务、人员结构等方面,国有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因具体并购行为的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就一般意义而言,尽职调查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具体包括:目标公司的设立、历史沿革、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等。
2、公司章程或成立协议。
3、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纪要等。审查是否依法作出有效的内部决策,有无达到章程规定的同意票数,程序上有无瑕疵等。
4、有形财产。主要指土地及房产设备等。对相关资产是否享有完整的处置权、相关资产有无价值降低的风险等。
5、知识产权。在有些公司里,以知识产权存在的无形资产比有形资产的价值更高。
6、租赁情况。包括出租和承租。关注租赁协议中是有有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出租或承租关系就会终止或受限的约定。
7、关键合同与合同承诺。
8、职工安置。
9、债权债务情况及税务情况。包括已知的和潜在的债权债务。税收和环境责任均属于或有负责。
10、重大诉讼或仲裁。目标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等。
11、批准文件。
其中,以下四项需重点注意:
1、批准文件。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除了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还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要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涉及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的并购,都需要事先审查目标公司有无上级集团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批复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无批复,则并购难以实施。
2、职工安置。普通职工只要审查的劳动合同文本即可,而企业董事、高管等重要职位人员还须审查其聘用协议或服务协议的内容。由于所提供的福利水平、终止合同可能的赔偿不仅影响潜在的终止合同赔偿支出,而且在继续聘用的情况下可能预示着补足与聘用条件的重大差异。
3、关键合同与合同承诺。一般企业的重要关键合同,会约定在一方公司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影响此类合同继续履约时,发生变化的一方在转此类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前,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或者在一方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允许合同终止。
4、公司章程。审查目标公司章程进行时,需关注以下内容:章程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程序条款;是否有防御条款内容,比如绝对多数表决等;章程中是否有反收购条款等。
03 国企并购中的特殊性
(一)国有企业的治理主体的特殊性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的特殊性,体现为结构性的特殊性,以及常规主体的特殊性。
1、治理主体
(一)治理主体的非常2+1
公司治理的结构主体无非是三会一层,但作为国有企业,还包括了政府及其部门、职工,以及还将要包括党组织。
(1)政府及其部门。政府及国资或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或其代表或实际控制主体,对国企公司治理的参与性是天然的。但其他政府部门也会显性或隐性地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具有话语权,如银监、证监、保监机构基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对相应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话语权,国有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如发改委、交通运输部门等也基于对所辖国有企业的人事、业务、或资源的管控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2)职工。职工在一般性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主要包括民主管理、权益保护、职工监事三个方面的强制性以及职工董事方面的倡导性:《公司法》第18条包括了公司民主管理和职工权益保护的原则规定,第 51条、第117条规定了监事会中职工监事不得低于1/3,第44条第108条则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而作为国有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 44 条对职工量事的强制性规定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所以,国有企业必须设立职工大会,国有企业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改革事项,应当由职工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安置的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3)党组织。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突出的制度特征之一。中发(2015)22文《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作为公司治理功能结构的四个方面之一,并把"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巩固,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四大主要目标之一,《指导意见》还对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作出了具体而专门的规定,而且明确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设置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
(1)写入章程
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国务院国发(2015)54 号文《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在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部分也要求: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
(2)双向与交叉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按程序和规定双向进入,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
(3)分设与兼任
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兼任。
(4)党管"干部"
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尤其主要领导人加强日常监管和综合考评。
2、治理机关
常规的公司治理主体也即公司治理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1)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其他国有企业则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并按照法律规范及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2)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有三个特殊性:一是成员特殊性,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其他成员则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产生;二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是董事会选举产生,而是国资监管机构指定:三是职权特殊性,可以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可以制订(不是制定)公司章程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并通过民主形式产生。
(3)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一样也是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资监管机构指定。在公司监事会之外,我国还存在一个由《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设定的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监事会",不是国有企业的治理机构,而是与国有企业属于监督和被监督关系的政府派出机构。
(4)经理层。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但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如果由董事兼任需要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这也界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干部”身份。上级党组织和国资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按照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方式。
3、决策机制
1、内部决策特殊性
按照公司治理的一般理论,是三会一层按照治理文件分别运营。但作为国有企业在内部决策层面还有一个"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三重一大"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6月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确立的,要求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命、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集体决策,并履行相应的程序。“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股东会、董事会、党组织等公司治理主体决策的核心事项。
2、外部管控的三大特殊手段
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特殊性还在于并非履行了公司治理各机关的议事程序就完成了全部要件,根据具体的行为情况,还需要履行相应的报批、报备、核准程序,这也是我国国有企业直接管控的三大手段。
报批是相应的业务经过批准才能实施,如国有产权交易、国有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方案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事项是需要经过国资监管机构甚至相应的人民政府(如国有产权转让改变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国有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如交通厅对交通系统的企业、国土资源厅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往往还会针对不同的业务规定有批准程序。
4、规范依据
国有企业在实际运营时,其所从事的投资并购活动除了需要依据《公司法》等一法律法规外,还需要遵守国资监管机构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相关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权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
(二)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特殊性
1、国有资产交易的类型
根据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类型主要包括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该办法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202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规则流程进行了的优化和补充。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称为企业产权转让。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称为企业增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称为企业资产转让。
2、国有资产交易的流程
一、制订转让方案。
二、出具各种决策文件。
1、上级单位批复。转让方向上级有权批准单位提出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获取股权转让行为的批复文件。
2、转让方内部决议文件。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如董事会、股东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并形成书面决策文件。
3、标的企业内部决策文件。标的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召开内部决策会议,形成同意转让方转让所持股权及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内部决策文件。
4、职工安置。对转让标的企业控股股权的项目,如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事项的,应当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如标的企业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转让方需提供以下任意一种材料加以说明:
(一)标的企业工会出具说明;
(二)转让方出具说明,职工代表签字,并通过职代会表决同意;
(三)转让方出具说明,全体员工签字。
三、中介类材料准备阶段
1、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评估基准日对标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的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报告》。由转让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结合审计结果,对标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3、转让方将评估结果上报主管单位进行评估结果的备案,并获得加盖备案章的《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表》。转让方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办理评估备案或核准的手续,转让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对应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4、若产权有瑕疵或者不清晰的,则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转让信息披露
1.正式披露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登记意向受让方
3、审核意向受让方资格
4、意向受让方支付交易保证金
5、确定受让方
6、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7、交易价款结算
8、出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
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I.非公开协议产权转让。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II.非公开协议增资。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III.非公开资产转让。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04 总结
不同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作为投资并购的目标对象时,会受到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在产权交易和对外投资等诸多方面体现出较为明显的特殊性,而法律尽职调查就是对其特殊之处进行重点且针对性的分析,避免因瑕疵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当然,除了法务尽调,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财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及其他尽职调查等。全面了解目标对象的真实信息,依据这些信息评估投资并购的合理性及风险,判断最终能否实现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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