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答疑意见:“对赌条款”中股权回购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在6个月内行权!

财富   2024-12-25 07:36   安徽  

正  文

摘自法答网第九期问答


核心观点:


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投资方请求对方回购的期间,那么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为稳定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

诉讼时效从6个月之内、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


问题:“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性质及其行权期限如何认定?


答疑意见:

“对赌协议”中经常约定股权回购条款,如约定目标公司在X年X月X日前未上市或年净利润未达到XX万元时,投资方有权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X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权。

审判实践中,对上述股权回购权性质和行权期限,存在较大争议。

有观点认为:投资方请求回购股权系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有观点认为投资方请求回购股权系形成权,受合理期间限制。


我们认为,该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认识投资方请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的权利性质。就股权估值调整协议中投资方有权请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对该约定除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词句理解外,还要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理解。从双方约定的目的看,实际上是在符合(未上市或利润未达标)条件时投资方既可以请求对方回购进而自己“脱手”股权,也可以不请求对方回购而继续持有股权。因投资方行使此种权利有自主选择的空间,以合理期限加以限定,较为符合当事人的商业预期。具体而言:


1.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投资方请求对方回购的期间,比如约定投资方可以在确定未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是否回购,从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角度考虑,应当对该约定予以认可。投资人超过该3个月期间请求对方回购的,可视为放弃回购的权利或选择了继续持有股权,人民法院对其回购请求不予支持。投资方在该3个月内请求对方回购的,应当从请求之次日计算诉讼时效。

2.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投资方请求对方回购的期间,那么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为稳定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

诉讼时效从6个月之内、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

咨询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 孟高飞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杜 军

商务合作微信:ccuorg


免责声明:感谢作者辛勤的创作,版权归作者所有。若未能找到作者和原始出处,还望谅解,如原创作者看到,欢迎联系“资本录”认领(可发邮至:cacnorg@163.com或直接在公众号留言),如觉侵权,敬请通知“资本录”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谢谢!平台微信公众账号:CACNORG。(投稿、商务合作(微信号:ccuorg)、各金融资本机构人员招聘信息(要求合法正规金融资本机构、招聘信息要全面真实、平台免费发送。)发送邮箱:cacnorg@163.com)

资本录
资本录涵盖银行、券商、基金、信托、保险、私募、资管等各大金融机构,提供最新金融资本资讯、商务合作,致力打造金融资本交流平台。添加时请注明机构+职务+姓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