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抢公章了!公司是法人说了算不是公章说了算!

财富   2024-12-04 07:36   安徽  

不用抢公章了!公司是法人说了算不是公章说了算!


齐精智律师


公司对外的代表机关就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而公章只是公司对外行为的形象载体,公章本身不能代表公司。齐精智律师提示,在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之间冲突时,肯定要以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为准,而不是公章。所以,其他人即使抢走了公章,也不能 对外代表公司。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正常情况下、行为人通过与相对人进行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后,将由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盖章确认。即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盖章方式对行为人与相对人协商后确定的合同条款予以确认。该交易流程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先有合同条款再盖章确认;二是盖章确认的是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的行为人签署的合同,即代表或代理行为与盖章行为具有一致性;三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加盖的是真章而非假章。


相应地,本条对异常人章关系进行类型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真人假章”。


《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的即属此种情形,即尽管公章是假的,但行为人是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主


要包括: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合同书上签字;(2)代理人以代理人身份签字;


(3) 代理人尽管并未在合同书上签字,但能够证明其以代理人身份参与了缔约磋商。此时,行为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且签订的合同也体现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意思,法人、非法人组织本应通过盖章行为予以确认。但其为逃避未来可能面临的责任,故意加盖假章,自然不应让其得逞。故即便盖的是假章,也不影响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有章无人”。


其指的是合同书上仅有盖章并无行为人的签字,如果能够确定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签订,人民法院应当认宗该公同对注非人组织发生效力。反之,如果不能确章系何人所盖或者系与何人进行缔约接触,当最终确定是假章时,当然不能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即便认定盖的是真章,因为不能确定行为人,自然也谈


不上适用代表或者代理制度的问题,故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三是“有人无章”。其指的是合同书上固然有签字,但并未加盖公章。


此时要综合考虑合同内容、行为人的身份及职权等因素,来确定行为人究竟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不能简单地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就认定属于个人行为。在确定是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后,再根据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是否超越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因素确定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否承担责任。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此时合同未加盖公章表明合同尚未满足成立要件,合同不成立,自然不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综上,法定代表人法定对外代表公司,公章仅仅是公司行为的载体,而非意思表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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