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务的角度全面解读欧盟改革后的电子商务税务和关务规则

文摘   2021-12-25 17:22  

01 引言

欧盟市场是跨境电子商务的核心市场之一,无数的跨境电商卖家和独立站玩家(以下统称为“跨境电商”)都志在必得。据笔者与众多的跨境电商行业玩家的交流来看,大家普遍反馈现在欧盟市场赚钱太难了,原因在很大程度上要归结于欧盟新的电商税务改革。

 

改革后的税务规则已经于2021年7月1日生效。过去的半年里,有大量的文章、视频在探讨和介绍新的欧盟电商税务规则,但大都相当抽象,跨境电商很难理解到位。本文试图从实务的角度,按照跨境电商各种不同的业务模式,分类讲解不同业务模式下对应的税务和关务规则及其对业务的影响。希望对跨境电商行业有所助益。

 

02 独立站直发

案例

 

某独立站在欧盟26国均有客户和订单,所有包裹均从中国发出(邮政或快递)。70%包裹的价值均大于或等于150欧元,30%左右的包裹价值小于150欧元。在新的欧盟电商税法下,该独立站如何遵从新的规则?

 

解决方案

 

税改前,进入欧盟的小包裹价值在22欧元以下的免征VAT(增值税)和Duty(关税),价值在22欧元和150欧元之间的征收VAT但是免征关税,价值大于等于150欧元的既征收VAT也征收关税。税改后,欧盟彻底放弃了该递进规则,所有进入欧盟的包裹,无论价值大小均需要征收VAT,但是价值在150欧元以下的仍然免征关税。

 

伴随着税务规则的改变,关务规则也随之变更。为了应对大量的需要征收VAT的包裹的情况,欧盟首次针对低价值货物(Low Value Consignments,即价值低于150欧元的包裹)引入了IOSS(Import One Stop Shop)制度,同时也保留了传统的清关模式。



适用对象

纳税义务人

纳税地点

是否开具发票

IOSS

包裹价值<150欧

独立站

客户所在地国

欧盟层面没有,但是有关成员国可以做要求

传统清关模式

无论包裹价值大小

客户或独立站(根据目的地国税法而定)

客户所在地国


在这样的规则体系下,该独立站有两种处理方案:

 

1、IOSS+传统清关模式

 

  • 针对低于150欧元的包裹(低价值包裹),该独立站可以仍以选择一个欧盟国注册一个IOSS号码(注册必须通过代理,不能自行注册),低价值包裹可以在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清关进口(无需与注册IOSS号码的成员国相同),在申报进口时由物流商采用H7表格进行简易申报并填写该独立站的IOSS号码。进口国海关不会征收关税和VAT即放行。待货物送达分布在各成员国的客户后,独立站再根据客户所在国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VAT并在IOSS注册所在国进行集中统一申报和缴纳完税。




    • 独立站由欧盟的代理在MS1 ((Member State 1)注册IOSS号码;

    • 由物流商向MS2的海关进行申报(H7申报模式)并填写IOSS号码,包裹在进口国MS2无需缴纳VAT和关税;

    • MS2海关需要将物流商提交的IOSS号码项下的包裹申报数据上传欧盟Surveillance 3系统;

    • 独立站根据MS3的VAT税率,并结合送达到MS3客户的包裹价值计算应纳VAT税额;

    • 独立站在MS1所在国税务局合并申报MS3所涉及的全部VAT税额;

    • MS1所在国税务局有权不时登录Surveillance 3系统比对独立站的在MS2的申报数据和在MS1的申报数据,以监测异常。

 

  • 针对高于150欧元的包裹,该独立站不得将之通过上述IOSS进行申报。必须独立采用传统的申报模式。


    • 独立站通过物流商将包裹在MS1海关进行申报并采用T1(邮政包裹也可以“贴黄标”)转关到MS2,无需在MS1缴纳关税和VAT;

    • MS2海关将征收关税并根据MS2的VAT税率征收VAT。


2、全部采用传统的模式清关


由于IOSS并非强制性的制度,独立站可以选择将全部价值的包裹采用传统模式的方式进行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同上述关于大于150欧包裹的申报程序。


03  独立站备货

案例

 

某独立站在欧盟26国均有客户和订单,所有包裹均从位于欧盟法国境内的海外仓中发出(邮政或快递)。70%包裹的价值均大于或等于150欧元,30%左右的包裹价值小于150欧元。在新的欧盟电商税法下,该独立站如何遵从新的规则?

 

解决方案

 

该独立站备货环节需要采用一般贸易B2B的清关方式将获取提前备至欧盟境内海外仓。货物进入法国有两种方式,即:从法国口岸申报进入或从其他具有VAT递延制度的转口进入。

 

在客户销售端,该独立站的销售VAT亦有两种方案,即:采用税改后的OSS模式简易申报或者采用传统申报模式。


1、OSS(One StopShop)模式


  • 该独立站需要在仓库所在国法国注册VAT以及OSS;

  • B2B的货物将以A(转口)或B(直入)的方式进入法国海外仓。如果采用A的进入方案,在比利时递延VAT,无需实际缴纳,但需要缴纳关税;如果采用B的进入方案,则在法国海关申报并缴纳进口VAT以及关税;

  • 独立站需要根据客户所在国的VAT税率以及包裹价值,计算在MS2应纳的VAT税额,并合并通过OSS系统在法国税务局统一集中申报(无需在各MS2单独申报,简化了流程)注:法国客户的订单不得在OSS系统中申报,需单独在法国税务局申报。

  • 独立站申请在法国海关退进口VAT(采取B方案进入的情况)。


2、传统模式


  • 该独立站需要在仓库所在国法国注册VAT,同时在客户所在国MS 2注册VAT;

  • B2B的货物将以A(转口)或B(直入)的方式进入法国海外仓。如果采用A的进入方案,在比利时递延VAT,无需实际缴纳,但需要缴纳关税;如果采用B的进入方案,则在法国海关申报并缴纳进口VAT以及关税;

  • 独立站需要根据客户所在国的VAT税率以及包裹价值,计算在MS2应纳的VAT税额,并在MS2税务局申报缴纳;

  • 独立站申请在法国税务局退进口VAT(采取B方案进入的情况)。

04  平台卖家直发

案例

 

某中国国内平台卖家在某跨境电商平台开设了销售账号,销售的产品价值都低于150欧元,该卖家的客户遍布欧盟27国,客户下单后由该卖家通过直发的方式将包裹从中国发送至客户。在新的欧盟电商税法下,该平台卖家如何遵从新的规则?

 

解决方案

 

在新税改后,对于在电商平台上开展销售业务的非欧盟主体来说,不再是纳税义务人,此时电商平台本身被税法拟制为一个税法上的供应商(“deemed supplier”),即税法拟制了两个买卖关系,一个是平台卖家卖货给电商平台的买卖关系,另一个是电商平台卖货给客户的买卖关系。

 

根据电商平台是否采用了IOSS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电商平台注册了IOSS

 


  • 该电商平台在平台所在国注册了IOSS,该电商平台本身将被税法视为纳税义务人,

  • 电商平台将已注册的IOSS号码告知平台卖家,以便于卖家在入关申报时使用;

  • 平台卖家将包裹在MS2进行进口申报(H7申报模式),并填写电商平台的IOSS号码,MS2海关不征收VAT和关税,将货物放行进入欧盟境内;

  • 电商平台按照月度周期将IOSS项下全部的销售明细向IOSS注册国进行统一申报并缴纳VAT,该VAT税额从平台卖家的待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2、电商平台未注册IOSS或其注册的IOSS无效



  • 电商平台被税法拟制为供货给客户的“卖方”(deemed supplier);

  • 谁是纳税义务人(Taxable Person),需要根据MS3的税法规则确定。欧盟一般的规则是:货物的收货人即MS3的客户是纳税义务人,需要支付进口VAT(由于价值低于150欧,所以免关税)

  • 包裹在MS2进口按照T1转关模式申报(不在MS2缴纳VAT,从MS2到MS3运输期间不视为goods in free circulation withinthe EU);

  • 包裹在MS3海关正式清关并由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则是客户)缴纳进口VAT。

05  平台卖家备货

案例

 

某中国国内平台卖家在某跨境电商平台(设立在欧盟MS1)开设了销售账号,销售的产品价值有低于150欧元的也有高于150欧元的,该卖家的客户遍布欧盟27国,客户下单后由该卖家通过其在法国设立的海外仓将包裹发送至客户。在新的欧盟电商税法下,该平台卖家如何遵从新的规则?

 

解决方案

 

根据该电商平台是否采用了OSS的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电商平台注册了OSS


  • 电商平台被税法拟制为供货给客户的“卖方”(deemed supplier),且在该模式下电商平台属于纳税人义务人(Taxable Person);

  • 电商平台在其所在国注册OSS;

  • 电商平台卖家在海外仓所在地法国注册VAT号码;

  • B2B的货物将以A(转口)或B(直入)的方式进入法国海外仓。如果采用A的进入方案,在比利时递延VAT,无需实际缴纳,但需要缴纳关税;如果采用B的进入方案,则在法国海关申报并缴纳进口VAT以及关税;

  • 电商平台根据客户所在国的VAT税率以及包裹价值,计算在MS2应纳的VAT税额,并合并通过OSS系统中在MS1税务局统一集中申报(无需在各MS2单独申报,简化了流程);所有应纳税额将从电商平台应结算给卖家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 平台卖家申请在法国税务局退进口VAT(采取B方案进入的情况)。


2、电商平台未注册OSS或注册的OSS已失效



  • 电商平台被税法拟制为供货给客户的“卖方”(deemed supplier),且在该模式下电商平台属于纳税人义务人(Taxable Person);

  • 电商平台在客户所在国MS 2注册VAT号码;

  • B2B的货物将以A(转口)或B(直入)的方式进入法国海外仓。如果采用A的进入方案,在比利时递延VAT,无需实际缴纳,但需要缴纳关税;如果采用B的进入方案,则在法国海关申报并缴纳进口VAT以及关税;

  • 商平台根据客户所在国MS2的VAT税率以及包裹价值,计算在MS2应纳的VAT税额并在MS2税务局进行申报和缴纳。所有应纳税额将从电商平台应结算给卖家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 平台卖家申请在法国税务局退进口VAT(采取B方案进入的情况)。

06 总结

跨境电商采取的业务模式不同,将导致欧盟税务和关税的规则适用上具有较大的差异。本文依据常见的业务模式并据此介绍了大致的规则框架,希望跨境电商从业者能够建立起这样的规则框架。虽然在细节上仍然不足,但是,如果具有了这样的规则框架后,再去查找具体的细节显得事半功倍。同时,跨境电商在遇到欧盟税务问题时也会更加从容。



*文章来源:跨境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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