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境外客户,境外被告的身份如何证明?

文摘   2022-04-15 14:04  

在国际贸易中,国内的进口商或出口商在碰到纠纷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时,在国内法院起诉对方首先会碰到对方的身份确定问题。


如果作为被告的境外当事人是自然人,一般需要提供被告的护照复印件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


如果作为被告的境外当事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如何证明该机构的存在,在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出庭答辩,法院会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3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提供经过公证认证后的主体身份文件。


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的身份呢?


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针对上述问题做了解答。

纪要第5条规定:【“有明确被告”的认定】原告对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被告提起诉讼,能够提供该被告存在的证明的,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存在的证明可以是处于有效期内的被告商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合同书等文件材料,不应强制要求原告就上述证明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当然,除了纪要中提到的商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合同书等文件材料外,根据实践经验,银行汇款单、提单等文件也可证明被告的身份。特别是银行汇款单,会包括汇款方和收款方的名称等信息,在实务中除了作为证据使用外,也是证明对方主体身份的有力材料。


*文章来源:司南律说


*盈科&莎彦(阿联酋)办公室介绍*

是经阿联酋司法部门于2015年批准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是北京盈律师事务所在中东设立的分支机构,并实际运营迪拜本地律所苏莱曼·纳克比律师事务所,拥有500多家国际企业客户,与中东多个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建立紧密合作关系,主要致力于为出海中东的中国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本地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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