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与美国有关的出口国际贸易,无论是B2B还是B2C,都不可避免遇到货物在美国海关清关的问题。在贸易实践中,众多国内出口贸易商、工厂或者跨境电商在出口美国时,对美国海关的操作实践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陌生,本文拟从美国海关申报主体、申报程序以及与国际贸易术语的关系三个方面做一简介,希望可以对上述从业人员有所启发。
壹 美国海关申报主体
美国海关的申报主体,即谁有权去申报(The right to make an entry)是一个根本问题,是理解美国海关程序的关键所在。所谓的谁有权去申报,是指谁有权可以做 “Importeron Record”(IOR)(姑且翻译为“进口商”)。在美国海关申报的表格里面,有一栏必须填写谁是IOR。
这里有必要对IOR的概念以及与收货人(Consignee)的关系做一个说明。IOR是一个法定概念,是美国海关法律下有权进行货物申报、承担货物申报风险、缴纳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主体。也就是说,在清关环节出了问题,海关找的就是这个IOR。而收货人(Consignee)在一般情况下也就是IOR,他们是统一的。但是,在有的时候,这两个主体却是分离的。比如,美国贸易商向中国工厂采购,要求中国工厂直接将货物送达到该美国贸易商的分销商时,此时,该美国贸易商有可能是IOR,而该贸易商的分销商却是收货人(Consignee)。
根据美国法典第1484条以及美国海关CBP出口美国程序指南,下列主体有权进行申报(即可以做IOR):
1 | 货主(Owner); |
2 | 买方(Purchaser); |
3 | 被货主、买方或收货人(Consignee)授权的清关行(Custom Broker) |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结合实践,我们可以总结申报程序中出现的几种常见情况:
以美国本地贸易商ABC公司从中国工厂采购产品并进口美国为例,在此情况下,ABC公司向中国工厂FOB采购货物,自己作为IOR和Consignee,由于该ABC公司对海关申报并不专业,决定将海关申报程序的具体操作事宜委托给专业的清关行完成。
接上述案例,美国ABC公司从中国工厂采购货物,合同约定国际贸易术语采用DDP(INCOTERMS2020),在此情况下,中国工厂有在美国进行海关申报的责任和义务。中国工厂自己作为IOR,但是由于其对美国海关申报并不转移,决定将海关申报程序的具体操作事宜委托给专业的清关行完成。
假设中国工厂想将自己的货物提前备往其在美国设立的仓库,并直接在美国境内通过B2B或线上B2C(如亚马逊)的渠道进行分销。假设该中国工厂未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亦不考虑常设机构的税务问题。在此情况下,该中国工厂作为IOR,其在美国的仓库主体为Consignee。但是由于其对美国海关申报并不转移,决定将海关申报程序的具体操作事宜委托给专业的清关行完成。
上述各种模式下,如果是中国工厂担任IOR的情况,则需要该中国工厂到美国海关申请海关编号,以及在美国有资质的公司购买Bond,该工作亦可以交由有经验的清关行完成。模式的选择没有优劣之分,关键在考虑法律风险、成本等因素后综合而定。
贰 海关申报程序
美国海关清关程序一般分两步走,即:Entry(决定货物是否有风险、是否可以进入美国)和Entry Summery (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税)。当货物从港口运输工具上卸下之日起15日内,必须向海关提交Entry申请(CF3461表格),由海关决定是否可以允许该批货物进入美国。在货物被放行后的10天内,IOR或其授权的清关行必须向海关提交CF7501表格,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税。
叁 海关主体与国际贸易术语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术语项下,只有DDP要求卖方在进口国履行清关义务并缴纳关税和进口税。除此之外,其他贸易术语均未做此要求。按此划分,法海认为,只有在DDP项下,中国卖方才有可能在美国清关程序中充当IOR,其余贸易术语项下则没有此义务。
*文章来源:跨境法海
*盈科&莎彦(阿联酋)办公室介绍*
是经阿联酋司法部门于2015年批准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在中东设立的分支机构,并实际运营迪拜本地律所苏莱曼·纳克比律师事务所,拥有500多家国际企业客户,与中东多个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建立紧密合作关系,主要致力于为出海中东的中国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本地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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