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发文送达日有变
第4条第7款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即,电子发文不再有15天的推定送达日,指定期限直接以当事人电子系统收到通知的日期起算,而纸件邮寄的通知书仍然有15天的推定送达日,最新的《专利审查指南》第518页给出了计算示例。
2.非正常专利申请纳入行政法规管制
第11条 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第100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对于认定为非正常申请或者弄虚作假的申请人,有可能会被专利执法部门罚款。之前蓝天行动中被罚款的基本是专利代理机构,现在申请人也要小心了。
1.无效程序中的公民代理资格
第426页无效程序中,当事人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
月初,圈内某知名公众号发表文章介绍,“C律师在朱辛庄参加专利无效宣告口头审理,庭审程序结束时,被合议组的老师告知,律师将不能再以“公民代理”身份参与无效宣告口审程序”,现在证明传闻不是空穴来风,国知局确实对专利无效程序中公民代理的身份进行了严格要求,不过最新规定与传闻有点小出入。因为律协属于社会团体,按照《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律协应当可以推荐律师代理专利无效案件,至于需要走什么样的流程,估计后面还会有更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21页发明专利初审及第64页的实用新型初审中,对说明书附图的规定为:必要时可以提交彩色附图,以便清楚描述专利申请的相关技术内容
广大代理人期待的彩色说明书附图终于来了,其实关于彩色说明书附图早已有风声,现在只是进一步实锤了。小编自今年年初开始,已经递交了2篇带有彩色说明书附图的专利申请,至今未下补正,现在可以安心了。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1.与《专利法实施细则》挂钩,执法有据
第2条明确,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的,为非正常专利行为;第3条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进行了修订;第8条明确对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行政处罚
第12条 向国外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中国和相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牟取不正当利益
只是为了拿到国外的专利证书,向南非、卢森堡等专利授权不需要实质审查的国家提出专利申请,以及将别人的外观设计去申请欧盟外观专利。
只是该条款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而且没有处罚措施,预计威慑力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