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时会发现,把一些技术换个领域,就可能得到很好的效果,例如特征A是M领域的常规技术,企业发现,把特征A用在B领域,与某特征结合后组成AC,具有很好的效果。
但如果从专利申请的角度来说,感觉好像没什么创造性。
这就好比丝袜穿在腿上是丝袜,当丝袜套在头,虽然能够遮挡脸部,但它就不是丝袜了吗?
我们可能还是很不甘心,A虽然很常规,但是用在B领域确实没有在先技术,为什么没有创造性呢?还是决定申请专利,最终等到的审查意见,果然被认为是常规技术的结合,没有创造性。
于是,对于这种其他领域的转用技术,代理人越来越不敢申请专利,而从企业角度来说,这种转用得到的新产品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没有专利保护,可能给企业会带来很大的损失。
所以这种技术一定要申请专利,关键要明确如何体现出其创造性,体现出“领域”的不同。
1、产品好不好,效果很重要
抛开技术是不是有创造性不谈,单独从产品出发,这种转用可能会有很好的效果。例如凳子,生活中很常见,后来有人发现马桶加个垫脚凳之后,对人体很有好处,便有了马桶用的垫脚凳产品,这难道就不算创新吗?
很多人可能都发现了蹲马桶时身体不舒服,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想到了垫脚,而且能够做出产品。所以这种转用技术可能很有用,从情理的角度来说,肯定算是创新,而且这种产品市场很大。
2、创新的技术为什么得不到保护
现在从专利的角度来说,既然产品技术解决了问题,而且有很大的市场,领域内也没有过在先的技术,怎么就会没有创造性呢?
有人会说:马桶脚垫凳有支腿,也有顶面支撑部,这与现有的凳子完全一样,虽然说是用于马桶,支撑脚掌,但并没有改变凳子的支撑作用,现有的凳子肯定是有启示作用的。
也有人会说:虽然说都是用于支撑,但是普通凳子支撑人体,而脚垫凳是用来放脚的,而且高度较小,通过普通的凳子,并不能想到马桶也要加个凳子,通过“马桶”已经表明其与普通凳子的领域是不同的。如果没有专利保护,产品上市后,可能有一堆模仿者。
两种说法似乎都有一定道理,这也就导致申请专利有一定的困难,并不能让审查员信服。
3、领域限定的究竟是什么?
我们知道,创造性评判的是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我们为了体现领域不同,可能会在名称或前序部分增加环境特征,例如主题名称写为马桶垫脚凳,这是否就够了?
领域不同,就一定会有创造性吗?领域限定的究竟是什么?
专利创造性评价的是权利要求书,体现在创造性上,还是要看权利要求的内容,那么当领域有限定作用时,应该也是体现在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上。
“领域”的限定,有些可以只是概念上的环境特征(领域差异非常大),但更多时候,需要我们有相应的特征来体现领域差异。
还是垫脚凳的例子,当它应用在马桶洁具领域后,虽然通过“马桶”能够限定出一定的区别,但是在特征上并没有体现。我们想强调“领域”,那对应的“领域”反应的特征是什么呢?
对于垫脚凳而言,至少要有两个放置脚掌的支撑部;再进一步来说,两个支撑部之间还要留出空间来容置马桶的端部。
当列出这些特征后,它与普通凳子的区别会很明显,通过这些特征,反映出它是应用于马桶的,这也就是把“领域”进行特征化。
所以我们所说的“领域”差异,这种差异不只是一个概念的差异,在专利中,需要把这种“领域”用特征展现出来,这些特征所反映的就是“领域”,在此基础上,再评判创造性时,就需要评判这种转用特征与领域特征结合的可能性。
再回到最开始的例子,丝袜。
当直接用丝袜作为头套时,毫无疑问,本身还是丝袜。我们想讨论的是,真的源于丝袜的启示想做一款黑丝头套时,它应该也有自己的领域特征。
作为一个头套,为了不遮挡视线,必须有一定的透明度,或者是开设有眼孔。这并不是丝袜的必要特征,却是作为头套的必要特征,还可以考虑鼻子呼吸等特征,这些也就是作为头套时,其与丝袜在“领域”上的差异特征。
4、保护范围会不会被缩小
代理人太负责的话,有时会矛盾,先想着授权不了;通过加入一些领域特征有进一步限定后,又会担心会不会缩小了保护范围。。。
从理论上来说,这种担心没有必要。因为我们所添加的是“领域特征”,只要转用到这个领域,就必须用到的特征,那它实际的保护范围并没有被缩小。
但在具体操作中,不同代理人可能撰写差异会很大。上面的举例只是方便大家理解,实际操作中可能不是这么分明,代理师需要对产品技术和背景非常了解,然后再考虑领域特征的提炼。
关键的一点:领域特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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