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去年3月监管发布的针对人身险公司的评级办法,今年《评级办法》评级维度有所调整,并增加了信息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评级维度。
此前发布的监管文件显示,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
这次新发布的保险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则包括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
根据《评级办法》,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适当调整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等级;再保险公司可不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
与此同时,《评级办法》还调整了各个维度的权重。原先的人身险公司评级办法中,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分别占比22%,为“大部头”,其余四项评价维度分别为14%。
而在《评级办法》中,公司治理依旧是“大部头”,但比重调整为不低于15%,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权重相当,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权重不低于10%,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权重不低于5%。
『A智慧保』观察到,监管发布的有关人身险公司评级维度中,还另设置“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作为特别加分项,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给予适当加分。
彼时,多家研究机构发布研报认为,监管有意通过设置ESG加分项,引导人身险公司关注ESG。而在针对行业的《评级办法》中,这项加分项并不在其中。
根据设置好的评级维度和权重,监管部门将对险企进行评级“打分”,分数不同,自然对应的监管方式也有所差别。
《评级办法》规定不同类型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均为1—5级和S级,数字越大风险越大。监管评级综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为1级,75分(含)至90分为2级,60分(含)至75分为3级,45分(含)至60分为4级,45分以下为5级。
其中,对于2级公司,根据得分进一步细分为A、B、C三档;3级和4级公司细分为A、B两档。对于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评级实践和监管实际,《评级办法》还设置了“一票否决”机制,即公司单项风险过大将下调评级结果。比如,若保险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风险较大等问题,评级结果应为4级及以下。
根据评级结果,险企自然也分为“优等生”“中等生”和“差等生”。监管部门也将根据评级结果对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
比如,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并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评级结果为3级的,区别情形采取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频率、要求公司提交风险管理改进计划等措施。评级结果为4级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等措施。评级结果为5级的,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评级结果为S级的,应当依法加快推进重组、市场退出等工作。
业内人士向『A智慧保』分析称,《评级办法》有利于增强保险行业风险监管的有效性。根据得分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不仅有助于引导险企形成与其评级水平相适应的差异化发展模式,也为险企“补足短板”指明了方向。在这个过程中,综合实力较强的头部险企将更具竞争优势。
事实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每一年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也会进行相应的评级。
『A智慧保』观察到,日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2023年度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结果的公告,对147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评级。
147家保险公司中,财产险公司77家,人身险公司70家。评级结果显示,财产险公司A类25家,B类48家,C类4家;人身险公司A类22家,B类45家,C类3家。
根据行业协会披露的消息,评价内容包括速度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个方面,财产险公司评价指标体系由保费增长率、综合成本率、风险保障贡献度等12项指标构成;人身险公司评价指标体系由保费增长率、综合投资收益率、风险保障贡献度等14项指标构成。
评价结果中,A类公司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各方面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B类公司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各方面经营正常的公司;C类公司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某方面存在问题的公司;D类公司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
4家被评为C类的财险公司分别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家被评为C类的人身险公司分别为小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行业协会的评级对比,新发布的《评级办法》的评级维度和评级结果分类更为细化。并且,考虑到不同类型公司在经营管理和风险特征上存在不同,《评级办法》允许设置差异化的评级要素。
《评级办法》的出台,体现的是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的“强监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要求,要“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