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主要包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其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偿付能力达标险企必须同时满足三项监管要求: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以上。
根据原中国银保监会要求,保险业自编报2022年一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全面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对于受新规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相较于此前的“考核要求”,“偿二代”二期完善了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优化了对冲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和评估曲线,引导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针对重疾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况,增设了重疾恶化因子,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发展重疾产品。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长期性特征和风险实际,对长寿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以体现监管支持导向。
不仅如此,“偿二代”二期还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量标准,大幅提升了风险因子,对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实施资本100%全额扣除。
『A智慧保』观察到,自“偿二代”二期规则严格实施以来,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普遍下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2021年四季度末,纳入统计范围的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2.1%,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9.7%。
而2024年三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7.4%,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5.1%。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1.8%、188.9%、262.7%;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03.9%、119.5%、230.1%。
根据媒体统计,85家财险公司披露的2024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56%的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环比下降;59%的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较二季度末有所下滑。在披露2024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76家人身险公司中,六成险企三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环比上升,三成公司环比下降。
也基于此,今年以来,险企积极发债“补血”以求在大限前夯实资本能力。此前,『A智慧保』根据中国货币网及公开信息整理,今年至少已有14家险企发债补充资本,债券发行规模已经超千亿元。
从今年险企发行的资本补充债情况来看,票面利率为 2.15%—2.9%,显著低于五年前的 3.3%—6.25%。当发债的融资成本下降后,预计2025年险企发新债还旧债的动力更足。
与此同时,险企的永续债发行还在持续扩容。2023年泰康人寿饮“头啖汤”,发行首只险企永续债。今年,平安人寿、泰康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中英人寿和中邮人寿分别发行150亿元、90亿元、80亿元、30亿元、9亿元永续债。
永续债即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对于需要补充核心偿付能力的险企来说,永续债可谓是“对症下药”。因为尽管险企资本补充工具多样,如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和债务性资本工具等,但资本补充债券、次级定期债券等属于附属一级资本,无法补充核心资本。而永续债可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提升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在当前市场利率下行周期中,保险公司通过发债补充资本的方式更具有经济效益,相较于增资扩股易导致股权稀释等衍生问题,发债融资的方式更具备吸引力。预计2025年险企发债融资补充资本的规模仍有望维持在千亿以上。考虑到资本补充债仅能补充险企的附属一级资本,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无法起到‘增值’作用,而发行永续债可直接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提升险企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预计2025年永续债的发行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容。”招银国际有关中国保险2025展望的研报指出。
作为新体系,它有一个逐步推进、循序渐进的过程。2012年3月,原保监会启动“偿二代”建设工程;2015年2月,原保监会发布“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并试运行,行业进入新旧体系并行的过渡期;2016年“偿二代”正式施行;2017年4月,原保监会宣布“偿二代”二期工程启动。
2021年末,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彼时,市场预计短期内行业大部分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有所下降,长期则利好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对于险企而言,偿付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指标,一旦不达标,可能会被采取监管措施,包括限制高管薪酬、暂停新业务等。此前就有险企因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宣布暂停互联网人身险等业务的先例。
此次,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发布的《通知》除了明确过渡期延长一年,还明确了时间安排、政策要求和申请流程。
根据《通知》,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于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在申请流程方面,由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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