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级扩权
此前,金融机构有首席风险官等岗位设置,用于甄别发展中的信用风险等问题。有些问题,是合规问题,有些则是市场问题,但总体而言是不够独立的,其权威性和重要性并不能够得到保证,不同金融机构有不同的战略和偏好,特别是在野蛮生长、跑马圈地的时期,风险部门往往不被重视,甚至被有意忽略。
时移世易,这些年金融强监管的理念已经被市场广泛接受,合规自觉也已经深入人心,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制度自上而下的设立,其分量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我们看到,《办法》不是简单规定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的设立,而是以此为抓手,覆盖金融机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合规,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长牙带刺,首席合规官是其中一个具象。金融强监管不仅是自上而下、由外及里,更要内化成为金融机构的合规自觉。
合规与创新
投射到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构之中,其自身也要积极适应这样的变化,这既是市场之变,也是规则之变,相应地,发展的思维和增长的策略都要随之改变,因应上述的变化。
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设立之后,金融机构需要积极地、而不是被动地统筹发展和安全。金融是国之重器,担负着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科技创新的重任,自身需要足够强大和弹性才能对外赋能,因此发展的必要性仍很急迫。
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市场型企业,都面临着这样的平衡,即负责拓展市场、增加营收和创造利润的业务部门,和着眼于事前防范的合规部门之间的轻重缓急。这两个部门和体系,在制度上具有张力,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具有一致的判断,而市场瞬息变化,每一件事,必然没有标准答案,作出正确的判断就变得愈发重要。
从辩证角度来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的设立,是要金融机构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处理合规与业务、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张力,而不是被动地、机械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博弈。对于业务部门而言,也需辩证看待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的设立,不能就此畏手畏脚,把任何创新发展都视为合规的反面,否则就谬之千里了。就好比一辆汽车有油门必须有刹车一样,合规是为了给业务保驾护航,是为了金融机构在当下充满不确定性的环境里,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