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多次提及的“完善农险经营退出机制”这次动真格了,北京地区农险市场已率先行动。
根据北京金融监管局下发的《办法》,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指标体系主要结合北京市农业发展实际,建立包括经营条件、考核评分两大类别;农险业务经营条件、合规管理、内控管理、经营服务能力、业务创新五个指标维度,41个具体指标在内的考核评价体系。
《办法》还明确,农险经营综合考评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将对全部或部分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的农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对考评为A级的保险公司,可在后续1个年度内免于参加综合考评工作;综合考评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上半年完成。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近年来农险经营主体越来越多,市场竞争加剧,经营乱象也在各地发生,北京金融监管局完善农险经营退出机制恰逢其时,此举有助于打击农险经营不善甚至违法违规的机构。并且综合考评结果为A的险企也能为同业树立榜样,促进农险高质量发展。
谈及农险经营退出机制,早在多年前监管就曾提出。2020年6月,原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明确规定,建立农险经营的退出机制。一方面,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险业务的,由原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另一方面,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应向监管部门报告。
不过,彼时监管对农险经营退出的考量,更多只是涉及 “农险业务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以及险企自愿退出的情形。如今,北京金融监管局发布的《办法》对辖区内农险经营退出机制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并且通过一年一度的考评,或也将推动农险经营退出“常态化”落地。
其实,北京金融监管局出台《办法》、完善农险经营退出机制,也是响应前不久金融监管总局下发的“农险十条”。“农险十条”中提到,保险监管部门应适时对各层级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考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早在2024年5月31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金融监管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司长尹江鳌就曾谈及,将完善农险经营的准入退出机制。他指出,监管会对险企的服务质量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等进行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将被踢出农险经营名单,实现“有进有退”。
其实,除了强调规范市场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外,监管还对农险经营的承保理赔服务质效提出了更高要求。
比如,在强化投保精准性管理方面,“农险十条”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对集体类业务和规模经营主体类业务分别提出了验标要求;在理赔服务上,还要求各地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及时更新重要保险标的的损失鉴定技术规范,以提高损失确定的公信力;针对农险市场常年存在的“应收保费”顽疾,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推动各省级财政部门与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结算模式。可见,提升农险承保、理赔工作的精准性,已成为实现农险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抓手。
2024年5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中也强调,保险监管部门要监督承保机构重合同、守信用,及时足额进行定损理赔,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
农险市场监管趋严的信号,也在去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挂出的《严查政策性农险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推动惠农政策落地落实》文章中体现出来,该文章直指政策性农险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以求堵塞制度漏洞,推动惠农政策落地落实。
文章中揭示了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纪委监委在核查某村党支部书记李某相关问题线索时发现,其黄桃保险的理赔情况与种植情况并不符,最终查实李某虚报黄桃种植面积骗取理赔款的问题;还有顺昌县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顺昌县建西镇农技站站长朱某为了图方便省事,将全镇8250亩水稻应收缴总保费24750元直接按照该镇农户土地承包面积13000亩平摊,并直接从农户应领取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抵扣,导致部分农户的投保金额与扣款金额不一致,最终,朱某也受到了政务警告处分。
可见,对于农险经营当中的违法违规乱象、承保理赔粗放问题,无论是金融监管还是纪检监察机构都在加大力度规范,倒查、退出、严惩不是说说而已。
如果说,强监管是农险高质量发展的保障,那么顶层设计便是农险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012年11月,为规范农险活动,保护农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初步形成了我国农险制度的“四梁八柱”。然而,近年来,随着农险的快速发展,以及外部环境、形势的变化,在业内人士看来,已实施12年之久的《农业保险条例》已难以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农险立法。
中国保险学会党委副书记、副会长龚明华就曾撰文指出,农险立法存在不足,现行的《农业保险条例》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并且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农业强国建设的需要。涵盖农险领域政策体系、制度体系、险种体系、服务体系与补贴体系等内容的整体框架设计存在缺失。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也在其撰写的报告中指出,《农业保险条例》是在没有彻底区分政策性农险和商业性保险的不同条件下产生的,并且《条例》中关于体制、目标、经营规则、监管规则、罚则等都存有缺失和空白。在其看来,法律制度不完善是难以有效实施政策性农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了加强监管、完善立法,提升承保理赔精细化水平外,在农险领域强化科技应用也是必要之举。
在2024年度中国保险鼎峰50人论坛上,安华农险产品研发总监、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黄洪伟就直言,近年不少险企都在探索全面覆盖种植险、养殖险、林险的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一体化农险新模式。不过,从整个农险科技应用深度上看,仍存诸多挑战和难点,精准承保与理赔问题尤为突出。
“助力我国从农险大国迈向农险强国,科技赋能产业势在必行。”黄洪伟如是指出。在他看来,行业主体需要整合土地、气象、农业产业等资源,围绕农险业务链各环节,在风险预测预防、防灾减灾,风险减量以及承保理赔等方面继续发力,把精准承保与理赔工作落到实处。
龚明华也建议,应深度应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覆盖农业全产业链的保险机构综合业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