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

时事   2025-01-15 11:02   北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是党和国家的大战略,要加大真金白银的投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为下一步做好乡村全面振兴和财政支农工作指明了方向。乡村振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大战略和系统工程,仅靠国家财政投入是不够的,必须着力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持续完善与乡村振兴相适应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这是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夯实财政投入的“主渠道”功能

乡村振兴需要全社会多主体的协同投入,作为关键主体之一,政府需要在制度政策设计、资金投入引导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财政是乡村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资金供给者,必须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压实地方政府投入责任,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一是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锚定乡村振兴这一“国之大者”,遵循“大钱大方”原则,积极参与乡村振兴领域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统筹中长期资金资源,确保各级财政预算将乡村振兴作为重点支出,预算安排保障到位。二是落实土地出让收入支农政策。切实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强土地出让收入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衔接。三是规范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工具。在加强债券管理和风险控制基础上发行乡村振兴专项债券,推动将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示范带动性强的乡村振兴项目优先纳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乡村振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专项债券以项目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四是有的放矢支持粮食安全、乡村产业融合发展、乡村建设、深化农村改革等重点任务。聚焦重点地区、重点群体、重点环节,乡村振兴资金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和农业机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开展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有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

推进构建财政金融联动机制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资金来源,加快构建财政金融共振模式是有力有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必要举措。应积极发挥财政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综合运用贷款贴息、投资基金、融资担保、农业保险等形式,激活金融部门的内生动力。一是发挥财政撬动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乡村振兴。按照“地方补贴、中央补助”的方式,支持做好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通过财政补贴、贷款奖补等政策,开展高标准农田、设施农业建设等涉农领域贷款贴息奖补试点。二是强化金融机构支农支小职责定位。完善大中型银行“三农”金融服务专业化工作机制,创新支持粮食安全、种业振兴等重点领域信贷服务模式。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定位,鼓励保险机构和政策性担保公司在省以下建立子公司或办事处,提供农业保险、保费优惠、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优惠等服务。三是指导乡村振兴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发挥积极作用。支持中国农垦产业发展基金、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等聚焦主责主业、优化投资结构,有效撬动金融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探索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组建乡村振兴投融资平台,或依托已有农业类投资公司开展乡村建设。四是构建“政银保担”协同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全国农担体系作用,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加强农业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优化“保险+期货”,形成从涉农主体申请到银行审核、保险承保,再到提供担保、银行放贷的闭环管理,最终构建财政、银行、政策性保险和政策性担保四位一体的协同支持体系。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

社会资本规模庞大,但囿于体制机制,在乡村振兴中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激励社会资本在乡村振兴中施展手脚。一是健全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探索社会资本协同参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路径,支持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通过合理良性的收益机制,确保乡村振兴项目运营的可持续性,同时有效防范和纠正投资经营中的不当行为。二是推进政企合作新机制在乡村振兴实践中的应用。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可采用新机制下的政企合作模式,地方政府要从“买单者”向“监管者”转型,从制度保障和收益吸引两端着手,推动政企合作项目的市场化转型,引导优质社会资本进入乡村公共服务与基建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做精做细社会资本投融资全周期的尽职调查与项目绩效评估,适当调整投融资条件和风控体系,推动政企合作项目特许经营者精细准备、合规运维。三是着眼长远考虑农村居民分担成本的可行性。乡村振兴任务繁多、耗资巨大,需要多主体协同发力、共担成本,除了政府财政、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之外,还要立足长远考虑农民分担成本的可能性。从短期来看,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偏低,不完全具备分担部分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成本的能力。但从长期看,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民宿改造等也要注重农民参与,鼓励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对农民未来分担公共服务成本的可行方案进行科学论证,确保财政运行可持续和农民分担成本的可行性。(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2025年1月15日第2版

本期编辑:董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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