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被称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其意义在于确保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正是依靠这一环节,法律文书的公信力才能得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及时实现。然而,“执行难”长期以来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通过规范司法拍卖、采取联合信用惩戒等举措,有力破解了查人找物、财产变现等难题。但这些多为民事执行的政策措施,对一些被执行人的震慑依然不足,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明明有履行能力,却以各种手段逃避、抗拒执行,严重挑战了司法权威和诚信底线。因此,需要进一步突出执行的强制性、严厉性,持续加大执行监督力度,对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拒执罪)作出了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具体范围有多大?何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何为“情节严重”?有哪些特殊情况需特别关注?这些都是法律适用中的重点和难点。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出台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名的适用进行了细化。但针对越来越复杂多样的犯罪现状,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已不能完全适应。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晰法律标准,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对惩治“老赖”、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覆盖、统一尺度。“执行难”直接表现为执行依据“兑现难”。对不同种类的执行依据的认定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执行难”的解决范围。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决定书,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作出的部分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人民法院承认和予以执行的我国港澳台地区作出的法律文书、国外作出的法律文书。有人认为,单从罪名的字面上看,拒执罪针对的仅仅是判决、裁定,若拒不履行的是判决、裁定外的其他执行依据,就不构成拒执罪。这一观点是有偏差的,也是导致实践中拒执罪适用率较低的原因之一。此次《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这对构成拒执罪的前提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即所有对抗执行依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均可能构成拒执罪。
找准症结、精准追责。拒执罪的规范适用,需要根据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摸准问题的症结,准确识别犯罪行为,打在问题的“七寸”。《解释》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列举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是突出强调行为人主观需具备“恶意”。具体而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存在明显的故意逃避、拒绝执行的情况,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拒不履行抚养权、探视权等生效裁判,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案件,对“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该情形的适用应以符合子女意愿、有利于儿童成长为原则,慎重适用。三是为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从业禁止制度,将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情形依法认定为犯罪行为。
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拒执罪的适用,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原则,区分个案情节予以准确适用,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不枉不纵,实现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一是针对现实情况,对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区分。从行为程度、危害后果考察等角度,准确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是依法适用从重、从轻情节。从重处罚方面,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这体现了对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特别保护。从轻情节方面,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些举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助于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
明确标准、兼顾特殊。近年来,拒执行为出现了一些新伎俩、新套路。在拒执罪的适用中,需要兼顾具体适用中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一方面,行为人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同时,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当出现法条竞合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一方面,通常只有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才能确定可供执行的内容。现实中有人一边打着官司,一边却忙着“蚂蚁搬家”,企图以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执行。根据《解释》,此类恶意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也可能构成拒执罪。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效指引和有力保障。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2025年1月8日第3版
本期编辑:董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