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人贩子死刑,是全社会的正义共识

文摘   2024-10-26 00:02   重庆  

“人贩子余华英,死刑!”昨天贵阳中院宣判余华英死刑后,很多媒体在快讯推送时,用的都是这个“奔走相告”式标题。简单的几个字,表达了公众对人贩子之痛恨,对余华英之唾弃,对死刑之拍手称快。

此时,再多的语言都显得苍白,如果要说,那么“慎用死刑”所积攒的死刑威慑力,就应该用在这种罪大恶极之人身上,这形同杀人的人贩子,需要死刑这种终极性惩罚的威慑,这也是全社会的正义共识。

▲二审庭审画面。/央视新闻

法庭认为余华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但了解的人都知道,即便是“特别”和“极大”这样的字眼,都无法穷尽其罪恶——

她先后拐卖了17名儿童,拐走了17个孩子的人生,要了这17个家庭的命,让他们因此家破人亡;她变本加厉从无悔改,这17名儿童的下落都非余华英主动交代,而是警方通过线索侦查、技术进步找到;她不仅不交代,还不断翻供,肆意挑战公众的忍耐限度。

死刑宣判后,受害人杨妞花说,见了余华5次,第一次看见这个人贩子垂头丧气、双手发抖。听到死刑宣判时“双手发抖”,这就对了,不仅让她发抖,应该让那些人贩子都发抖,让所有罪恶之手不敢伸向孩子,天下无拐才是死刑判决所追求的正义。

让双手沾满罪恶的人贩子“双手发抖”,也是对受害者的告慰。那些孩子被拐、天塌下来的家庭,那些突然失去孩子、人生绝望的父母,那些在寻找孩子的过程中哭干了泪水的人,他们的双手抖过多少次,他们经历过怎样的生不如死。那些被拐的孩子,从温暖的家庭被拐卖到一个完全陌生的地方,掉进深渊,又经历了怎样的“双手发抖”?

抖,是恐惧的表现,余华英的发抖,罪有应得,死有余辜,但愿这能让那些人生轨迹被改变、生命被掏空的人们稍稍有点心安!

余华英死刑宣判后,受害者杨妞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了一段话,她先引用了媒体的评论,“个人之勇称其为孤胆,社会之勇称其为群英,国家之勇就是法治中国”。她还说,没觉得自己是一个人,今天的判决结果是所有人的共同努力。

确实,这个死刑判决,是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法治进步。在慎用死刑、少杀慎杀成为刑事司法主流语境下,舆论和司法在“如何对待人贩子”问题上凝聚了一种共识——少杀慎杀不是“不杀”,当犯罪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死刑还是必要的。

只有对余华英这样的人“死刑该判就判”,让死刑对极恶保持着终极性的威慑,“慎用死刑”才是一种法治文明。让人欣慰的是,舆论和司法自上而下在余华英问题上形成了一种死刑正义共识。

▲被拐卖孩子的家长。/央视新闻
对于拐卖儿童罪,此前舆论已多次呼吁加大刑罚力度,直接“判死”的声音高涨。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拐卖3人以上、是集团首要分子、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或死亡等8种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实际上,我国目前已很少有拐卖人口罪犯被判处死刑的案例。有研究指出,拐卖儿童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的比例很低。《法制博览》杂志2018年4月刊发的文章指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可获取的200份拐卖儿童罪案例看来,该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罚仍然是“有期徒刑”。这种刑罚,与公众对“孩子被拐”的巨大痛感、对人贩子的巨大痛恨,形成不对称。

可以理解“慎判死刑”的理性考量——如果拐孩子是杀,故意杀人也是杀,那么当罪恶面临暴露时,他们就可能选择杀人,阶梯式的刑罚能避免“由拐卖到残害”的极恶。但这种考虑可能太站在拐卖者视角,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被拐家庭失去孩子之痛。人贩子似乎只是把人拐走了、没有杀人,但对于孩子和家庭来说,这实在形同杀人,孩子是父母的“命根子”,孩子掉进了深渊,家庭更是陷入绝望。

有一种死亡叫“社会性死亡”,而有一种死亡叫“孩子被拐后的全家精神性死亡”,父母的精神被抽空,如同行尸走肉,只有在找孩子的路上才有一点儿活着的感觉和信念。

慎用死刑不是“不用”,形同杀人的人贩子需要死刑式的震慑,尤其是像余华英这样的极恶人贩。死刑判决,首先是一种惩罚。虽然17个孩子的命运不会重来,17个破碎的家庭不会回到从前,把遗憾和绝望带到坟墓中的人看不到回家的孩子;但罪恶必须得到惩罚,惩罚本身就是一种正义,哪怕“听到死刑判决时垂头丧气、双手发抖”与所犯之恶相比不值一提,但起码知道报应来了。

死刑判决更是一种震慑,它能让那些在拐卖罪恶上有“反正被查到了也不会死”侥幸的人贩子明白,你拐走了别人的“命根子”,要了别人的命,你就得拿自己的命去接受法律的处罚。这种震慑所起到的作用,就是要让人贩子明白,拐人的事做不得,这是“要杀头的事”。

死刑判决也是一种告慰,一种能给天下父母带来安全感的法治宣示。做了父母才知道,孩子从小到大,父母是怎样被那种“担心孩子被拐”的不安和恐惧所支配,每当从新闻中看到孩子被拐的新闻,内心会产生怎样“害怕自己孩子被拐”的共情恐惧感。一条孩子被拐的新闻,会让无数父母掉进同样的不安深渊,我们需要这样的死刑判决,来消解那些不安,来对“天下无拐”增加一些法治信心。

允许余华英上诉并对案件进行重审,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判处罪大恶极的余华英死刑,正是在维护法律权威,更是全社会的正义共识。

(作者系知名媒体人,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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