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有没有补偿金,与解除理由息息相关,有时候选择错了辞退理由,就能变成违法解除。
这一点在试用期体现得更明显。
最近有位HR向小编咨询,公司一个试用期员工,表现不合格,绩效比较差,领导要求辞退,结果无论怎么沟通,员工就是不愿意离职。还警告HR,如果不给补偿,就去告公司。
至于这位员工的辞退有没有补偿,主要看HR的理由,如果以“绩效差不胜任”辞退,妥妥的要支付N+1的补偿,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那能不能无偿辞退呢?也不是不可以,只是更考验HR的专业能力。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无偿辞退。也就是说,HR要无偿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不等于绩效考核,必须要提前约定好录用条件,才能做到无争议的解除。
那么对于HR来说:
试用期员工辞退流程是什么?
录用条件如何订立?
如何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有没有模板可以直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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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主题已更改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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