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本国产品相对于非本国产品20%的价格评审优惠征求意见稿发布

学术   2024-12-06 08:46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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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标准及
实施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本国产品标准)及实施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具体计算公式为: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具体占比要求。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要求公布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符合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等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要求的同时,还将确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等要求。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采购。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货物类的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土地、建筑物及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包含多种产品,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产品的成本总和80%以上的,对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整体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一)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附1,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享受相关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其为本国产品的材料。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二)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核算规则。在计算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时,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核算规则》(附2)进行计算。组件的成本以及该组件的中国境内生产成本,以该组件的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作为基础进行计算。
(三)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本国产品政策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五、关于争议处理
(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涉及产品或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争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相关供应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2.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厂址位于中国关境内的,即可视为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涉及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或者本国产品成本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要求的,相关供应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按照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认定
(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涉及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发生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应当提供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记录等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即可视为相关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

附:1.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2.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核算规则

附1


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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