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登记流程通知》谈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流程及时间安排
目 录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现状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存续数量及通过登记数量减少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长及工作时间安排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预先关注事项
(一)工商设立及选址
(二)出资、股权架构及股东
(三)人员要求
(四)冲突业务情况核查
(五)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小结
为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透明度,进一步便利申请机构了解登记业务办理流程,4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流程图的通知》(以下简称“《登记流程通知》”),梳理总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相关流程并形成流程图和配套说明。本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并结合新发布的《登记流程通知》梳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现状、流程、所需时长、工作时间安排以及预先关注事项,并提出简要建议,供各位读者参考。
01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现状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存续数量及通过登记数量减少
截至2024年2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1151家(相比于2023年2月存续的22174家,减少了1023家)。
一方面,基金业协会加速对基金管理人的出清。根据基金业协会官网公示数据,自2021年至2023年,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的数量逐年增加;其中,非依管理人主动注销(即公告注销及协会注销【注】)的数量占总注销登记管理人数量的比重呈上升趋势:2021年-2022年该比重约为50%以下,自2023年至今,该比重上升为75%以上。
【注】
1.根据基金业协会对注销分类,注销类型可分为:主动注销、依公告注销和协会注销。根据基金业协会官网对注销类型的注解,主动注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依公告注销为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被注销;协会注销包含因纪律处分、异常经营及失联等情形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另一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的数量相较于实施之前有所下降:2021年-2022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每年约为1200家左右;2023年该数量降至482家;2024年至今,共有38家机构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2021年-2023年,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数量及变化趋势如下图所示。根据笔者查询基金业协会官网公示的2023年至今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的月度数据,在《登记备案办法》实施之前,即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月平均数量约为83家;2023年5月至今,月平均数量下降至约17家。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究其原因,主要是行业监管趋严,特别是《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的出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门槛提高、难度增加,协会的审核口径亦趋严,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有所下降。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长及工作时间安排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通常时长是拟申请机构较为关心的问题。根据基金业协会公示的私募股权、创业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信息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的登记日期,自《登记备案办法》于2023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后至今,申请私募股权、创业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自首次提交登记至完成登记,平均天数约为66天,最长的为183天。根据笔者所在团队多次承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项目经验,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工商设立至提交管理人登记律师工作时间表如下(以接受委托的时间点为“T”),供各位读者参考,实际工作时间视申请机构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本团队承办的时限最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项目中,拟申请机构自办理工商设立登记至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共计16个工作日。
02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
《登记流程通知》中对于管理人登记的操作流程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本文读者可通过 速递 |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流程图的通知》查看。本文主要根据《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结合《登记流程通知》的内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中的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及相关事项简要补充梳理如下:
1. 工商设立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以下简称“《登记指引第1号》”)第二条,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因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需要暂缓办理登记的除外。
2. 准备登记材料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材料,履行登记手续:(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4)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5)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6)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7)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务规范和制度文件;(8)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9)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的信用承诺书;(10)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3.注册账号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简称“AMBERS系统“)是申请机构提交管理人登记材料的平台,在提交材料之前需要注册AMBERS系统账号,并自动开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4.申请登记
填写AMBERS系统,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登记材料,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5.协会审查材料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三条,协会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拟登记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或者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协会可以采取要求书面解释说明、当面约谈、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公开问询等方式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核查;对存在复杂、新型或者涉及政策、规则理解和适用等重大疑难问题的,协会可以采取商请有关部门指导、组织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研判。拟登记机构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的时间和协会采取前述方式核查、研判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如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6.办理结果公示
基金业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对于不同的办理结果,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进行的下一步骤如下所示:
(1)成功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此外,成功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需关注,须在登记之日起12个月完成自主发行的首支私募基金备案。否则,根据《私募条例》第十四条、《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六条,基金业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2)中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如出现《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的,基金业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说明理由。自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机构可以提请恢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时限自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被中止办理超过12个月仍未恢复的,基金业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3)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如出现《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基金业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九)项,拟登记机构如因不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要求,可再次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如再次提请办理登记又因不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要求被终止办理的,自被再次终止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前述流程图示如下:
0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预先关注事项
《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的登记指引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登记材料清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作出了详尽要求,本文梳理管理人登记中的以下重点及难点并提出简要建议,如有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需要,可参考下方要点预先关注、尽早核查:
(一)工商设立及选址
在工商设立及选址需关注以下施行并综合考量:
1.注册地办理工商事宜的便利性。笔者所在团队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所遇的不同地方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业务所需时间有所差异,办理时间具体亦需结合公司材料准备及金融办、证监局审核而定。除工商设立登记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后续经营中可能因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涉及办理工商事宜,需考虑注册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工商事项的效率及便利性。
2.优惠政策力度及其稳定性。近年来,多地对私募基金及管理人出台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等优惠政策,在设立时可结合现实需要选择有优惠政策的地方进行工商注册,但需关注政策的稳定性,如稳定性不高,可能对管理人后续的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建议:在设立之时,可多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并综合考量,或聘请具有丰富管理人登记项目经验的律师结合过往项目情况对选址提出建议。
(二)出资、股权架构及股东
《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登记指引、《登记材料清单》中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货币资本以及出资架构提出了更高要求:
1.实缴注册资本。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
2.股权架构
(1)股权结构清晰、稳定。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登记指引第2号》”)第二条及《材料清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特殊情况下通过SPV设立两层及以上嵌套架构的,应当提交合理性、必要性说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的持股要求。根据《私募条例》第十三条、《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登记指引第1号》第六条,除特定豁免情形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资本的20%(即200万元)。
3.股东的合规及经验要求
(1)诚信、合规要求
《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登记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合规、诚信情况作出要求。主要包括:
①负面清单情形。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八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②加强核查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有《登记指引第2号》第八条所列的六项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在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时加强核查,并可以视情况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此外,《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金业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形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形中均涉及相关主体诚信、合规情况;《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合规、诚信情况亦作出规定。
(2)相关经验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经验;如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前述5年经验的要求包括自然人股东及机构股东。
《登记指引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对上述主体为自然人情形下的相关经验进行了列举。
建议:拟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工商设立、筹备之时即关注相关规定对于实缴注册资本、股权架构的要求,提前对股权结构进行筹划设计、安排并核查股东的出资来源。关注相关规定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等的合规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展开核查,对于存在合规风险的情形,提早解决。关注相关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员的经验要求,提前收集、准备和整理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人员要求
《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的要求分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及对于一般人员的要求,其中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是相关规定及基金业协会审核时重点关注的方面,本文探讨如下:
1.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情况要求
《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登记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诚信情况作出要求。主要包括:
(1)负面清单情形。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十二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2)加强核查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最近3年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下简称“《登记指引第3号》”)第三条所列的六项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在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时加强核查,并可以视情况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此外,《私募条例》第九条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合规、诚信情况亦作出规定。
2.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经验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第十条规定,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笔者简要汇总如下:
《登记指引第3号》第四条至第八条对前述工作经验、投资管理业绩进行了列举。
建议: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类似: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诚信情况,建议提前展开核查;对于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经验要求建议在招聘、拟任用之时即考察其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需满足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要求外,还需要具备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实践中,寻找符合相应要求的人员具有一定难度,难点在于相关工作经验以及投资管理业绩如何认定,建议申请机构结合专业人士意见针对具体的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因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还需要满足直接或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的要求,故还需提前做好股权架构的搭建,避免因不满足相关要求而在登记过程中被协会问询或要求更换人员,从而可能涉及的股权结构的调整、相应办理工商变更或短期内无法找到合适人选的问题。
此外,《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对于一般人员中正式员工的人数、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兼职等都作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团队组建、人员招聘之时均需提前关注相关要求。
(四)冲突业务情况核查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拟登记机构需核查以下主体从事冲突业务的情况:
1.对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冲突业务的核查。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最近5年不得从事冲突业务,根据《登记指引2号》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从事冲突业务的,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合计不得高于25%。
2.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冲突业务的核查。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3.对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的核查。根据《登记指引第2号》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的关联方,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建议:拟申请登记的机构需提前了解冲突业务的范围。
对于5年内不得从事过冲突业务的人员,尽早开展核查;如5年内从事过冲突业务,应尽早结合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筹划,避免其担任或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以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对于非5年内不得从事冲突业务的出资人,对其进行穿透式核查并对从事冲突业务的出资人持股比例进行计算,避免超过相关规定要求的标准。
对于私募基金的关联方,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并筛选出其中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核查其是否具备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五)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
实践中,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前述情形在实践中被称为集团化。《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于集团化情形下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特殊要求:
1.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
2.合理区分业务范围并作出合理有效的内控制度安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3.建立持续合规和风险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
建议:拟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需要对于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前考量,并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关的内控制度安排以及时序合规和风险管理的体系。需重点关注的是,集团化情形下,如何认定持续、合规、有效展业是实践中申请管理人登记的难点问题。
除上述对于股权结构、相关人员的合规诚信情况、经验要求以及对冲突业务的核查外,《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材料清单》中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经营范围、财务情况、经营场所、人员、合规制度、商业计划、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等各方面提出要求,申请机构均需全面考量并综合布局。
04
小结
近年来,监管部门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良性发展,更新了相关法规、自律规则。协会贯彻“扶优限劣”的原则出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对申请机构和中介机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申请机构而言,相关规定从资金、人员经验等多方面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门槛。申请机构需预先考虑相关要点,有针对性地展开工商设立、股权架构搭建、团队组建等工作,并尽可能详尽地收集、准备、整理所需材料,登记的难度增加。就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而言,一方面,需要在规则快速更新的情况下,充分了解、熟悉规则本身;另一方面,亦需了解实践中基金业协会的审查要求,这对中介机构的专业性、专注度和经验提出更高的要求。为避免资金和精力的重复投入,合规、高效地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建议拟申请机构尽早聘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在申请登记的早期提前介入。
还需关注的是,根据《登记备案办法》及私募条例,成功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应持续符合登记要求。《私募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法律责任上加强了对申请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监管。如前述主体在后续经营中违反相关要求,对于机构可能面临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相关人员个人亦可能面临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建议申请机构在拟登记之时即从合法、合规经营的角度出发,结合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全面和可持续的合规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