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员工跟投若干问题探析
作者 | 李文、肖非(责编)
编者按:本文最初发表于2023年9月27日,翌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下称“《备案指引2号》”)及配套材料清单(下称“《材料清单》”),对员工跟投材料要求进行补充。此后,中基协官网“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分别于2023年12月19日和2024年1月29日补充、更新了员工跟投相关问答(下称“官网咨询问答”),故本次结合前述新规及更新的官网咨询问答,对原文进行阶段性更新。
需要说明的是,在私募基金业务中,不同业务场景下从业人员的范围可能不尽相同。例如:判断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时,侧重点在于根据从业人员相关管理规则判定哪些人员必须取得从业人员资格;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及管理人持续合规运营时,侧重点在于员工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专职员工,进而判断管理人专职员工的人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员工跟投时,侧重点在于厘定哪些员工可以视为合格投资者,进而豁免100万元出资要求。本文主要讨论员工跟投时的从业人员,敬请读者关注。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参与基金跟投,这一方面是为了控制私募基金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使员工共享投资收益,从而达到风险收益绑定,有效激励与约束员工目的。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介绍:一是可以视为合格投资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范围及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要求;二是特定人员能否跟投;三是通过员工跟投平台跟投时关注事项;四是员工跟投的投资、退出要求。
01
可以视为合格投资者的“从业人员”范围及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根据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资金额可以低于100万。
私募基金(本文特指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下同)产品备案时,如投资者中存在跟投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员工,《材料清单》要求分不同情形提供盖章的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中基协官网咨询问答也对相关问题进行答复,以下总结并分类列示:
1. 常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专职员工中,最为常规的是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此种情形下,管理人员工跟投需要提供的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为:
(1) 跟投员工和管理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2) 管理人注册地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
2. 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员工
管理人异地办公情形下,可能存在员工社保代缴情况。若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需要上传的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为:
(1)员工劳动合同;
(2)社保缴纳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应当加盖社保主管部门章);
(3)管理人与代缴方签署的人事委托合同;
(4)代缴方的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
特别注意的是,员工社保虽由第三方缴纳,但用工主体依然为管理人。根据笔者理解及操作实务,上述(1)员工劳动合同指该员工与管理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而非员工与社保代缴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签署的劳动合同。
3. 国企事业单位委派高管
2023年2月24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对“专职员工”定义进行更新,将“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也纳入专职员工范畴。《材料清单》、中基协官网咨询问答相应对不同类型员工跟投所需提供材料进行补充更新。
若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则应当按要求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
4. 兼职高管
根据中基协官网咨询问答,如跟投员工为在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无法上传社保缴纳证明,则需要提供:
(1) 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
(2) 由管理人发放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下称《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员;虽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视为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前述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高管范畴,但实务中法定代表人兼职亦可按相关规定跟投。
5. 退休返聘人员
2023年9月28日前,根据《备案关注要点》(已废止)及相关问题解答,退休返聘人员不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材料清单》认可了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退休返聘员工可以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退休返聘员工跟投时,需要提供的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为:
(1)劳务合同;
(2)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
(3)退休证明。
6. 外籍员工
根据《材料清单》,外籍员工跟投时需要提供的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为:
(1)劳务合同;
(2)近6 个月的工资流水。
02
特定人员能否跟投
1. 分支机构员工能否跟投
管理人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员工可以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进行跟投,中基协官网咨询问答也对该问题做了如下类似回复。
2. 母子公司员工、管理人的员工能否跟投
管理人的母公司、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母子公司的员工一般未与管理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
管理人的股东如是管理人的全职员工或符合兼职员工跟投标准的,可视为员工进行跟投;反之,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按普通投资者认定。
3. 合规风控负责人可否跟投
《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故有人据此对合规风控负责人能否跟投存在疑问。对此,中基协官网咨询问答明确回复:“管理人的风控负责人作为管理人的全职员工,可以进行员工跟投”。
笔者理解,《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该处“投资管理业务”系相对于募集、投后管理、退出等私募基金运营环节而言,而非禁止合规风控负责人进行员工跟投,换言之,“员工跟投”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所禁止从事的“投资管理业务”。
03
通过员工跟投平台跟投时的关注事项
跟投时,员工既可选择直接投资于基金或项目,也可选择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或跟投平台(本文“员工持股平台”和“员工跟投平台”指代相同)的方式间接跟投。为方便管理,实践中较多采取员工跟投平台方式进行跟投。
1. 员工跟投平台能否备案为私募基金
根据中基协2021年8月发布的《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案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平台拟备案为私募基金”介绍,申请备案的合伙企业投资者只有 2 名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未对外募集资金,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其高管人员专设的投资平台,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协会不予备案。此外,《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亦明确规定,中基协对“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2. 管理人能否向员工跟投平台(跟投员工)收取管理费
根据中基协官网咨询问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自行约定是否向跟投员工收取管理费。同样的,对于员工跟投平台,亦可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约定是否向其收取管理费。
3. 员工持股平台实缴出资要求及净资产要求
根据中基协官网咨询问答,员工持股平台的实缴金额必须大于100万。
实务中广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员工持股平台能否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中的净资产要求,即持股平台净资产可否低于1000万?中基协官网咨询问答虽有类似答复,但实务中对此解读不一,笔者经手较多案例,实操中如有疑问,可与我们取得联系。
04
员工跟投的投资、退出要求
1. 跟投员工可否转让或减资
跟投员工可以在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见下图)前提下,进行份额转让或者减资。当然,跟投员工进行份额转让或者减资时,还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 员工跟投设置AB类份额及比例限制
关于员工跟投能否设置AB类份额,及员工跟投在基金中占比和金额是否有限制,中基协官网咨询问答也予以回复,具体见下:
3.跟投员工是否需要签署风险揭示书及问卷调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跟投员工可以豁免签署风险揭示书和风险调查问卷。
总结:证监会于2024年4月19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刊载《中国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提出“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距今四月有余,随着监督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未来中基协亦有可能调整、更新配套自律规则及官网咨询问答。我们将持续关注新规并结合实务更新包括员工跟投在内的系列文章,以期及时为行业相关人士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