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FA业务及支付FA费用的关注点
前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项目推介等居间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等服务(简称“从事FA业务”)并收取咨询费用,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获取投资/募资机会而支付咨询费用(简称“支付FA费用 ”)的情形并不少见。
在私募基金行业愈加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的趋势下,本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及自律监管实践,就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FA业务以及支付FA费用应关注的要点进行探讨。
01
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字样
2023年5月,《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正式施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以下简称“《登记指引第1号》”)第四条明确: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业务问答对问题“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能否包含“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咨询”、“投资咨询”字样?”的解答亦采取相同口径,即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咨询”“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综合上述,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类字样。
02
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咨询业务
不同于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对于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从事FA业务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从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相关规则的演进以及私募基金监管实践来看,对于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FA业务的口径呈收紧状态;此外,根据基金业协会近期发布的自律处分案例,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适当地支付FA费用,亦存在被处罚/处分的风险。笔者主要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从事FA业务的相关监管规则及监管实务层面浅议如下:
1.监管规则层面的收紧趋势
2020年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经营范围方面,《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从正面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同时,《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2023年5月1日,《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正式施行,不仅从正面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的内容,还规定了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的禁止性规范。《登记指引第1号》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并进一步明确,经营范围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管理业务类型一致。
笔者认为:关于何为“冲突业务”,在相关规则中有相对清晰范围;而何为“无关业务”,FA业务是否属于“无关业务”的范围以及从事FA业务是否违反了专业化经营,是市场上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202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依法从事以下业务:(一)非公开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二)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笔者认为:从前述规定来看,除第(三)项兜底条款外,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的业务仅包括非公开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不包含投资咨询等FA业务的表述,似收窄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监管实务
在管理人登记实务中,基金业协会对于申请登记机构的经营范围核查趋严。在《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颁布之前,经笔者通过查询基金业协会官网和企查查,据不完全统计,自2020年至2023年4月,存在约290家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中曾包含“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字样;而自2023年5月1日起至今,经查询基金业协会官网和企查查,在通过基金业协会登记成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仅有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包含“投资咨询”、“财务咨询”或“企业管理咨询”。
2023年4月23日,即在《登记备案办法》正式施行前夕,亦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因从事投资咨询业务被采取自律处分的案例。上海XX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XX”)因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被基金业协会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自律处分。其作为在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仅为投资管理。2019年,上海XX与多名自然人分别签订《长期咨询服务协议》,向投资者推介项目并收取咨询服务费。同时,2018年以来上海XX已不再提取其在管基金的管理费,其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前述咨询服务费,主营业务为居间服务。前述案例中,管理人经营范围仅为投资管理,且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推介项目所得的咨询服务费,较大程度上偏离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违背了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尽管在《登记备案办法》实施后,尚未出现其他因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自律措施或行政处罚案例,但前述案例及规则层面趋严的态势,建议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参考该案例审慎开展FA业务。
笔者团队曾被问及下方案例是否可以作为基金业协会禁止管理人从事FA业务的依据(列示部分如下),笔者认为:下述案例中,尽管管理人都或多或少涉及从事居间或咨询类活动,但被采取自律措施的核心原因主要是从事冲突业务、无关业务或利用从事投资管理活动为自身的基金产品进行利益输送,笔者分析如下,供各位读者参考:
03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支付FA费用存在自律处分风险
近期,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一则自律处分案例(典型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支付财务顾问费基协自律处分案例):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向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S机构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约定S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需求推介投资人,并在投资方完成出资后按照投融资总额获取一定比例的财务顾问费;该管理人备案的首支基金产品的外部投资者全部来自S机构的推介,该管理人亦未能提供相关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该管理人的前述行为被基金业协会认定为存在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基金业协会处以警告的自律处分。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案例纵然提及管理人未能提供相关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的事实,但基金业协会处罚该管理人是因其未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条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且支付FA费用;并以《财务顾问协议》、银行回单作为违规的证据和处罚的依据。建议有类似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关注。
04
小结
综合上述,对于证券类私募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对于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层面在经营范围及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上均存在趋严态势,管理人应尽可能审慎从事FA业务,尤其经营范围中没有“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更不可以将FA业务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以避免被认定为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及被采取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另外,也关注拟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最终出台的相关要求,审慎开展此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