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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原告贵阳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发生了一起追偿权纠纷。该纠纷起因于被告王某欲购买位于乌当区某小区的房屋,在了解到该小区房屋由原告公司出售的信息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1年11月4日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借款提供阶段性的担保责任,后因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为其被告代偿了借款8856.93元。由于被告未及时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调解员接受委派后立即着手开展调解工作,与被告王某取得联系,被告表示愿意进行调解,双方于2024年11月5日在调解室进行调解,原告表明诉求希望被告偿还为其代偿借款8856.93元及资金占用费3052.56元,共计11909.49元。调解过程中被告表明:“并未收到通知,我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把本金一次性付清,以我现在的经济情况来看,资金占用费暂时不能偿还。”原告了解情况后表明“之前也给您发过通知,现在时间拖太久了,资金占用费可以打折,最低可以收1655元。”王某表示:“现在经济困难难以支付1655元,如能先暂付800元的话,可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后原告提出需要与公司商讨。
2024年11月11日、18日经双方两次协商确认,被告需支付本金8856.93元及资金占用费1000元,共计9856.93元,若及时支付,则减免已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被告表示同意,将于11月30日支付第一期费用4500元,剩余款项可在12月15日前付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案件圆满化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倾听双方诉求,深入分析矛盾焦点,随着双方逐渐放下成见,此次调解也接近尾声。在理性与情感的交织中,大家达成了共识,矛盾的坚冰开始消融,为这场纠纷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二手房交易中,当事人往往约定以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购房款,当买受人遭遇各种原因导致还贷困难,都有可能面临征信受损、再贷款困难,缴纳罚息和滞纳金,被开发商起诉偿还代垫的按揭低贷款,甚至出行受限的风险。
面对这些疑难问题,法官有两点建议:
一是申请延期还贷,如果遇到自己暂时无法偿还房贷的情况时,千万别自己在那儿一声不吭的硬着头皮,一直到逾期。你可以在房贷到期日前,提前向银行提出延期还贷的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批后,可得一时缓和。这样就可以暂时的避免房贷逾期的风险了。二是转让或出售房屋,在得到银行的延期还贷批准之后,在缓和期限内,还是无法完成还贷的人,此时可以考虑卖房子了。通过将房屋转让,出售,获得还贷资金,贷款人自身从房贷的泥沼中解脱出来,新拥有该房屋产权的人来继续履行该房屋的还贷业务。
供 稿 | 罗玉莹
供 图 | 罗玉莹
一 审 | 文德静
二 审 | 孙际薇
三 审 | 杨舒然
2024 年第 4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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