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用药店推荐处方药,半小时死亡
10月19日,湖北咸宁崇阳县出摊位的村民谢某因腰间盘疼痛,走到附近一家仅相距100多米远的药店买止疼药,药店在没有处方情况下,推荐一款处方药,谢先生在店员指导下现场服药后离开,半个多小时后猝死。
据谢某的儿媳说,那是一个小药店,平时就一个人看店,店员推荐的药品是吉林一家药厂生产的“三七伤药片”,具有舒筋活血、散瘀止痛的效果。店员还热心提供了一杯水,指导谢某现场服下3粒药片。谢某随即回到摊位,感觉浑身疼痛,不舒服。于是回到后面的仓库休息,半小时后,家人发现其已死亡。
崇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谢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据武汉某三甲医院药剂专业人士介绍,三七伤药片是一种祛湿止痛的中药,属于处方药。而制草乌和雪上一枝蒿都属毒性成分,药性较烈,与其他不能同时使用的药品、食品混合使用,以及给禁忌症者使用,会产生严重后果,需要医生严格指导,严格按照处方销售。
谢某家人认为,死者今年58岁,除了常年从事体力劳动经常腰痛外,并没有心脏病史,死亡与服用药品有直接关系。
药盒说明书上方有明显的黑体字警示: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孕妇禁服;本品不宜与其他含乌头碱类的药物联合使用;有心血管疾病患者慎用。本品含制草乌、雪上一枝蒿。药品说明书所写注意事项为:本品应严格在医生指导下按规定量服用,不得任意增加服用量和服用时间。如果出现舌唇发麻、心慌、胸闷等情况,应立即停药并送医;本品不宜与其他含乌头碱类的药物联合使用;有心血管疾病患者慎用。
这样一款严格管理的处方药,竟被店员在无处方的情况下推荐给病人服用,而病人服药后又很快猝死。
死者已火化,能否摆脱药物致死干系
人命关天,死者家人选择了报警,警方表示需要进行尸检来确定死亡原因。对此,谢某家人因为尸检需要家属支付三、四万费用,经济上难以承受,加上长期生长在农村,接受不了在遗体上动刀。各种原因下,没有进行尸检就直接火化了。
有记者从当地相关部门获悉,市场监管部门已对该药店及责任人进行了处罚,但是,因为没有尸检结论,无法证明病人死亡与该药品有关,也无法证明死亡与违规销售行为有关。
仅就药品来说,谢某家人认为,死者不识字,看不懂说明书,以前也没有吃过这个药,如果不是药店推荐,就不会因服用这个药造成病人死亡的悲剧。
药店不懂法,死者与家人也不懂法,本应简单的事,弄得愈加复杂了。
其实,本案应从以下几个维度分析。
首先,无处方推荐处方药,且推荐的处方药物禁忌、不良反应提示明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仅按照不凭处方销售,即使性质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罚款也不会超过20万元。
显然,这种发生人命关天案件,这样的处罚太轻。
但是,由于尸体火化,之前没有进行尸检,所以病人死亡与服用三七伤药片是否有关,一直存在争议。
那么,谢某死亡到底与药店销售药品有没有关系?当然是有的,首先该药品说明书中对不良反应、药物禁忌做了明确提示,死者又在服药后半小时死亡,即使死亡是由其他疾病引起的,但服用药物后,至少加重了疾病程度,加快、加速了病人死亡。
如果死者家人懂法,坚持尸检,必须讨个说法,那么问题就非常严重了。
这一案件告诉我们,经营一定要按法规行事,不能存在一丝一毫的侥幸心理,也不能认为药店是因为死者火化而侥幸逃脱了责任。
因为一旦确认病人死亡与药品有关,等待的就是重罚、高额赔偿,入狱判刑。
因为药店违规销售,病人吃了无处方的药导致心源性猝死,是目前的结论。
药品经营,确实来不得半点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