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药店销售处方药必须知道这些

文摘   2024-10-25 15:59   黑龙江  

  从1999年开始,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先后发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及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对非处方药的申报、注册、生产、经营、说明书和标签、广告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原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分别在2007年、2012年印发了《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2024年1月1日,《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84号)实施,对处方药管理做了进一步规定。
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核定经营类别,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经营类别分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处方药(Rx)

为了保证用药安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需凭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的有下列药品: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

其他部分治疗慢性病的常用药,在充分了解患者既往用药情况后,经审核,做好记录后方可销售。

(二)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保障大众用药安全

药店应如何规范销售处方药?

一、纸质处方

凭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可至药店购买处方药。

二、电子处方

如果您没有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但又想去药店购买处方药,可以和店内药师进行联系,药店通过互联网信息系统与医疗机构对接,医生通过简单的问诊,对您所出现症状进行诊断,开具电子处方,经药店药师审核无误后,您就可以正常购买处方药了。

这些情况,应注意   

药店未经执业药师审方就销售处方药

  • 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品时,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由零售连锁企业在总部设置远程审方工作室,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系统为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

2

没有处方随意销售处方药

  • 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门诊统筹处方应注意哪些问题?

许多地区相继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参保人员既可以根据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也可以凭医师开具的纸质处方,到可以门诊统筹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直接医保结算,这样不仅解决了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不齐全的问题,也能提高参保人员购药的便捷性。那么,门诊统筹的处方应该要注意什么呢?

以江西省医保局等地区发布的《关于规范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例,了解一下定点零售药店开展门诊统筹处方的具体要求。

互联网医院开具电子处方的要求

   互联网医院诊疗医师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不得超执业范围开处方,如非中医类医师开具中药处方等。中药与西药必须分开开具处方,不得开具在同一处方上。先诊断后开处方,诊断和开处方药品一致。严禁处方超量开具,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为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一般4周以内,最长不超过12周。职工门诊统筹处方严禁开具儿童专科用药。

药店门诊统筹处方要求

(一)电子处方应当符合医保电子处方规范。电子处方流转有效期3天,单次结算。患者需要纸质处方的,提供的纸质处方内容应与电子处方保持一致,加署医师签章。

(二)为确诊门诊患者开具的治疗其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处方、接续处方,不得夹杂其他药品,依据患者意愿自行选择是否院外购药,未经患者同意不实行处方流转。

(三)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应对流转电子处方进行审核。

此外,还明确规定了严禁出现“代客问诊”、“超量开方”、“超医保限定范围开方”、“先药后方”等违规行为。

(一)参保人员需要通过互联网医院开具职工门诊统筹处方时,严禁定点零售药店员工代为陈述或帮助填写,杜绝“代客问诊”情形。

(二)“互联网定点医院”医师通过问诊开具“互联网处方”后,定点零售药店提取处方,交由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调配并签字,避免出现“超量开方”和“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开方”等情形。

(三)定点零售药店需核对处方和药品,处方所开具的药品与参保人实际买单的药品品种、数量一致后,才能进行收银和刷卡操作。当月的参保人退单,必须实行“原路退回”的原则,即参保人通过医保刷卡支付的费用,必须经医保系统原路退回至参保人的医保卡内,坚决杜绝“串换”和“套现”的情形。

(四)“互联网定点医院”与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结算系统须进行“物理”打通。定点零售药店应打印电子处方,处方处于未打印状态时,定点零售药店收银系统处于拦截状态,不能对该处方的药品进行医保卡刷卡的操作,杜绝“先药后方”违规情形出现。

(五)参保人刷医保卡支付后,定点零售药店须将医保结算单打印出来,与处方一起经由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定点零售药店即时将处方与结算单据同时装订归档备查。

福建省对处方还作了另外几点要求:

(一)为确诊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患者开具的治疗其特殊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处方、接续处方、不得夹杂其他药品。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参保人到实体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该医疗机构药房能够提供药品的,不实行处方流转。未经患者同意不实行处方流转。

(二)处方应当以电子处方形式上传至省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有效期72小时。

(三)电子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基本信息、慢性疾病名称等,注明处方用药天数。

(四)电子处方应当依托医保机构及医师管理系统自动载明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名称、医保医师姓名及其医保编码、联系电话号码。患者需要纸质处方的,提供的纸质处方内容应与电子处方保持一致,加署医师签名。

(五)定点零售药店驻店执业药师应对流转电子处方进行审核。一个处方需多个定点零售药店配齐药品的,各参与配药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应按规定履行处方审核责任。经审核对处方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黑龙江省医药流通行业协会
黑龙江医药零售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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