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监管部门履职风险在哪?

职场   2024-11-06 08:03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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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监管执法,遇到的几个问题以及履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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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虽然也需要通过计量认证,但由于有特定的法律规范,其监管职责不仅仅归属于市场监管部门。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已经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认证(通常被称为CMA),是法定考核,旨在确保机构提供的数据准确、可靠且具有法律效力。计量认证的监督检查,侧重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考核机构是否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包括了机构是否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上述监督检查,共同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承担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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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法:


机动车排放检验中的弄虚作假,主要指违反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已经明确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这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取消其检验资格


那么,第一个问题,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或者说谁来认定“情节严重”?


单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条文,职责划分明确。实操中,依据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还是要转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谁有权来解释“情节严重”?


涉及到“情节严重”的认定,目前检验检测监管相关规定中,没有情节严重的解释。执法实践中,如果部门间衔接不当,该问题可能引起诉讼、复议败诉等风险。


建议由前道处罚实施部门在移送时对“情节严重”进行认定。例如,2024年10月30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5个典型案例,其中3起案例生态环境部门已将机构问题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依法取消检验资格。


通过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共同促进执法目的的达成。2024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交由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严格依法撤销检验资质。


第二个问题:如何理解“取消检验资格”?


笔者认为,“取消检验资格”不再需要争议,其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


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这里的“撤销”较易与《行政处罚法》的“撤销”情形混淆,从而对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产生误解。

对此,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修订为,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

因此,出现以上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行政处罚。具体实际操作中,要履行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第三个问题:“取消检验资格”是单项还是全项目?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目前列入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项目范围,包括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实施检验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项目,以及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施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项目两类。


2022年,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整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新建检验机构对同一类车型机动车应当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安检)和排放检验(环检)能力,实现“两站合一”。原来的检验机构在这几年过渡期后,新换证后也将实现“两站合一”。


由此可见,对仅具备单项的资质能力,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检验结果。“取消检验资格”无论是单项还是全项目取消,达到的处罚效果是一样的。如果没有做到该取消的取消,将面临履职尽责的追责问责风险。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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