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退不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罚!

职场   2024-11-18 20:0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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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不换”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

大家在消费的时候

有没有遇到过类似这样的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呢?

这合理吗?

这不合理!

甚至还可能涉嫌违法!


对于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必将发现一起,曝光一起



五例典型案例

涉及二手车买卖、医疗美容

网络销售等领域

希望广大经营者自查

是否存在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

也请注意仔细查阅合同格式条款

发现权利被侵害时积极维权


案例一

成都*服饰有限公司利用网络交易规则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1

案情简介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线索发现成都*服饰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网购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




经查

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天猫开设的服装销售旗舰店网页有“清仓折扣/不退不换”等文字信息,存在利用网络交易规则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退货的权利的行为。

2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且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3

行政处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二

成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利用店堂告示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1

案情简介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成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价格表最下方写有“本价目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存在排除消费者对价目表解释的权利的行为。

2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3

行政处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三

成都市*名车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案

1

案情简介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大件路白家段*楼的“*名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合同含有“车辆配置以实车为准,乙方需自行核实车辆的实际配置,甲方提供的配置、参数仅供参考,而不作为承诺或保证”的条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

2

法律分析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3

行政处罚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

成都*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利用购车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1

案情简介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顺风路*号的“*名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购车合同含有指定车辆按揭办理单位的条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行为。

2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3

行政处罚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五

成都市*足浴店堂告示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1

案情简介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成都市成华区*足浴店内摆放的充值大赠送店堂告示底部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存在排除消费者对充值条款解释的权利的行为。

2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3

行政处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此为戒

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也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

对相关经营者进行监督

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

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成都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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