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丨快递员被公司注册第三方平台用工后,到底与谁存在劳动关系?

政务   2024-11-01 12:00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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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被公司注册第三方平台用工后,到底与谁存在劳动关系?


01

基本案情

张某2022年7月1日经李某招聘入职某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2022年7月22日张某工作时操作不慎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部门调查时某快递公司认为其已与某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将涉及快递收派服务等外包给某信息公司,张某已在某信息公司平台上注册,其与某信息公司系承揽关系,与某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6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快递公司自2022年7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自2022年7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某快递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02

法院审理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快递公司通过同城社会招聘软件招聘张某入职,入职面试人员为某快递公司人事部李某,而非第三方平台面试招聘;张某工作APP对外名片截图显示“某快递张某-淄博运作部装卸车X组”字样,考勤打卡截图显示7月1日状态为“新员工入职”;张某日常工作地点与某快递公司仓库所在地存在一定的重合覆盖,可见张某的工作地点与某快递公司的住所地相吻合;上述可以证明,张某在某快递公司处工作,接受其制度管理,存在人身依附性。某快递公司通过内部APP向张某考勤及发放工资,双方存在经济从属性。张某入职时向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提供身份证件,且该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系办理入职使用,张某在按照该工作人员的要求绑定银行卡时拍摄照片用于注册第三方平台头像,而非用于签订服务外包协议;且某快递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外包协议上没有张某的电子签名,因此,不能证明张某与案涉第三方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证明张某与某快递公司符合构建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与某快递公司自2022年7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某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近年来,平台用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及保障成为劳动用工领域新兴热门,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带来巨大挑战。用人单位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在劳动者不清楚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引导劳动者通过签订电子格式合同的方式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规避用人单位责任。但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考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因素,如考勤、派单等,认定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进而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审慎处理新型用工形式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来源|高新区法院

编辑|张金秋

责编|朱峰

审核|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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