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主题
审好每个“小案子”,办好每件“小事”
“淄博中院”微信推出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栏目
以“小案件”释放“大道理”
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本期为您带来
快递员被公司注册第三方平台用工后,到底与谁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快递公司通过同城社会招聘软件招聘张某入职,入职面试人员为某快递公司人事部李某,而非第三方平台面试招聘;张某工作APP对外名片截图显示“某快递张某-淄博运作部装卸车X组”字样,考勤打卡截图显示7月1日状态为“新员工入职”;张某日常工作地点与某快递公司仓库所在地存在一定的重合覆盖,可见张某的工作地点与某快递公司的住所地相吻合;上述可以证明,张某在某快递公司处工作,接受其制度管理,存在人身依附性。某快递公司通过内部APP向张某考勤及发放工资,双方存在经济从属性。张某入职时向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提供身份证件,且该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系办理入职使用,张某在按照该工作人员的要求绑定银行卡时拍摄照片用于注册第三方平台头像,而非用于签订服务外包协议;且某快递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外包协议上没有张某的电子签名,因此,不能证明张某与案涉第三方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证明张某与某快递公司符合构建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与某快递公司自2022年7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某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来源|高新区法院
编辑|张金秋
责编|朱峰
审核|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