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至15日,临淄法院执行干警为执行上海某金融公司金融合同纠纷系列案,分别在五地扣押了五辆“抵押车”。期间,上述车辆实际控制人均因其所称“债权”“质权”未登记且时间发生于本案“抵押权”之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干警们随即对涉案车辆进行查封扣押并启动拍卖等相关程序。
执行干警杨阳、孙一鸣通过调取涉案车辆行车轨迹,结合“抵押车”自身安装的车辆定位系统,完成了对涉案车辆的布控,并立即联合当地法院执行干警将涉案车辆控制,对车辆实际占用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进行释法明理后,成功将车辆运送至停车场。
“凭什么,我也掏钱了,我不能车财两空啊!”这是干警们在执行中听到最多的一句话。但购买“抵押车”的风险,很多当事人并不清楚。
济南的王某某和泰安的刘某,主张其占有涉案车辆是因为车辆的所有人无力偿还债务,以顶抵的方式“让渡”车辆,但是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虽已交付但未经登记无法对抗登记在案的抵押权人,即便是符合质押情形,也需要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来确定清偿顺序。执行过程中,刘某企图以“卸行李”为借口将涉案车辆开走。干警们随即对其进行了耐心地释法明理,并告知如不配合法院执行可能会面临的相关法律后果,同时动员刘某的朋友做其思想工作。刘某经过劝导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但在交出车钥匙后拒绝签收查封清单和执行裁定书,干警们告知刘某,这些文书都能作为其后续向车辆所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刘某遂配合干警完成了车辆扣押。
“我花的是真金白银,这个车的其他情况我不知道!”莱芜的谢某和滕州的张某某表示自己通过二手车商购买到涉案车辆,对车辆相关情况不了解。“你花十万元买一辆市值三十万元的汽车,你有没有想过其中的合理性?车辆过不了户,你是否意识到车辆可能会另有隐情?你有没有到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该车辆的基本信息?”在干警们的一系列追问下,谢某与张某某均承认自己是图便宜才购买的抵押车。
法官提示
抵押车的特点是:
1、有合法的车辆手续和抵押手续,有可以上路的行驶证以及车辆保险。
2、抵押权和质权并存,且是附随权利,一般依附于债权,没有单独的担保权存在。
3、不能过户,但能正常使用。
4、抵押车价格很低,比二手车的价格都低。
抵押车有几种抵押情况:
1、按揭贷款抵押给银行的。
2、购车时向汽车厂家金融公司抵押的。
3、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而抵押的。
机动车质押具有方便快捷、流动性强、成本低等优点,但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如质物的所有权不明、质物的价值波动、质物的损毁或灭失等。为了有效防范这些法律风险,机动车质押的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合法、合规的机动车作为质物,核实其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证件,避免涉及偷盗、赃物、抵押、租赁等纠纷。
2.签订书面的机动车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质押期限、质押费用、违约责任等,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质物的交付方式、使用范围等事项。
3.将机动车质押合同登记在公证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将登记信息及时反馈给当事人,以便及时监督和查询。
4.在质押期间,定期检查质物的状态和价值,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措施,如要求补充担保、提前清偿债务等。
5.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及时办理质物的解除登记和返还手续,收回相关证件,并在合同中签署解除确认书,以免发生后续纠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来源|临淄法院
编辑|张金秋
责编|朱峰
审核|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