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主题
审好每个“小案子”,办好每件“小事”
“淄博中院”微信推出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栏目
以“小案件”释放“大道理”
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本期为您带来
在他人承包土地上萌蘖再生的树木归谁所有?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本案中,赵某自2014年5月20日与某村村委会签订《荒滩承包协议》后,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案涉土地并据此获取收益的权利。案涉土地的原承包人李某承包期限届满后,按照承包协议约定具有恢复土地原状的合同义务且承诺于2014年11月10日对承包地上的树木进行清理,2015年钱某及成某等人前往案涉土地进行伐树,赵某家人报警进行制止,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处理。从现场勘验情况可见,现有杨树根部膨凸,多数自树根部膨凸处直立生长而来,少数自根部膨凸处分叉生长而来,与重新种植长成之树木大相径庭,结合2015年12月份公安机关出警处理意见,可断定案涉土地现有树木均系从原有伐根萌蘖生长而来,故对钱某辩称案涉土地部分树木为其重新种植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赵某与某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至今已逾十年之久,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案涉承包地上重新生长而成的树木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钱某非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未经赵某许可在其承包土地范围内砍伐树木,侵犯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赵某为证明其具体损失金额仅提交姚某某个人说明,且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对钱某所伐树木价值进行鉴定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赵某主张要求钱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确认赵某对其承包的位于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某村土地上的树木享有占用、使用及收益的权利,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来源|周村法院
编辑|张金秋
责编|朱峰
审核|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