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丨在他人承包土地上萌蘖再生的树木归谁所有?

政务   2024-10-26 10:04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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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承包土地上萌蘖再生的树木归谁所有?


01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同为某村村民。2004年3月20日,案外人李某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承包期限为十年,即自2004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协议签订后,钱某与案外人李某共同使用案涉土地,并种植速生杨。承包期届满后,2014年5月20日,赵某与某村村委会就案涉土地签订《荒滩承包协议》,承包期限20年,即自2014年5月20日至2034年5月20日止。李某于2014年11月2日向赵某出具书面承诺于2014年11月10日前杀树。2015年12月16日,钱某与案外人成某在赵某所承包的案涉承包地伐树,赵某家人报警并经公安机关处理。2024年1月4日,钱某再次在赵某承包的案涉承包地伐树,双方产生纠纷。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赔偿经济损失,并确认涉案承包地上的树木为原告所有。

02

法院审理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本案中,赵某自2014年5月20日与某村村委会签订《荒滩承包协议》后,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案涉土地并据此获取收益的权利。案涉土地的原承包人李某承包期限届满后,按照承包协议约定具有恢复土地原状的合同义务且承诺于2014年11月10日对承包地上的树木进行清理,2015年钱某及成某等人前往案涉土地进行伐树,赵某家人报警进行制止,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处理。从现场勘验情况可见,现有杨树根部膨凸,多数自树根部膨凸处直立生长而来,少数自根部膨凸处分叉生长而来,与重新种植长成之树木大相径庭,结合2015年12月份公安机关出警处理意见,可断定案涉土地现有树木均系从原有伐根萌蘖生长而来,故对钱某辩称案涉土地部分树木为其重新种植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赵某与某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至今已逾十年之久,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案涉承包地上重新生长而成的树木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钱某非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未经赵某许可在其承包土地范围内砍伐树木,侵犯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赵某为证明其具体损失金额仅提交姚某某个人说明,且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对钱某所伐树木价值进行鉴定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赵某主张要求钱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确认赵某对其承包的位于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某村土地上的树木享有占用、使用及收益的权利,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说法


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土地上树木的归属。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其权益。本案中案涉土地原承包合同到期后重新进行承包,新的土地承包人通过合法的承包程序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对土地及土地上自然生长的附着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权利。从现场勘验情况可断定案涉土地现有树木均系从原有伐根萌蘖生长而来,与重新种植长成之树木大相径庭,结合2015年12月份公安机关出警处理意见,可以判断案涉承包地上的速生杨均系从原有伐根萌蘖生长而来,非钱某种植。涉案土地上长出的新树是基于原有的树木根部在新的承包期内自然萌蘖产生,与新承包人对土地的经营管理紧密相关,且新树与土地已形成一种紧密的结合关系,萌蘖而生的树木应当属于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新承包人所有。
在日常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承包经营权人必须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退化、污染和破坏,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上的附着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未经其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其承包土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进行处置或干涉,擅自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侵权赔偿。
同时,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承包期限届满后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原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清理和恢复土地原状,避免因不履行义务而引发争议。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来源|周村法院

编辑|张金秋

责编|朱峰

审核|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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