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丨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政务   2024-10-23 15:00   山东  

裁判要旨:


1.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非法采伐、毁坏古树,或者明知是古树及其制品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论处。
2.对于危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应当综合涉案树木的树龄、种类及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等,恰当评价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毁坏古树,给古树生长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危害严重,甚至形成非法链条,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体现依法严惩的立场。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淄博中院
诉讼服务热线 0533 12368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