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丨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政务
2024-10-23 15:00
山东
裁判要旨:
1.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非法采伐、毁坏古树,或者明知是古树及其制品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论处。2.对于危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应当综合涉案树木的树龄、种类及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等,恰当评价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毁坏古树,给古树生长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危害严重,甚至形成非法链条,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体现依法严惩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