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内容中,我们详细解析了沪深交易所的减持政策。本期,海通财富将聚焦北交所股东减持的规范要求,为您深入解读相关的关键规定和注意事项。本文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为参考文件,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北交所的减持规则。
适用的主体
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
董监高减持:即董监高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特别提示:如果股东同时具有多种身份,应同时遵守各项减持规则;且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减持相关要求
减持信息披露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本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协议转让: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本所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北交所关于协议转让的有关要求办理。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出让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大股东相关要求。
减持受限的情形
控股股东减持限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上市公司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上市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减持期限内的;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
【净利润为负】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破净】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破发】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但注意本条仅限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监高的窗口期限制: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大股东减持限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减持违规案例解析
案例一:大宗减持后未锁定
案例二:控股股东违规减持
1、案例简介:
某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2023年5月30日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在立案侦查期间,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司法拍卖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2,962,500股,占总股本的34.64%,涉及交易金额55,442.86万元。
2、案例解读:
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4.8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被立案侦查期间,其股份减持行为应受到限制,以防止因特殊情况下的股份减持对公司及市场产生不良影响。然而,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遵守相关规定,通过司法拍卖大规模减持股份,构成违规行为。
3、处分决定:
鉴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北京证券交易所依据《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对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将该处分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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