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轶峰:罗芳伯与西婆罗洲兰芳公司史事考论

文化   2024-10-17 00:27   广东  

提要:18世纪后期,客家人罗芳伯等在西婆罗洲建立兰芳公司,前后维系一个世纪有余。本文考核相关史事,认为兰芳公司不曾建元,罗芳伯并未称“大唐总长”,“兰芳大总制”不是兰芳公司自称,是荷兰殖民当局授予兰芳公司第六位“太哥”刘台二的头衔。罗香林对罗芳伯的研究有开辟之功,但也包含若干渲染、误判。兰芳公司及18、19世纪西婆罗洲的多家华人公司都曾被称为“共和”政权,着眼点在于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功能,领导人由公众推举产生,共同体成员之间日常关系接近平等。虽然这些公司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共和国,但毕竟是中国民众迁徙到另一片土地之后,选择建立的具有共和、民主意味的政权体系。这种选择的基础包括中国传统村社组织和帮会传统,也涉及比较晚近在华南形成的“公司”新传统。移民婆罗洲的华人背后没有强大支持力量,仅以实现社区性生存与获得财富为目标,最终无法对抗荷印殖民当局的宰割。

广东嘉应州(今属梅州)客家人罗芳伯于18世纪后期移民婆罗洲(Borneo,今印尼加里曼丹)西部,基于矿业经营扩展社会势力,在原住民社会冲突的背景下建立兰芳公司,该公司前后存续一个多世纪。1936年,与罗芳伯同籍的客家历史学家罗香林著《罗芳伯所建婆罗洲坤甸兰芳大总制考》一文,开启了对罗芳伯暨兰芳公司历史的系统性研究。该文在1961年被作者扩展成为专著《西婆罗洲罗芳伯等所建共和国考》。然而罗香林研究虽有开辟之功,但于相关史事多处误判,有关评价也多可商榷。其后,中外学者陆续有所研究。大体而言,相关史事基本线索已经形成,但一些前人误判被接续言说而未澄清,相关阐释也有一些待斟酌处。本文基于已有研究,重新梳理有关罗芳伯及兰芳公司史事,将之纳入对于明清时代中国在早期全球化推进历程中的角色与演变趋势分析的视角下,探寻其历史含义。展开次第:一,对罗芳伯暨兰芳公司基本史事进行梳理、考证,对前人判断中可商榷者加以说明;二,结合前人言说,就兰芳公司作为一个权力和社会体系的属性及其根源进行分析;三,结合对兰芳公司终结前后情况的考察,讨论兰芳公司历史命运及其与理解清代中国历史的关联。

一、罗芳伯暨兰芳公司基本史事考

(一)基本资料

有关西婆罗洲华人公司的史料中,以荷兰殖民者留下的档案等文献最具有原始性。但罗芳伯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在西婆罗洲创立兰芳公司直到其去世期间,正值荷兰殖民者撤出西婆罗洲时期,故其中未见罗芳伯在世时形成的原始文献。迄今为止能够见到的关于罗芳伯暨早期兰芳公司史事的最具有原始性和系统性的资料是19世纪末形成的中文本《兰芳公司历代年册》(下文简称《年册》)。该年册主要部分见于1885年即兰芳公司被解散后第二年荷兰人类学家高延(J.J. M. De Groot)出版的著作Het Kongsiwezen Van Borneo中,共16页,中文活字排印。高延该书今仍可见。根据内容,该《年册》应是兰芳公司末代甲太即领导人刘阿生时期编写的兰芳公司简史,书写者试图用编年体成文,记载自罗芳伯建立兰芳公司以迄刘阿生时代大事,略得编年意味,但纪年、叙事、文辞皆未得史家意蕴,颇显粗糙。据高延所说,《年册》的其他部分是兰芳公司各地方首领年表,为节省篇幅而未收入他的书中,但他采用了其中有关各地情况的一些零散信息。高延在19世纪80年代在婆罗洲荷兰殖民当局担任翻译。他自称:“受益于垂老的刘阿生的友谊,我收集到了那些资料的副本”,即刘阿生安排向高延提供了《年册》的副本。近年,袁冰凌将该书中译,名为《婆罗洲华人公司制度》,并加了一些注释,详见后文。近年出版的多种著作中附有《年册》,实皆源于高延书中所载本,高延本所节略的《年册》中关于兰芳公司各地方负责人年表内容也不见后出其他任何版本有所补充。

图一:高延书中所载《年册》首页

高延《婆罗洲华人公司制度》本身也是重要史料。包乐史(Leonard Blussé)说到,高延“曾于1880年至1883年在婆罗洲西部坤甸的殖民地政府任职,研究客家社会习俗”。坤甸是兰芳公司中心所在,高延是在实地直接观察和研究兰芳公司的人。除了亲见了兰芳公司末年的情况,经眼《年册》全本之外,高延的著作中还使用了大量当时荷兰殖民当局官方档案及一些学者研究婆罗洲社会和荷兰殖民政策、制度的资料,其中多有今日难得直接获见者。高延也是在所有中国学者之前讨论兰芳公司和西婆罗洲其他华人公司是一种“共和”体制的人。

高延(J. J. M. De Groot, 1854—1921 )

高延著荷兰文原版《婆罗洲华人公司制度》

中文学术界最早系统研究罗芳伯暨兰芳公司的罗香林与罗芳伯同出嘉应,少年时就于罗芳伯事迹多有耳闻。1936年作《罗芳伯所建婆罗洲坤甸兰芳大总制考》时,罗香林尚未见《年册》,所据资料主要有《海录》《嘉应州志》《坤甸历史》,以及《南洋华侨通史》中之《罗芳伯传》等几种资料。该文引起广泛反响,故至1961年时,得哈佛燕京学社资助,罗香林将前文又加增润,作为专著《西婆罗洲罗芳伯等所建共和国考》在香港出版。此时他已见到《年册》,认为其可用来“补林氏《坤甸历史》所未备”,但《坤甸历史》晚出,以《年册》补《坤甸历史》本未妥当。而且,他没有将《年册》与《坤甸历史》互勘,也没有对二者之间异同加以辨析,只是从《年册》中采择若干内容补充原来的研究,对1936年提出的说法未做重要改动。

罗香林(1906—1978)

《海录》不分卷,嘉应人谢清高口述,杨炳南录写修撰。谢清高曾在南洋辗转谋生14年,后返回广东,晚年目盲,在澳门为人做翻译度日。杨炳南亦嘉应州人,光绪《嘉应州志》卷23有传。嘉庆庚辰即嘉庆二十五年(1820),杨炳南与谢清高交谈,录谢清高见闻成书。今见本有王瑬序,作于道光壬寅即道光二十二年(1842),时代较早,可惜内容简短。书中直接记载罗芳伯事仅一段,全录如下:

昆甸国在吧萨东南,沿海顺风,约日余可到。海口有荷兰番镇守,洋船俱湾泊于此。由此买小舟入内港,行五里许,分为南北二河,国王都其中。由北河东北行约一日,至万喇港口。万喇水自东南来会之。又行一日至东万力,其东北数十里为沙喇蛮,皆华人淘金之所。乾隆中,有粤人罗方伯者贸易于此。其人豪侠,善技击,颇得众心。是时尝有土番窃发,商贾不安其生,方伯屡率众平之。又鳄鱼暴虐,为害居民,王不能制。方伯为坛于海旁,陈列牺牲,取韩昌黎祭文宣读而焚之,鳄鱼遁去。华夷敬畏,尊为客长。死而祀之,至今血食不衰云。

所记罗芳伯事核心为其帅众平息“土番”扰乱商贾生理事及驱逐鳄鱼事,及因而被尊为“客长”事,未提其曾经建立政权,亦未提“兰芳大总制”、“大唐总长”名目。

光绪《嘉应州志》为光绪二十四年(1898)修,当时兰芳公司已不存在。其第二十三卷有罗芳伯小传,全文如下:

罗芳伯少负奇气,业儒不成,去而浮海。乾隆中叶,客南洋婆罗洲之坤甸。值鳄鱼肆虐,吞噬人畜日以百数。乃纠合华夷,仿昌黎在潮故事,投其文望海祭之。鳄鱼果避去。群惊为神,谓三宝之复生也,因奉为王,号令赏罚悉听之。华夷故多争,自罗为政,奉约束维谨。声势赫濯,俨然王者。年七十余终。立庙通衢,规模壮丽,穷极土木。堂上金匾字大四尺,“雄镇华夷”。中国人至者,必入而瞻拜之。吧城博物馆中藏有兰芳大总制衔牌,盖罗之遗物也。自罗之后,江、阙、宋、刘相继为王。始于乾隆四十年,终于光绪九年,共一百有八年(采访册谈梅)。

罗芳伯早年业儒不成以及在婆罗洲驱逐鳄鱼事,与《年册》所记大体一致,但与《年册》相校可知,《嘉应州志》称罗芳伯因驱逐鳄鱼一事而被奉为“王”,为增饰之语,罗芳伯不曾为“王”;“年七十余终”误,罗芳伯享年58岁;“雄镇华夷”匾事首见于此文献,然不可信,南洋华人移民社会在土著、马来人、荷兰人中间经营自守,其位势并未在马来人、荷兰人之上,“雄镇”二字意将朝廷背景加于兰芳公司,应出于后人附会。“兰芳大总制衔牌”为罗芳伯遗物说首见于此志,不见于《海录》,《年册》所载与此不同,详见后文。既称“衔牌”,意指为另一更高权力主体所封,清朝不曾封,荷兰东印度公司在罗芳伯时代并未涉足西婆罗洲,土著也不可能封,此说不可信。段末括号中“采访册谈梅”5字在志中原为小字,无括号。此语提示《嘉应州志》所载罗芳伯事迹出自后人口述及笔记类书籍,可供参酌,不足单独为据。

林凤超《坤甸历史》书写兰芳公司事特别详细。罗香林1936年论文颇倚重该文献,称“就关于芳伯事迹文籍上之资料言之,恐已无有胜于此者矣”。这其实是罗香林研究中的关键问题。据罗香林介绍,林凤超“字翙朝,自署岭东人,其书著于民国元年”;罗香林在1934年得同乡人管又新寄赠《坤甸历史》抄本一册,于是作《罗芳伯所建婆罗洲坤甸兰芳大总制考》一文;1942年,罗香林又得另一同乡罗四维寄赠另一传抄本。看来该书没有刊本,两种钞本也只有罗香林曾经提到,他人著作中未见有人声称曾经亲眼看到《坤甸历史》者。按罗香林介绍该书成书时间,去罗芳伯时代已远,作者应说明其文献依据,但该书并无此类内容。史源不明,此书按理不可径直采信。从内容看,《坤甸历史》作者应看到过《年册》,以之作为主要资料,综合《海录》、光绪《嘉应州志》等相关内容,再增加其他一些依据不明说法和评论性文字成书。该书中还有其他一些依据不明的说法,其中最突出的是行文采用“兰芳纪年”,并称兰芳公司曾经使用“兰芳纪年”,直到“兰芳七十年”刘鼎将“兰芳纪年”改为“乾兴纪年”。这些说法都无依据,连带《坤甸历史》本身的可靠性问题也突显起来。

罗香林亦采用温雄飞1929年出版的《南洋华侨通史》部分内容为资料。该书成书更晚,其内有罗芳伯传,将其写为天地会反清斗士,相关细节多有渲染。罗香林认为该书所据资料与《坤甸历史》同源。但是无论《坤甸历史》还是更早文献《海录》,都不曾称罗芳伯为天地会反清斗士,该事无凭,不可信。

综合前述,除《年册》和高延的前述著作外,早期研究罗芳伯和兰芳公司史事的学者使用的大多数文献是晚于兰芳大总制存在时代形成的追溯性记载,内中既多参差,也多明显夸饰说法。此外,人类学家和客家历史研究者晚近时期都有人到婆罗洲、原嘉应州罗芳伯家乡实地考察,并公布一些遗迹资料。此类资料可以佐助考证罗芳伯和兰芳公司历史,但因大多不含足以判定其形成年代的确切信息,使用时仍需谨慎。《年册》在前述文献中可靠性最高,也是所有研究者考证相关事实依据的主要来源。

(二)罗芳伯基本史事

罗芳伯初到西婆罗洲坤甸(Pontianak,今加里曼丹首府)地区时,当地陆上居住的土著达雅克(Dayak)人基本处于渔猎或原始农业生产状态,由部落酋长管辖。几百年前从马来半岛移民而来的马来人这时早已皈依伊斯兰教,建立了多个互不统属的苏丹国。在马来人苏丹国内的华人淘金者、商人要向苏丹国交税。马来上层与达雅克酋长有时会结成婚姻关系,也可能把一些达雅克人变成自己的奴隶。马来人与华人间不通婚姻,达雅克人与华人通婚,主要是华人娶达雅克女人为妻。荷兰东印度公司势力早已到达婆罗洲,但18世纪末时撤出了西婆罗洲,退而控制婆罗洲南部。英国人当时控制婆罗洲东北部。荷兰人与英国人相互冲突,在罗芳伯到达西婆罗洲时,他们都没有掌控西婆罗洲事务。从经济上看,当地开发不久,更早来到这里的华人围绕矿业为主的经济活动形成了许多聚居区,其中一些形成了公司组织。《年册》记载,罗芳伯到达坤甸以后最主要的事迹,就是把该地的华人有组织势力合并到一起,形成兰芳公司,并在此基础上扩展成为主导该地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权力主体。

罗芳伯本名罗芳栢,后改称罗芳伯,广东嘉应州石扇堡人。“伯”为客家人对尊长男子的敬称,兰芳公司中多位领袖名中末字为“伯”。兰芳公司中之“芳”字,当与罗芳伯名中用字有关。清嘉应州今属梅州市,是客家人聚居之地。《年册》称,罗芳伯身长“不满五尺”,“虎头燕颔,龙肫虬髯,长耳方口”,“好读书,胸中常怀大志。量宽洪,喜怒不形于色。而且多材多艺,诸子百家无所不晓。壮游交,为众所推尊”。作有《游金山赋》,亦载于《年册》中。前述《年册》中对罗芳伯相貌的描述,与现今流传的罗芳伯画像并不一致,二者可能都有想象成分。前述记载中比较可信事项是,罗芳伯原是嘉应州的一位读书人,虽不曾考取功名,但能通诸子百家,能作诗赋。这一点可有助于理解他具有杰出组织领导才能的缘由。《年册》中记载的罗芳伯本人主要作为可归纳为以下数端。

图二:罗香林《西婆罗洲罗芳伯所建共和国考》封面上的罗芳伯像

1,其建立兰芳公司的过程中包括多次武装冲突,也包括一些主动归附的情况。罗芳伯势力的核心是来自嘉应州的乡里群体,扩大到客家人群体,外围是所有在坤甸地区认同兰芳公司统治的居民。规模较大的合并争斗包括在成立公司之前通过拥众进逼收服东万律(Mandok)以南数里的大埔县人张阿才势力;在成立兰芳公司之后,用类似方法收服东万律北面黄桂伯统领的茅恩华人势力;此后兰芳公司陷入与明黄(Mingwang)一带潮州、揭阳人在刘乾相领导下联合其他势力对兰芳势力为期数年的武装对抗,最终罗芳伯率众攻破刘乾相各大寨,“杀得刘乾相尸横遍野,血流成渠”,尽得其地。兰芳公司与土著部落之间也曾发生冲突。罗芳伯为打通经周边南吧哇(Mempawah)土著人控制地区到沙坝闼(Sepata)港口的通路,曾令张阿才“带兵前往高坪以下开仗”。坤甸马来“老仕丹”(老苏丹)派人帮助罗芳伯,迫使土著势力退出该地,但稍后又与新港一带土著万那(Landak)王势力合并,“又不安分”。罗芳伯起兵攻打新港,相持9个月后,推进到三叭(即三发,Sambas)地方。万那王等不敌,请坤甸“老仕丹”出面调停,遂订立和约,以三发为分界。

2,在罗芳伯建立兰芳公司之前,该地区已经存在许多华人建立的公司,如聚盛公司等。罗芳伯在将东万律周边地区归并一起之后,曾向其北面的蒙特拉多(Montrado,亦称打唠鹿、打劳鹿)方向推进,拟收服该地区各个华人群体。该地区淘金者有众多华人公司,包括大港、三条沟、新屋、坑尾、十五分、十六分、满和、九分头、新八分、老八分、新十四分、老十四分等公司,各公司有联盟关系,建有和顺总厅,其总体实力太强,遂将收服计划取消。由此可知,公司制度在西婆罗洲华人中存在已久,罗芳伯是采用当时既有公司形式组织起了兰芳公司。

3,罗芳伯势力壮大之后创办“东万律兰芳公司总厅”,并于其附近“起民房,造店铺,居然市井闾阎矣”。这种记载提示兰芳公司建立之后,东万律附近地区才形成市井,具有了城镇格局并提升了秩序水平,兰芳公司对于当地经济开发做出了重要贡献。

4,《年册》记载兰芳公司政权结构与社会治理方式文字如下:

罗太哥时,未有公班衙来理此州府,故一切法度,经其手定,犯重罪者,如命案、叛逆之类,斩首示众;其次如争夺打架之类,责以打藤条、坐脚罟;又其次如口角是非之类,责以红绸大烛。是时本厅举一副头人,本埠头亦举一副头人,并尾哥、老太以帮理公事。其余各处,亦有举副头人、尾哥、老太以分理公事。各副头人有饷务可收,惟尾哥、老太以得举者为荣,无言俸禄之事焉。时人子约有两万余人之间,开金湖者居多,亦有耕种、生理、业艺等项经纪。开金湖者有纳脚仿金,耕种者有纳鸦息米烟户钱,做生理者出口货物无抽饷,惟入口货物方有抽饷焉。

此段文字中的“公班衙”是Compagnie的音译,指荷兰东印度公司,该句显示罗芳伯在世时期荷兰东印度公司在该地没有领属权,兰芳公司与荷兰殖民当局没有隶属关系,兰芳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权力主体。依据上文,罗芳伯亲自为兰芳公司辖制范围设立了独立运行的行政分层体系、司法规则、税收与分配制度。当时兰芳公司治下人口从事矿业、农业、商业、出口贸易、手工业等不同行业,并非狭义的经济性实体,是经济、社会、司法、行政综合的治理实体。

5,罗芳伯有夫人在侧,曾将个人首饰拿出来赞襄军需。因为来到西婆罗洲的华人通常都不带家眷,罗芳伯的这位夫人应是达雅克女子。罗芳伯因手下镇平人黄安八吞没其夫人捐助用来购买军需的首饰而规定嗣后最高首领必须在嘉应州唐山来的人中选择“有德者”继承,此规定后来一直被遵守,使得兰芳公司始终处于嘉应州人掌控之下。

6,罗芳伯本意,“欲平定海疆,合为一属,每岁朝贡本朝,如安南、暹罗称外藩焉。奈有志未展,王业仅得偏安,虽曰人事,岂非天哉”。此说法并无其他可查证据,而且罗芳伯所建兰芳公司虽有一些地方政权特性,但非君主政体,以“王业”称之是夸张之语。《年册》载罗芳伯于乾隆乙卯年即乾隆六十年(1795)去世,享年58岁,当生于乾隆丁巳即乾隆二年(1737),其创立兰芳公司当在乾隆丁酉年即乾隆四十二年(1777)。

7,《年册》刊载罗芳伯所作《祭诸神驱鳄鱼文》全文,仿韩昌黎《祭鳄鱼文》,为民除害,并宣示治权。此事暨该文亦见于其他多种文献。

(三)兰芳建元、“大唐总长”、“兰芳大总制”说商榷

有关罗芳伯暨兰芳公司的资料和后人研究中,多有参差不一致说法,其中一些因资料不足只能存疑,也有一些在目前可见资料基础上可以重新讨论。只能存疑者不论,可以重新讨论者中最重要的是罗芳伯名号、兰芳纪年、兰芳大总制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现一起讨论。

罗香林1936年文称:“芳伯乃为之奠都邑,定官制,修军备,辟商场,兴实业,抚民庶,建元兰芳,称大唐总长,建国号曰兰芳大总制,盖纯为一有土地人民与组织及主权之独立国焉。”其1961年书称:“芳伯乃为扩充公司,建立自治政府,定国号曰兰芳大总制。其所以不仅称公司,而并曰大总制者,以是时除公司所营之采金业外,已尽有关于土地与人民之主权及政务也。又以东万律可耕可冶,可工可商,乃定为首府。所部各员与民众,咸请上尊号,芳伯谦让未遑,以此来侥幸得片地于海外,皆众同志协谋发展之功,若拥王号自尊,是私之也,非己志所愿;顾无名号,又不足以处理庶政,乃由各代表决议称大唐总长,建元兰芳。时为清乾隆四十二年,即西元1777年,距芳伯初泛海出国仅六年耳。”罗香林所说“兰芳大总制”为“国号”,罗芳伯本人称“大唐总长”,1777年建元“兰芳”三事都颇重要,但此三事依据主要都是《坤甸历史》,该书疑点颇多,且与《年册》中记载相互龃龉。

《坤甸历史》称:“乾隆四十二年,广东梅县石扇罗芳伯、据婆罗洲之坤甸,公举为大唐总长,建元为兰芳元年”。此说在1912年方才出现,而见于高延1885年就已出版的书中的《年册》记述兰芳公司史事时提到的时间没有一处用兰芳纪年,有的用干支,有的用西历,如“罗太哥攻打新港之时”、“罗芳栢太哥开创东万律兰芳公司时,是唐前丁酉年,即是和一千七百七十七年”、“罗太哥终于唐乙卯年”。兰芳公司若曾自建纪元,《年册》不可能全无反映。

称“大唐总长”说法也来自《坤甸历史》。《年册》记载罗芳伯临终遗嘱:“兰芳公司太哥,系嘉应州人氏接任;本厅副头人,系大埔县人氏接任。此两处永为定规……”这表明直到罗芳伯临终之际,其所掌仍被称为“兰芳公司”,其最高领袖名目为“兰芳公司太哥”,而不是“大唐总长”。因为罗芳伯时代在兰芳公司北面有许多华人公司,其中有大约14家公司聚集在和顺总厅旗帜之下,其声势在兰芳公司之上,所以,当时的兰芳公司不可能自命为所有华人领袖。同理,当时也没有其他势力可能授予兰芳公司首领“大唐总长”头衔。

“兰芳大总制”名目在罗芳伯时代根本没有出现,也不是兰芳公司自己宣称的政权名称。排比可见文献,该名目首次出现是在《年册》中,称荷兰“公班衙”“封刘台二为兰芳公司太总制甲太之职”。刘台二在1823—1837年间为兰芳公司领袖。当时荷兰殖民当局致力恢复对西婆罗洲地区的控制,与各华人公司发生冲突、交涉,刘台二承认了荷兰人的更高治权,接受了荷兰人授予的“兰芳太总制甲太”头衔,“太”即“大”,“兰芳太总制”当指兰芳公司总厅,“甲太”或“甲大”就是头领。这种头衔授受表示兰芳公司接受荷兰殖民当局为更高治权主体。当时距离罗芳伯去世已经大约30年。从此以后,兰芳公司的领导人在场面上的名头就是甲太,而不是太哥了。“兰芳大总制”与罗芳伯本人没有直接关系,与罗芳伯去世后依次出任兰芳公司“太哥”的江戊伯、阙四伯、宋插伯也没有直接关系,也不是兰芳公司自己采用的政权名称。其实,连《坤甸历史》提到“兰芳大总制”时的行文与《年册》所载也是一致的:“兰芳四十八年甲申,道光四年,荷兰人至坤甸,始设公班衙,封刘台二为兰芳大统制甲太”;“(记事)吧达维亚总督召刘台二至吧城,封为兰芳大总制甲太”。“兰芳四十八年”是《坤甸历史》径自采用兰芳纪年的一例,如前文所说,并无依据。可惜罗香林不察,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将“兰芳大总制”安放到罗芳伯时代,并将之说成了那时兰芳政权的总名目。1898年编成的光绪《嘉应州志》中也提到“兰芳大总制”,称其为一“衔牌”,实物在巴达维亚博物馆,并推测其为罗芳伯遗物。这显然是将刘台二时遗物猜测为罗芳伯时遗物。该“衔牌”实物是否尚存待查,今可见当时荷兰殖民当局授予和顺总厅甲大印章痕,当与兰芳大总制所得类似。更晚出现的《南洋华侨通史》称罗芳伯建立兰芳政权时,“符玺则印文镌曰‘大唐客长’。旗作三角式,颜于牌板曰‘兰芳大总制’,今尚存于巴城之博物院中”。即指称“兰芳大总制”是罗芳伯时代令旗上文字,亦属朦胧附会。总之,罗芳伯及其后三人四任为兰芳公司领袖时都没有“兰芳大总制”名目,“兰芳大总制”是荷兰人授予刘台二职衔时对兰芳公司总厅的说法。

图三:荷兰殖民当局授予和顺公司总厅负责人的印章。印文“和兰皇帝敕封和顺总厅甲大”。

二、兰芳公司政权属性及其渊源

高延认为兰芳公司采取的是一种寡头共和体制。他说:“的确,婆罗洲公司同样是名正言顺的寡头政治共和国”。在这个共和国中,“无论哪个地区,总是那些有钱有势的人物左右普通老百姓的意愿。有时他们通过选举任命区长,从各区长中选出一个出类拔萃的人当整个公司的首领。一般地说,那些头面人物对公司行政事务有很大的影响,他们经常需要公司的支持,而公司也完全依赖他们的支持。几乎所有重大问题甲太都得与较低一级的首领商量,整个管理最终还是必须征得大部分居民的同意”。这种寡头共和固然没有实行政治权利平等,但就内部权力运行而言却非个人专制。高延把这视为“共和”的一种表现:
兰芳公司首领原来的头衔,也有力地证明了这种纯粹的共和精神。总首领称“大哥”,公司所属各个不同团体的首领称“尾哥”,南吧哇区长的头衔是“二哥”,乡绅简称“老大”,不存在任何具有丝毫霸权主义色彩的头衔。“甲必丹”、“甲太”这类舶来式的称呼只是在后期才流行。在南吧哇地区,甲必丹的称号是受马来人的影响悄悄流行起来的,其它地区则是由于我们政府的推广。
这些称谓以及公司内部人员平等相处的日常情景都提示公司内部关系具有“共和式的平等精神”,而不是等级式的统治关系。在兰芳公司之前就在西婆罗洲大量存在的其他华人公司也是在这种意义上被视为“共和国”的。袁冰凌就把蒙特拉多的华人公司都称为“自治共和国政府”(governments of autonomous republics)。
高延的“共和”概念显然是很宽泛的。他解释道:
我们必须回到政府干预以前的公司制度,以便再指出它们民主共和思想的特点。“公司”之名表现了地道的共和主义思想,意思就是“公共事务的管理”,所以有时也指大商业集团。但是作为婆罗洲政体名称的“公司”,是指“管理公共事务的联合体”,换句话说,也就是共和国。
他是把“管理公共事务的联合体”视为“共和国”的,在这种定义基础上把兰芳公司称为“共和国”在逻辑上自洽,但没有理会“主权”的问题,即没有明确将“共和国”限定在国家层面,而是将之放宽到了社区层面。这提示,欧洲大规模殖民扩张时代欧洲人看待殖民地时所采用的“国家”概念是富有弹性的。这有利于殖民者在殖民地运行分而治之的策略和变更殖民地的主权归属。此外,荷兰东印度公司本身就是在殖民地施行治权的“公司”,同为公司且皆具治权,高延在这样的意义上将兰芳公司视为国家是很自然的。
袁冰凌的著作中还提到,西婆罗洲华人公司的独立性是被普遍认可的。19世纪前期的英国商人厄尔(G.W. Earl)就坚信,西婆罗洲华人公司是他们所在土地的合法主人,他把公司的领袖称为总督(Governor)。厄尔曾经会见大港公司的领袖罗派。1834年前的若干年间,厄尔曾多次在蒙特拉多与华人公司总厅处理贸易关系,那时他从来不考虑是否需要去获得荷兰人或者马来人苏丹的许可。当时有人提醒他这会使某些人感到不高兴,厄尔回答:“我对我去往那里使他不舒服感到抱歉,但是中国人的领地是一个自由国度(free state),荷兰人试图在那里建立权威的尝试已经完全失败了。我完全不认为我有必要向荷兰人申请许可。”注意这是1834年前的情况,这时荷兰人已经在重建其在西婆罗洲的权威,而罗芳伯时代是在此半个世纪以前,那时的兰芳控制区根本没有荷兰势力。
西婆罗洲华人公司运行治权的方式和效果也是判断其政权属性的相关项。袁冰凌在她的《华人民主政权:西婆罗洲公司研究(1776-1884)》中援引了斐塞(P.J.Veth)等人在19世纪前期发表的研究文献,并在此基础上对西婆罗洲的行政体制和法律大旨做了具体分析。她所揭示的情况并未体现出当时婆罗洲西北部包括和顺公司和兰芳公司在内的华人公司有多少“民主”精神,但毫无疑问地体现出这些公司的行政和司法是各自独立运行的。袁冰凌提到,所有研究过当时情况的人都同意,“各个中国共和政权(Chinese republics)的最大成就之一是为西婆罗洲带来了法制状态”。根据斐塞等人描绘的情况看,这种法制并不是清朝法律的移植,那些华人公司都没有把清朝的法律移植到婆罗洲来,而是使用了自己制定的更为粗略的法律。这意味着,这些华人公司无意于成为中国的“外藩”,他们就是华人在西婆罗洲的移民社会。
高延认为兰芳公司作为政府的社会治理是有效的:“按照中国的乡间习俗,兰芳公司的低级首领必须对高级首领负责治安问题。村长或老大必须向区长举报辖区内的每个可疑者,区长再向最高层的甲太汇报。这个了不起的人物一手控制了整个治安系统,而这个系统是由读者已知的作为中国村社机制与婆罗洲公司制度的显著特征的合作精神为后盾,它保障了一种出色的治安状况。”根据高延的说法,华人公司与当地土著人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他说:
每个对婆罗洲西部的真实情况有所了解的人都会知道,在那个地区,中华民族之子与布吉斯人和马来人像兄弟般地在同一个村子里居住,极少听到华人与这些混居在一起的民族有什么不和的关系。他们也散居在几乎所有的戴雅克部落区域,甚至毫不畏惧地在野蛮的伯唐梗人和普南人活动区当行商,那是欧洲人没有武装保护决不敢涉足的地方。君子“素夷狄,行乎夷狄”,孔子的名言也是客家人在海外行商作贾始终奉行的准则。
显然,华人在西婆罗洲的居住、开发矿业、经商和聚居在受到荷兰人干预之前,是颇为顺畅、成功的。
高延认为兰芳公司的共和精神来自中国自古至今始终维持着的村社制度,他将之称为“中国共和式村社制度”、“村社共和国”。他甚至曾经把中国村社中的家族称为“家族共和国”。他认为虽然中国的帝位和朝代经常更换,村社自治的地方风俗却始终受到尊重:
帝位年年换,朝代常更新,而政府始终尊重维护各地村社自治的地方风俗,老百姓根本不管国家大权由谁掌管。轮流上台的帝王都明白这一点,并以此作为国内政治的基点。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比中国更易于征服和统治的国家了。十七世纪,少量的鞑靼军队竟使亿万汉人屈服于异族的统治,这种情况至今未改。正是这种无所谓的态度,使得中国人始终乐于臣服每一个容许他们自由的共和式村社机构存在的统治者,如今天的满清王朝。
他这样说的目的,是为了想让荷兰殖民当局相信西婆罗洲的华人公司、社区不会构成对荷兰殖民统治的挑战,摧毁华人公司是不必要的,为此夸大了中国基层社会接受外来征服的程度。
中国传统村社的确存在地方性公共事务管理的机制,这种机制对于南洋华侨在其移居地组织聚居共同体的方式一定会提供一些启示。但是高延忽略了,帝制时代中国的村社不是完全自治的。比如在清代,《大清律例》适用于内地十八行省的村社基层,村社虽然可以通过乡里调节甚至处分一些纠纷乃至轻微犯罪,但重大冲突、重罪则必须经官府处理。而且,清朝虽然在村社并不设官,但其推行的把每家每户包括在内的保甲制度却是一种强制村民协同向官府负责的一体化治安体制。这并不构成对高延关于兰芳公司组织方式从中国传统村社自治性传统获得精神启示看法的否定,只是在说,中国传统村社本身存在乡里协商治理机制,但高延等人将之称为“共和制”却毕竟还是把“共和制”宽泛化了。
婆罗洲华人移民社会与村社自治组织传统的纽带关系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兰芳公司人的行为。他们是把自己在海外创立的社会共同体当作一种放大的村社来看待的。兰芳公司在西婆罗洲治权体系留有空白、模糊的时期,没有谋求独立主权或自身体系的全面治权,而是以建立自己可以自治的生存社区空间为目标。我们可以把这种心态称为“社区主义”。高延的观察也指向了这种特质:“对这些村民来说,村庄一向是他们的保护神。遇到困境时村庄会提供帮助,万一生计不周可以从那儿获得接济,是村庄而非别的外来势力可以保障财产与人身安全。那些移民飘洋过海到婆罗洲立刻著手恢复这种祖祖辈辈相传的制度,这是不足为奇的!”因此,兰芳公司的人才会在实际上独立运行半个多世纪以后,基本不加抵抗地接受了晚来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自我声称的更高治权,直到荷兰人将公司彻底摧毁时才开始用暴乱的方式进行反抗。
除了村社传统之外,可能为南洋华人移民社会的组织方式提供启发的还有其他因素。
第一,在兰芳公司建立以前已经在婆罗洲甚至南洋地区普遍存在公司体制。毗邻兰芳公司的和顺总厅就是十余个公司的联合体。根据田汝康的研究,“‘公司’系粤闽农村中经济组合的普称。渔民以及航海人员所积累的公积金称之为‘公司’,农村中族姓人员轮流管理公产的制度也称之为‘公司’”。王太鹏(Wang Tai Peng)在其于1977年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完成的硕士论文中也指出“公司”与12世纪就存在的合伙制有关,在华南基层社会已有久远的渊源。他对婆罗洲的华人公司做了精细的定义:“公司是一种建立在放大的合伙关系和兄弟情谊基础上的以保护经济利益以及抵抗外部势力的开放形式的政府。在这种形式的政府中,由于每个成员都是彼此平等的伙伴和兄弟,所以每个成员在管理过程中都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管理接受公众的批评、参与、选举并可以在公司大会罢免管理者。这种新的政治组织为海外华人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提供基础。”他也不赞同把西婆罗洲华人公司视为民主或者共和政权,主要原因是这些公司的基础是伙伴关系而不是民权主义,因而“公司既不是民主的也不是共和的。历史应该给予公司属于它自己的定位”。总之,婆罗洲华人公司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有闽粤社会传统的深厚基础的。与此同时,欧洲人在南亚地区殖民活动采用的公司(company)体制,也可能为华人公司提供了一些借鉴。曾经在当时的荷印殖民政府担任翻译官的荷兰人类学家施好古(G. Schlegel)曾指出过其间的关联:
(公司)按照它的字面意义是“公共管理”,但这个译法只能表达公司性质一个微弱概念。盖公司是一个赋有行政管理权,有时甚至赋有司法权和政治权的商业组织或工业组织。从其组织形式来说,很像以前的东印度公司和荷属东印度公司,而公司这个名称事实上也是中国的广东人用来表示以前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称号的。我们的东印度公司与华人公司之间的最大差别是在于前者隶属于祖国并直接受其指挥,而中国公司则完全脱离其祖国而独立或甚至是彼此对立的。
第二,罗芳伯从儒家文化中汲取了社会组织和治理的经验。《年册》和《嘉应州志》等文献都提到罗芳伯曾经是一个传统的读书人,《年册》甚至说他诸子百家无所不通。罗芳伯的《祭诸神驱鳄鱼文》和仅存的一段赋,也显示他有一定的儒家文化根基。这种基础可以为罗芳伯提供实施社会组织的诸多知识。
第三,兰芳公司内部关系及其称谓颇有帮会色彩,帮会在清中期以后盛行于中国东南沿海基层社会,海外移民为凝聚自身生存势力,需要结成社会团体,这是必然会有所借鉴的经验。袁冰凌认为,“和顺总厅和兰芳大总制是受到《水浒传》和类似文本启发”而建立起来的。梁山好汉的聚义,其实正是一个武装帮会的故事。高延的著作着力反驳当时荷兰殖民当局关于兰芳公司是天地会分支的说法,以表明摧毁兰芳公司是错误的决策,但是高延并没有否定兰芳公司的帮会色彩。从现有关于南洋华侨各个公司的研究情况看,这些公司都具有帮会色彩。其中一些有可能与天地会有些关联。高延虽然用了大量篇幅论证兰芳公司与天地会没有关联,但承认秘密会社“是宗族和村社的共生物”。其实,“秘密会社”是相对于国家禁止其存在而言的,当一个移民群体离开本土到达另一个世界以后,就脱离了本土的法律环境,本土的禁令就变得与他们无关,会社组织的概念仍然发生作用,“秘密”却已经谈不上了。

三、兰芳公司的历史命运

罗芳伯于1777年在坤甸地区创建兰芳公司,建立自治制度,拓展治理空间,与马来人苏丹及土著达雅克人建立稳定关系格局,发展经济,势力不断壮大。1795年,罗芳伯去世,江戊伯接任为“太哥”,4年后即1799年回国,“太哥”职位遂由阙四伯接任。4年之后,兰芳公司与土著人关系紧张,阙四伯难以控制局面。1803年,江戊伯返回坤甸,重新担任“太哥”,与土著人关系转为相安无事。1811年,宋插伯接任“太哥”,直到1823年卸任。其在位前期安享太平,到其末期,荷兰人开始重建对西婆罗洲的统治,要求兰芳公司对荷兰人纳税,并要求以后公司领导人任命需获得荷兰当局认可。兰芳公司内部就此发生分歧,与荷兰人也发生矛盾,结果是主张接受荷兰人统治的刘台二上台,成为兰芳公司负责人。1823年成为兰芳公司历史上的一个转折点。
荷兰殖民势力的触角在18世纪曾经到达西婆罗洲,但是在尚未建立起统一秩序的情况下就从那里撤出了。罗芳伯来到西婆罗洲的时候,甚至直到罗芳伯去世,那里都没有荷兰势力。到1818年,荷兰人开始重新经营对西婆罗洲的控制。袁冰凌对这一过程进行了相当详细的研究。她的《华人民主政权:西婆罗洲公司研究(1776-1884)》的第三章标题就是“荷兰权威的重建:1818—1825”。根据她的研究,荷兰人在没有权威的情况下建立起权威来的路径是,找当地某些愿意与荷兰人合作的马来苏丹签订协议,协议中除了由马来苏丹授予荷兰人管理的权力之外,还包括荷兰人帮助签约苏丹打击与其敌对的其他苏丹势力,向华人、达雅克人征收人头税、进口税,其收入由荷兰人与马来人苏丹按协商的比例分得等。马来苏丹政权并非土著,是比达雅克人更晚来到这个地区的,而且多个苏丹各行其是,所以其自身对于该地的主权并不明确,但荷兰人利用当时各种势力的国家主权概念模糊和相互矛盾强调和利用了这种权利。袁冰凌研究中引述的当时文献显示,和顺总厅下的华人公司为此与荷兰人发生了武装冲突。曾经向荷兰人缴纳了一些人头税的兰芳公司领袖宋插伯也曾发誓“把所有荷兰人从西婆罗洲驱逐出去”。但荷兰人调动军队来到兰芳辖区,老迈的宋插伯卸任,接任首领的刘台二表示接受荷兰人的统治,补交税款,并接受了荷兰人授予的职位名目。《年册》相关记载略于过程,详于结果。其中提到,“兰芳公司自罗太哥传位至江戊伯、阙四伯、宋插伯,俱称太哥,传至刘台二时,始有公班衙来理此州府,封甲必丹南蟒,刘台二为兰芳公司甲太大总制”。高延在其著作中用了很多文字述说刘台二及其后继的历任领导者如何积极配合了荷兰殖民当局的政策,其他诸多公司则对荷兰人的推进做了顽强的抵抗。但是,该时期西婆罗洲北部各华人公司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内部冲突,武装的荷兰人借机提升自己的控制力,试图把一系列条款强加给那里的华人。1823年4月15日,荷兰人调动了一支总数大约1600人的军队进入了蒙特拉多的和顺总厅。逮捕了那里的中国人首领,宣布从此以后的首领要由荷兰人任命,必须悬挂荷兰国旗,给各个公司颁发了印章,要求它们以后必须使用这些印章,并索要了一批金子。此后,和顺总厅下各公司逐渐凋零,仅有大港等少数几个公司勉强维持。
1837年,古六伯接替刘台二成为兰芳公司的甲太。他在位期间围绕在万那地方开采金矿与蒙特拉多华人及万那土著发生一些冲突,公司利益受损,1842年辞职回国。接下来是谢桂芳为兰芳公司甲太,在位仅8个月即去世。继任者叶腾辉在任两年,他原是坤甸地区的商人,接任甲太后仍在自己店中处理商务,公司有事时方到总厅处理。1845年至1848年,刘乾兴为甲太,再度与万那达雅克势力冲突,经荷兰人调节方才罢斗,公司事务破败,人民减少。1848年,兰芳公司末代领袖刘阿生成为甲太,中间的1876—1880年4年间,刘阿生让自己的儿子刘亮官担任甲太——这改变了公司一贯的公众推选领导人制度,但其子不久就死去了,刘阿生只得重新出任甲太,直到1884年去世。根据《年册》,刘阿生与万那土著人修复了关系,获得了在万那地区开采金矿的权利,公司乃至该地区的收益明显增加,日渐兴旺。
1848年,荷兰当局与新登基的三发苏丹重新确认双方在1819年签署的条约,该条约规定把三发地方的所有权力转让给荷兰人。1850—1855年间,荷兰东印度公司当局发动了旨在彻底清除西婆罗洲华人公司的战争。大港方面曾经争取兰芳公司加入抵抗荷兰人的抗争,但刘阿生得到荷印政府专员的书面命令,要他支持荷印当局,于是刘阿生“竟能鼓动东万律居民拿起武器对付自己的同胞”。玛丽·海德胡斯(Mary Somers Heidhues)的著作描绘了兰芳公司代表出席1853年1月14日在坤甸Kapuas河岸边举行的当众焚毁大港公司印章仪式的详细情节。高延强调,“东万律从未爆发针对我们政府的动乱,甚至并不强烈反对殖民当局的干预政策,那些措施一直由公司首领加以执行。所以,我们在当地不必驻军,不必花费军饷。同一时期,其它华人区却让我们耗费了难以估量的军事费用,至今仍有这项年度开支”。1854年下半年,刘阿生指挥兰芳公司的部众,将被荷印军队驱赶到东万律北境的六七千大港民众全部缴械,并俘获了其首领。在其后的大约30年间里,刘阿生继续“在荷印政府的直接监视下领导他的公司”。袁冰凌对《年册》中关于刘阿生完全依附荷兰人说法的可信性表示有些怀疑。她的主要依据是莱顿大学汉学研究所的图书馆(Library of Sinological Institute of Leiden University)中藏有一个中文手稿。该手稿提到,刘阿生秘密帮助过大港并参与了反对荷兰人的密谋,而且刘阿生与大港领导人之间的通信被人秘密交给了荷兰人。但是,如果荷兰人的确掌握了刘阿生参与反对荷兰人密谋的证据,就不会在大港公司灭亡之后让兰芳公司存在,直到刘阿生去世。综合起来看,刘阿生在公司战争时期的基本姿态肯定是与荷兰人合作,同时,他也有可能在暗地里对大港的中国人提供一些帮助。

“公司战争”之后,在抵抗荷印当局的战争中被摧毁的各公司残余势力组织了具有秘密社会性质的“义兴公司”,但是未能发展壮大,华人针对荷印当局举行的几次暴动也都失败。此时“只有兰芳共和国因为忠诚于荷兰人得以保持原状”。刘阿生配合荷印当局把兰芳公司治下民众管理得基本平稳,但这并不妨碍荷印当局对兰芳公司也逐步强化了控制。1857年,刘阿生被荷印当局重新确认为兰芳公司首脑,同时要求他“在专员的直接监督下工作……此后甲太就成为我们政府在公司的代理人,他首先必须对我们负责,注重政府的方针政策,而不是民众意见”。于是兰芳公司的甲太成了依赖荷印当局而凌驾于公司其他领导人之上的人物,刘阿生在此后为压制公司内部反对荷印当局政策的“各种阴谋”又做了许多事情。其中包括制服了1857年在东万律组织起来的一个反对荷印当局税收政策和劳役征发的秘密会社,以及平息1879年在东万律发生的一场反叛。刘阿生能够让他的儿子一度出任兰芳公司的甲太,也是基于甲太角色已经发生转变的事实。

但是,荷印当局在刘阿生去世之后,还是立即取缔了兰芳公司。罗芳伯的灵位也被从公司总厅搬到另一个临时处所。到这时,兰芳公司的人终于开始反抗。“出于对公司制度的挚爱,东万律华人在兰芳公司解体后立即开始武装暴动。”施好古写到,1884年11月,就在荷印当局全面收管兰芳公司之后一个月,荷兰派驻东万律的官员利兹克(J. C. Rijk)和几名土著宪兵被华人杀死,“暴动的规模相当宏大,整个东万律地区已卷入反荷运动”。这种在大势已去时做出的反抗面对荷印当局的军队不堪一击,而且达雅克人也在这时出手,“血洗了无数华人村落,掠杀了手无寸铁的人民”。随之而来的是,兰芳公司的领地被几个土著政权瓜分,婆罗洲华人大量减少,矿业衰微。除了许多人在这场风波中罹难以外,还有许多人分散到其他地方或者返回了祖国的故乡,在公司兴盛时代从大陆接踵而来的移民潮也消歇了。反对荷印当局取缔华人公司的高延在讲述到这里时,笔端已经充满伤感:“公司战争结束后,当地变成贫穷的农业区,人烟稀少,鸡犬不闻,矿业凋零。人们在贫瘠的土地上流血流汗,只能换来艰苦贫困的生活。”“我们的政策导致一场殊死的保卫战,它使生灵涂炭,耗资无算,把成千上万勤劳的人民赶出国门。”在公司独立运行的时候,“华人交纳的税金不是流向外国统治者的无底国库,而是保存在一种相当健全的股份制财库中,绝大部分用以扩建周围的矿场,并给保护下的小型私营矿业经济援助”。经此变动,西婆罗洲的矿业乃至总体经济就衰落了。在那以后,华人失去自治的共同体,散居到马来人和达雅克人的社区中。
客家人为主的华人移民婆罗洲是由来已久的事情。当荷兰人在婆罗洲逐渐建立起统治的时候,华人移民已经在那里生活了几个世代。施好古在1885年写道:“一世纪以来,荷兰东印度公司在这一带仅享有名义上的统治权,实际上它是从未真正地占有这个岛屿的。它所能享受的权利,也局限于和西岸那些马来人的所谓统治者签订一些友好条约而已。因此,这块地方仍然是向一切先来者开门的处女地。”显然,施好古并不认为华人与荷兰人之间存在婆罗洲殖民权利或者主权意义上的差别。玛丽·海德胡斯也曾指出:“19世纪,荷兰在印度尼西亚群岛的地位从一个只在主要港口有贸易站和极少领土参与(爪哇和香料群岛除外)的商业大国转变为一个主张广泛领土要求的行政大国。荷兰东印度公司(VOC)在18世纪末因为与英国的竞争和内部的弱点破产之后,荷兰政府接管了它的利益。虽然VOC在更早的时候就接触了西婆罗洲,甚至偶尔在那里居住,但是荷兰人直到1818年7月才在坤甸建立了一个永久站点,并开始主张自己在婆罗洲整个领土上拥有权威。虽然他们能够通过努力与重要的马来统治者实现合作,但是他们的政治和经济举措很快导致了其与华人之间的冲突。”据此,荷兰人开始在西婆罗洲主张主权的时候,兰芳公司先已存在了许多年。
作为当时史事的直接观察甚至参与者,高延明确反对荷兰殖民政府摧毁兰芳公司的做法,申说兰芳公司以及其他华人在婆罗洲等地所建立的公司不仅不构成对荷兰殖民统治的威胁,反而是开发和建设婆罗洲等地所需要的力量。华人勤劳、守法、按期纳税,华人公司是基于华南地方宗族社会共和自治传统而建立的组织,不是中国大陆秘密社会的组成部分。他们的反抗主要是针对苛捐杂税,而不是要否认荷兰人的统治,直到发现荷兰人要消灭他们的村社自治。高延认为,“我们完全可以用绥靖的手段,让华人首领做所有与他们自己及部属利益一致的事”。他详细讲述了在婆罗洲的这些华人如何具有客家人那种特有的艰苦耐劳品质。由于移民主要是男性,高延所描绘的婆罗洲华人女性的品质其实是华人移民与当地的达雅克妇女结婚所生女子所表现出来的品格。他还引述了斐塞书中援引的一位在婆罗洲观察过华人的作者的话说,那些华人“处于该岛所有沿海地带马来人与散居内地土著的压迫下,还是通过勤奋努力有规律地定居下来,建设了相当大的村落,开垦了大批土地,并且克服了后来我们接管时设置的种种障碍。在丝毫得不到祖国政府的保护、没有任何资本的条件下,仅仅凭着机智与事业心创造了富裕的生活,并把大部分收入寄回给中国的亲人。他们与土著妇女通婚,却能让后代完全接受自己的风俗习惯。无论村庄大小,他们首先注意到建立学校。要在华人中寻找文盲,只能白费心机”。随着华人公司的风流云散,西北婆罗洲也凋零了。

 四、结语

前文梳理罗芳伯暨兰芳公司基本史事,其中与前贤所做判断不同并特别值得注意者为,兰芳公司不曾建元。罗芳伯不可能自称“大唐总长”,也不可能授封“大唐总长”。该名号晚出,基本不可信。“兰芳大总制”不是罗芳伯所建政权名称,不是罗芳伯本人职位名称,巴达维亚20世纪前期博物馆所藏“兰芳大总制”衔牌也不是罗芳伯遗物。“兰芳大总制”是荷兰殖民当局授予兰芳公司第六位“太哥”刘台二的职衔,是刘台二及其以后兰芳公司领导人对荷兰殖民当局妥协后获得的称谓。罗香林的罗芳伯研究有开辟之功,但是受其所在时代崇尚殖民观念影响,著作中多有刻意渲染、夸大罗芳伯殖民功业的成分,对所涉史料也缺乏批判性辨析,做了多处误判。
兰芳公司及18、19世纪西婆罗洲的多家华人公司都是具有经济、行政、司法综合功能的权力主体。将这些权力主体视为“共和国”是19世纪末高延等诸多荷兰人类学家的明确主张。其着眼点主要在于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功能,其领导人由公众推举产生,权力运行方式具有民主意味,共同体成员之间日常关系接近平等。高延等人并没有讨论外来移民在婆罗洲建立“国家”的权利基础问题,这应该是由于荷兰人与华人一样,在婆罗洲也是外来者。婆罗洲早有土著达雅克人,但是达雅克人自己没有发展起大规模的国家体系,也没有明晰的国家主权意识和疆域意识,对外来移民没有系统排斥性。马来人建立的苏丹国比达雅克人的权力体系更发达些,但多个苏丹国散处各地,互不统属。达雅克人和马来人权力体系在创造经济财富方面的能力都低于外来的欧洲人和华人。在这种基本格局下,外来者可以通过与所到地方原住民掌握权力者协商,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获得聚居空间,在原住民政权势力薄弱的地方甚至可能直接凭实力建立聚居区。此类聚居区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日后发展、扩大及与原住民再协商的基础。婆罗洲华人以“公司”名义建立的权力主体在这种意义上与荷兰在那里建立的权力主体是同类,都是从殖民社区发展为殖民政权的。在这样的视角下,罗芳伯暨兰芳公司史事是中国帝制末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它提示,18、19世纪中国华南地区的海外移民规模宏大,时间持久,而且在其所移居地区形成了类似或属于国家形态的社会共同体。华南地区大批移民前往南洋,在那里辛勤劳作、艰苦竞争,创造财富,以这样的方式,卷入了18、19世纪南亚的社会变革。这是全球化早期亚洲内部发生的由财富追求驱动的殖民运动。
兰芳公司作为一个从移民社区发展起来的类国家体系,并没有移植中国传统政治形态,而是采取了一种非世袭的具有“共和”色彩的体制。也有学者如袁冰凌,将之称为“民主”体系。虽然高延、袁冰凌等人的“共和”“民主”概念都比较宽泛,但是兰芳案例毕竟显示出,帝制国家体系中的民众在迁徙到另一片土地之后,选择建立了某种具有共和、民主意味的权力体系,而不是复制世袭君主制。现有资料中看不到兰芳公司以及西婆罗洲的其他华人公司的人们具有清晰的共和、民主政治理念。兰芳公司人们建立那样权力体系的主要原因之一,应该就是高延所指出的,基于他们世代习惯的村社组织传统。罗芳伯规定兰芳公司的最高首领必须由来自其自己家乡的人担任,就是这种村社意识的反映。不过,村社传统本身毕竟还是不够的,因为兰芳公司的规模远大于村社,其组织体系与功能也比村社复杂得多。如前所述,婆罗洲的华人移民共同体大多采用了“公司”名目,显示他们不仅沿用了一些古老的村社传统,也采用了比较晚近时期在华南形成的“公司”新传统。“公司”虽然可以是地缘的、宗族的,但也可以突破地缘和宗族,具有更多的经济合作特性。这显示帝制后期商品经济带来的具有新异性的社会组织方式在华南地区发生了向域外的流溢。此外,兰芳公司明显带有帮会色彩。帮会在清代中国其实已经是一种由来已久的底层社会自组织方式了。
分析到了这里,我们就触及了另一个相关的问题。这就是曾经繁荣昌盛强大的西婆罗洲诸多华人公司都没有能够在荷兰人的摧折下存活下来。原因之一,是前文引出的斐塞早就指出的,荷兰人有祖国的支持并听命于祖国政府,而华人则没有祖国的支持。祖国的支持不仅使荷兰人的殖民活动具有更强的组织性和后续力量,而且使其具有非常明确的谋求主权的目标。荷兰人醇熟地运用了契约手段,非常注意培植合法性。与此相比,婆罗洲华人背后没有强大支持力量,也没有主权目标。他们基本上是从祖国流亡出来找寻财富和生路的。如果把婆罗洲的荷兰人视作开拓性的殖民者,婆罗洲的华人则是流亡性的殖民者。荷兰人在婆罗洲的政权是国家与公司的复合体;中国人在婆罗洲则是帮会、乡里组织与公司的复合体;荷兰人在婆罗洲以掌控永久性主权和获得财富为目标;中国人在婆罗洲则以实现社区性生存与获得财富为目标。由于如此,虽然和顺诸公司与兰芳公司对待荷印殖民当局的态度、策略大相径庭,但最终落于荷印殖民当局宰割之下的结局是共同的。18、19世纪的清朝政府与当时华人的海外殖民浪潮保持距离,对流出中国本土的海外移民持冷漠甚至敌视的态度,这与同一时代欧洲国家的做法截然相反。
受全球性殖民浪潮和国族竞争意识的影响,晚清的一些士绅如魏源等已经开始用推崇的口吻谈论婆罗洲华侨的历史。海外殖民开拓,逐渐获得一种进步、正当的价值属性。中国现代思想家之一梁启超在光绪三十年(1904)作《中国殖民八大伟人传》,罗芳伯赫然在列。可见全球现代化过程受殖民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影响甚深。此后不久,罗香林系统研究了罗芳伯和兰芳公司史事。因为前述时代思潮的影响,有诸多夸饰的成分。当时一些研究南洋殖民历史的作者,颇有意于藉诸相关历史书写推动民国政府声索西婆罗洲原兰芳公司属地权益,但未见官方反响。由于前人研究各有时代特色,当下对这段历史重新加以梳理、分析,是必要的。
作者简介:赵轶峰(1953年—),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亚洲文明研究院院长,《古代文明》杂志执行主编,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客座研究员,中国明史学会特邀顾问。从事明清史、史学理论、比较文明史研究。出版专著《明清帝制农商社会研究(初编、续编)》《学史丛录》《评史丛录》《在亚洲思考历史学》《明代的变迁》《明代国家宗教管理制度与政策研究》《克林顿弹劾案与美国政治文化》等,主编《中国古代史》《中华文明史》《李洵全集》(全六卷)及多部论文集,主译《全球文明史》。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史学月刊》《古代文明》《清史研究》《史学集刊》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
原文载《古代文明》2024年第3期 来源:古代文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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