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华:清代税契票考析——以山西、徽州文书为例

文化   2024-10-17 00:27   广东  

摘要:清代山西、徽州等地州县发行的税契票、税契执照延续了元明税票制度,其主要作用是作为缴纳契税的即时凭证以替代契尾。清代税契票得以产生的制度基础和历史情境主要有三点:(一)清代投税时限缩短,地权交易频繁,地方州县契尾请领时间与税契即时发给凭证之间存在时间差;(二)乾隆十四年之前税契制度的频繁调整,为州县发行税契票提供了制度空间;(三)战争等特殊情形下契尾未到而又亟需征收契税,州县发行税契票。但税契票的发行并非全是“必要”的,税契票发行的背后还涉及:(一)中央与地方财政之争;(二)以攒典、户书、官牙、经承书役、地方里甲、乡约为代表的中间团体,乃至于地方州县官员个人,与王朝国家公利之争。清王朝所实施的杜绝“私票”以及严查包揽、定额征派、循环核对、设置专人稽查契税等措施主要关注契税流向,对目的是获得政府给予的纳税凭证的业户而言,包揽等市场性方式或许更为便利。


税契因事关契税缴纳征收、契约订立的合法有效性,而受到契约订立双方、政府的双重关注。学界利用丰富的契约文书,结合官方政典、档案等材料,围绕契尾契纸等税契制度、民间是否缴纳契税、契税征收弊端、契税与国家财政关系等问题展开讨论。周绍泉、王毓铨、栾成显、汪庆元、万明、卞利、阿风等人利用徽州文书,对明清税契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陈锋从财政史的角度主要关注清代前期税契形式的变更与契税征收问题。王帅一、赖骏楠则从私法秩序、司法治理的角度讨论了明清时期的税契制度和契税治理的基层实态。申斌则主要关注明代契尾所引官文书的结构问题。另有一些学者对清代税契情况进行了一定的梳理。整体而言,学界关于税契问题的讨论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徽州之外的其他区域税契演变情况不够清楚,这也直接影响到我们对于税契制度的整体把握。第二,对与税契相关文书的产生、使用机制缺少分析。因税契形成的文书有多种,如公据、文凭、税凭、契本、税票、号纸、契尾、执照等名称、形制不同,内涵功能也有差异,且其各自产生背后有着丰富的时代背景与实践需求。第三,税契事涉契约当事人及地方州县,是我们观察基层社会运转的重要窗口,但学界对于税契的程序过程研究仍有欠缺。


陈锋主编《中国经济与社会史评论》


我在整理清华大学图书馆藏契约文书时,发现山西襄陵县在清康熙年间存在一种名为“税契票”的文书,目前尚未受到学界重视,仅见两处论述。王新斐在《清代山西税契制度研究》中对其有所提及,但一笔带过,只是将其视为论证康熙年间契尾在山西开始出现但并未全面推行开来的证据。阿风近期在《清代前期山西省土地交易税契凭证的演变——以清华大学图书馆藏山西文书为中心》一文中,对两件康熙五十二年(1713)襄陵县的税契票进行了介绍分析,他认为:“‘襄陵县税契票’的出现,一方面可能是清初‘布政使司契尾’供应不及时,所以州县不得不临时刷印‘县印税契票’。另一方面,诚如田文镜所云,地方官用完‘司颁契尾’之后,不肯再领,只于契上盖印,或者用朱笔在契内标注‘契尾候补’,以脱逃契税。”二者均是将税契票放至清代山西税契演变的框架下来理解的,而未注意到税契票反映的更为复杂的税契逻辑。就山西契税与税契问题而言,安介生、李钟、张正明、陶富海、陈学文等早年曾对山西的契约文书进行过介绍及大致考略。近年郝平等收集了不少山西的契约文书,并整理出版,就地价、民国契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另外,龙登高、温方方等利用清华大学图书馆藏山西契约文书,讨论比较了多样化的土地交易形式及地权结构。冯学伟则从社会关系视角出发解读了山西的家族契约。以上研究或是局限于对契约文书基本信息的整理研究,或是偏于地权理论化的讨论,未注意到文书本身所反映的制度变迁及地权交易复杂的程序过程。而对“税契票”的考析解读能够让我们理解文书产生使用背后的历史逻辑。


综合地方文书以及官方史志记载,我判定税契票为代替契尾、以证税契的一种票据。徽州文书以其系统性、丰富性著称,可以为讨论税契票问题提供重要参考,且在徽州文书中亦出现了与税契票功能相似的税契执照。下文以山西、徽州文书为分析样本,在对税契票内容、形制进行考证的基础上,探讨其出现的缘由及其影响,以期深化学界对清代税契问题的认识。


龙登高主编《中国土地制度史》


一、清代山西襄陵及徽州等地“税契票”考证


清华大学图书馆藏契约文书中有一包山西襄陵县柴邓里霍氏文书,共29件,其中有3件税契票,分别是xlcd18号文书康熙十五年十一月柴邓里霍辅宸买本里霍门高氏地税契票、xlcd19号文书康熙二十四年二月柴邓里霍辅宸买霍拱宸地税契票、xlcd01号文书康熙三十年六月二十一日霍门杨氏同男霍如清立卖井水地契及康熙三十年五月三十日霍壮业买本里霍门杨氏地税契票。前两件均为单件税契票,第三件为契约加粘税契票。为便于下文讨论,兹将这三件文书分别录文如下。


图1  xlcd18号文书

图2  xlcd19号文书

图3  xlcd01号文书


xlcd18号文书:


xlcd19号文书:


xlcd01号文书:


税契票被称为“票”,可见是一种缴纳契税的凭证。万明曾对明代税票进行过详细讨论,她将契尾等视为税票之一种。她认为,明代“税票首先是从杂税的契税发展而来”,在明中叶的赋役改革中,开始出现多种税票,即“纳税凭证或与赋税征收相关的官方票据”。蒋瑜、卞利等关注研究的清代税票,多与土地清丈或地权转移过程中的推收过割有关,与税契无关。徽州文书的整理者们,依明万历年间出现的推收税票称呼,往往将元代、明代前期税契凭证即文凭、契凭等称为“税票”。其实文书中真正以票来称税契凭证的是“挂号半印收票”,即县值柜吏签发的完税票据。如隆庆六年(1572)休宁县汪廷挂号半印收票:


图4  隆庆六年休宁汪廷挂号半印收票

图5  洪武二十四年祁门谢翊先置产税票


襄陵文书天头为“襄陵县税契票”,官版格式,票尾有州县杂佐“攒典吏”信息,可见税契票是由地方州县发行。税契票内容包括交易双方、交易物、交易价格、契税数目等信息,这三件税契票所载契税税率均为3%,符合当时官方规定。在以上税契票信息中,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税契票的作用。文书中均明确写明“待请契尾到日,挨次填补投票换尾”,这证明税契票只是作为契尾的替代文书而发行使用,日后须更换契尾。从文书格式及内容上而言,“待请契尾到日”容易让人联想到明初徽州文书中出现的“工本缺”“契本未降”。如洪武二十四年(1391)祁门谢翊先置产税票: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


但此处“契本未降”并非意指此务颁文凭是契本的替代品,契本与文凭是两个文书,只是在税契时应当同时发给。户部契本制度起自元代,但当时推行就不太顺利,至元二十二年(1285),福建行省提及当地征收契税时“多不用上司元降契本,止(办)〔粘〕务官契尾,更有连数契作一契押者,其弊多端”。故要求“今后应有交关文契,赴务投税,须要依例粘连契本,方许印押。如有似前违犯,体察得实,定将务官人等痛行究治施行”。至于明代,契本逐渐消失,契尾制度才逐渐发展成熟,且经历了由务官契尾、州县印契尾至布政司印契尾、巡按税票、户部契纸等发行机构逐渐上移的过程。而早在宋代,“田宅契书”的印板由“县典自掌”,“往往多数空印,私自出卖,将纳到税钱上下通同盗用,是致每有论诉”。有学者将宋代的田宅契书视为后世官版契纸的前身,也有学者将其视为契本前身。从上可见,在宋元明时期,地方对契税征收过程的控制是契税被截留的主要原因,而清代县级税契票的出现其实也在这一逻辑之中。


第二,税契票发行的时间空间信息为何,即其发行是常态还是例外。


先看时间。襄陵三件文书的时间分别是康熙十五年、康熙二十四年、康熙三十年。王新斐在《清代山西税契制度研究》中曾提及襄陵县税契票的问题,并迻录了一件康熙四十七年三月襄陵湖邓里东关村吴毓瑞买吴毓傑地税契票。这件文书后也被收入《清代山西民间契约文书选编》中。阿风在《清代前期山西省土地交易税契凭证的演变——以清华大学图书馆藏山西文书为中心》一文中又迻录了康熙五十二年的襄陵县税契票。


图6  康熙四十七年襄陵县湖邓里东关村吴毓傑卖场地契

图7  康熙五十二年襄陵县税契票


此外,武汉德森地契博物馆藏有顺治十年襄陵县杜成家卖地红契,粘连襄陵县税契票:



目前无法判断顺治十年税契票的真假,但至少康熙年间襄陵县税契票的发行应当是一种常态。另外,我在孔夫子旧书网及7788收藏网上也搜索到了康熙二十年、二十五年、二十九年、六十一年的襄陵税契票。这也可作为一个佐证。在至少40余年的时间里均出现税契票,证明当时其发行是合法有效的。


武汉德森地契博物馆


税契票中还有一个隐形时间信息,即规定漏税“依法追价一半入官助饷”的惩罚措施,这是否表明,税契票的发行与战争导致契尾未到有关?清华大学图书馆藏三件税契票发行于康熙年间,而康熙年间与山西有关的战争主要是噶尔丹叛乱,发生在康熙二十九年至康熙三十六年间,与三件税契票的时间不符。那么这里的“入官助饷”可能与三藩之乱有关,康熙年间也曾多次因其加征契税。同时,明万历后契税征收多与增饷有关,“入官助饷”很可能受到明朝政策遗留的影响,成为清廷针对漏税行为惩罚的一种常规举措。


再看空间,税契票的出现是否是康熙年间襄陵县的特例呢?通过检阅已刊契约文书,我在其他区域也发现了类似文书。最具代表性的是咸同年间的徽州文书中出现了与税契票功能作用类似的税契执照,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咸同年间徽州税契执照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徽州文书类编·散件文书》


基于不同样式,选取执照2、执照8、执照10,全文迻录如下。


执照2:

图8  执照2


执照8:

图9  执照8


执照10:

图10  执照10


显然,上述执照亦是因“所领契尾尚未奉到”而得以发行的,契尾之所以未奉到的主要原因是太平天国战乱。一方面,战乱导致地方州县难以正常领到契尾。“咸丰三年甲寅,始建安徽行省于庐州府,巡抚驻庐州。同治元年壬戌,改庐州府行省,仍建于安庆”。因太平天国战乱安徽省治所在由安庆迁至庐州,因此上述执照中才出现了“赴庐绕道难行”一语。而同治元年,叛乱基本平定后,省治又迁回安庆,此语不见,但因契尾未到或存尾被燬而仍暂用执照。另一方面,战乱带来的财政压力,使得清廷加大对契税的征收。上述使用执照的原因是“军需紧急”“以济军需”。在此背景下,地方州县发行执照以及时征收契税。休宁县与歙县执照因由各县自主发行,因而略有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就契税本身而言,即使在战争状态下,徽州契税的税率仍为3%,并未加征。而在契约中出现钤章“户房挂号讫”,是明代库房文书的延续,同时也说明契税银是直接进入州县户房的,但具体征解情况,难以得知。襄陵税契票编号在天头中部,徽州执照有的末尾存在骑缝截半编号,这可作县或上级稽查核对的证据。但徽州执照有些也并未骑缝截开,实则导致上官难以知晓契税征收的实际情况。


除山西、徽州外,其他区域也可见税契票或税契执照类似文书。浙江萧山县有见崇祯年间二十四都下七图沈一纬税契票,通过其内容可知,确为由县发行的税契凭证。雍正初年,福建长汀县为征杂税以济军需,也发行了征收契税的“业户执照”。光绪年间,直隶大名清丰县因“司契尚未请领到县”,发行税契执照。民国年间,税契票仍然存在。


税契票或税契执照外,在税契与过割之间也存在其他执照类文书,主要是推收税票,这类文书因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税契凭证的功能,容易被误解为税契票。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山西稷山县过粮票:


田涛、宋格文、郑秦编《田藏契约文书粹编》


再如光绪十五年稷山县过粮票:

图11  光绪十五年稷山县过粮票


这类过粮票或者收税票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过割时证明已缴纳契税,尽管也作为税契凭证,但与契尾、税契票直接由当事人收执不同,而是为了给过割机构核对查验的。此类税票证明税契不仅是为了证明交易合法有效、征税,更是为了保证推收过割,维持田地粮差不失额。周绍泉曾明确指出:


如果我们把契尾仅仅看作是一种税契凭证,那就没有认识到契尾在土地买卖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如同税契不仅仅是一种征税制度,还是封建朝廷关于田宅买卖的法规一样,契尾也不仅仅是一种税契凭证,从封建朝廷说来,是为使田各有主,循主责粮差,务不使田宅脱版籍,差粮无着落。同时,它主要的是官府对所交易田宅的私有权的法律保证书。


税契与过割是一体的,“买卖的土地能否过割,即能否最后完成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也要有契尾作为凭证,推收过割之时,‘查无契尾’,不仅不准过割,还要‘依律问罪,仍追产价一半还官’”。印契(赤契)载有粮额;清代徽州推收税票中会出现契价、契尾字号等信息;“经营推收经承”在业户过割钱粮时,“必须验明印契,方许过割”,“倘敢不行呈契投税,私先过割,一经查出,定行究处”,通同容隐的经承人等也要一体治罪;晚清契税附加税中还出现了田房契过割执照费。以上种种,都表明了税契与过割之间的连带关系。卞利认为,藏于安徽省图书馆的康熙四十一年十二月休宁县十八都十二图二甲戴景行田土卖契左下侧所粘业户收税票,“所起的作用基本是契尾的功能”,“收税票粘连于卖田契之侧,一方面起到契尾税契的作用,另一方面还具有投税过割、明确产权和保证税粮差役的功能,可谓是一举而多得”。以文书形式将税契与过割连接起来,则是为了杜绝地权转移中间环节的可能舞弊。从此意义上而言,契尾等不仅是纳税凭证,也是地权凭证之一种。


周绍泉著《徽州文书与明清史研究》


二、清代税契票发行的制度基础与历史情境


前人对明清税契制度整体性的变化已有详尽的论证,此不赘言。值得注意的是,明清两朝的契税征收管理机构存在着权力上移的趋势,若单以地方州县发行税契凭证这一点而论,清代税契票的出现至少可以追溯至明初,前文提及的洪武二十四年“祁门谢翊先置产税票”便由祁门县发行、税课局负责征收契税。那么,清代税契票代替契尾,作为契税缴纳的即时凭证,承担收据功能,其得以发行的缘由究竟为何呢?我以为主要有三点,下试论之。


第一,清代投税时限缩短,地权交易频繁,而地方州县契尾请领时间与税契即时发给凭证之间存在时间差,这点也是清代税契票得以出现的重要制度基础。


立契后的投税时限会直接影响到契尾供需之间的紧张程度。宋代税契投税时限有两月、半年、一年等不同规定。宋太祖开宝二年(969),政府“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绍兴四年(1134)二月二十日,“户部言:‘人户典卖田产,一年之外不即受税,系是违法。缘在法已有立定日限投契,当官注籍,对注开收;及诡名挟佃并产去税存之户,依已修立到条法断罪施行。仍乞行下州县,每季检举,无致稍有违戾。’从之”。乾道三年(1167)八月九日,右谏议大夫陈良祐言:“又民间典卖田宅,限六十日赴县投税,再限六十日赍钱赴县投纳,税契不得过一百八十日。”元代要求土地交易随时税契、推收。如后至元二年(1336)晋江县务给付麻合抹卖花园山地公据中载:“……成交毕日,赍契□□(赴务?)投亲(税?)。合该产苗依例推收,毋得欺昧违错。”而从后续来看,麻合抹的此次交易和税契的时间相差在三日之内。


《宋会要辑稿》


明初规定“凡诸人典卖田宅、头匹等项交易,立契了毕,随即赴务投税”,同时“随即推收”。洪武十四年大造黄册全面推行后,税契与攒造黄册相结合,在大造之年进行税契推收,即“祖宗立法,每十年造册之时,为之官印契尾,以资信守。因而稍税纸钱,非为利也”。南明弘光“登极诏”中列“国政二十五款”,其中一款仍规定:“新诏宽民间交易,如置买田产、房屋等项……自后以五年推收、十年大造为则,每两止取旧额三分。未至期者,不许奸胥妄报指诈害民。”每十年发行一次契尾,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容易造成百姓匿税,而地方州县在这种情况下也有了即时发行税契票或者直接钤印以为红契的可能。地权变动导致十年推收过割与赋役征派不匹配,加之财政压力,明代后期各地开始出现年年税契推收的情况。嘉靖“令群臣各条理财之策,议行者凡二十九事”,其中之一是“查收各处税契引银,税契银逐年征解”,税契自然也是年年进行。万历二十年(1592),南京户科给事中郝世科上奏:


夫税契之设因于过割,而过割之例因于大造。其大造黄册又必以十年为期也。今各省事体不同,十年一税者十之八九,年年俱税者十之二三。夫年年契税,则必年年推收,乱版册而伪户口,其滋弊亦有不可胜言者,甚非国家画一之制也。


赵官等编纂《后湖志》


而徽州《天启五年(1625)休宁程良辅买田契尾》中载,为济辽饷,“坐派徽州府递年税契银壹万两”,“若仍照旧例,十年税契,则银每年壹万之数,何从措处?”只有“年年税契,方足饷额”:


为此合行另置鸳鸯尾式,颁发各属,照式印刷,编立字号,同簿送府请印,转发各属。凡民间置买产业,责令随买随税。每两上纳税银叁分,给票付与该轮册里、书算收执,以候十年大造,总汇造册。其大尾给与纳户粘契,坐尾同簿缴府。如过壹月不税者,许诸人并卖主出首,产业半没入官,壹半给还原主。务要壹契壹尾,毋许贰、叁张粘连,混乱漏数。并有契无尾,与用县印尾者,即系隐匿漏税。查出,定将册里、书算依律以漏税重究不贷。湏至契尾者。


同期的地契中也有“其税粮奉新例,随即推入买主户内办纳粮差”“其税粮遵奉新例,随即推入买人办纳粮差”等语。崇祯年间,徽州府也依然要求年年税契、随买随税。晚明的税契过割时限由十年大造之期变为随时税契过割,这无疑加大了州县即时对契尾的需求。


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


清朝初年,延用契尾制度,顺治四年(1647)覆准,“凡买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两输税银三分”。目前顺治年间契尾十分少见,在徽州有顺治年间的巡按税票等。另外,顺治八年三月初四日和八月初二日,操江巡抚李日芃分别上奏《为恭报起解税契银两事》《为恭报赎解税契银两事》,其中提及契尾事,可证顺治年间确实发行了契尾。


汪庆元在论述明代税契问题时,曾以徽州文书中出现的“其税随即过割”一语,认为清代税契延续了崇祯做法,年年税契。但这里的“其税随即过割”讲的是赋税的转移,我们固然可从契税与过割的同步关系出发认为税契也是即时的,但即时是多久、税契又是如何进行的,并不清楚。清前期的一些契约信息中透漏出,当时税契投税时限延续明末,即随时税契。顺治十一年大兴县王家栋卖房官契契尾载:“成交房屋地土,俱要按月报县,有逾期投税者,房牙听此。”《康熙五十九年张士风官契存照》中载有条约四则,第一条规定:“嗣后民间凡置买房地成契交价之后,随□卖契投税。”前文雍正元年长汀县业户执照中有“随买随税”之语。乾隆初年,复行契尾时,山西要求“民间随置随税,不得延挨月日,以杜隐漏”。


王支援、尚幼荣、王强主编《故纸拾遗》


乾隆五十四年,官方对田房契税完税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民间置买田房,于立契之后,限一年内呈明纳税,倘有逾限不报者,照例究追。”嘉庆十五年(1810)、十六年前后,四川总督常明为解决征多报少问题,拟定“川省契税章程”,要求将业户在买卖成交后一年之内报税改为半年期限,一旦逾期不税将以契价一半入官。咸丰年间,巴县知县一度要求新业户10日内带契投税,违者处以相当于一半契价的罚款。直隶沧县王氏地契中同治九年十月初十日顾京和卖地契后罗列田宅买卖过割规定,其中一条为:“凡成交立契后即行收除过户,限一月内呈明纳税,倘违定例不税者,追价一半入官,不过割者,撤田宅入官,仍照例治罪。”光绪后期,为解决财政压力,各地整顿税契,投税期限纷繁复杂,限二十日、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六个月等多种情况并存。宣统元年,又统一规定限期半年报税。


史玉华著《清代州县财政与基层社会:以巴县为个案的考察》


从实际情况看,在明代税契实践经验基础上,清代官方规定税契时限基本固定在一年之内,加之明中叶以来地权交易的频繁,与前代相比,清代地方州县对契尾需求的即时性更强。当然以上是官方规定,实际税契、推收时限不一定严格按此执行。如在已见的清代山西契约文书中不少时隔数年甚至十多年才进行税契。曹树基等对浙江石仓契约进行统计,发现“从土地买卖双方订立契约到办理‘契尾’,间隔时间一般在2—8年,一年以内及8年以外的情况比较少见”。


年年税契之下,地方州县请领契尾的频度、次数对税契事务而言就尤为重要,会直接影响到税契制度推行的效果。但清朝典章制度对此点并没有明确详细规定。通过地方州县与省府之间关于契税稽查核对的来往情形记载,我们可以进行一定推断。


康熙四十三年覆准,“田房税银用司颁契尾,立簿颁发,令州县登填,将征收实数按季造册,报部察核”。此处州县按季将征收契税银两数目造册报部察核,是否同时按季领取契尾呢?乾隆元年覆准,“民间置买田地房产投税,仍照旧例行使契尾,由布政使司编给各属黏连民契之后,钤印给发,每奏销时,将用过契尾数目申报藩司考核”。常规奏销一般是一年一次,那么州县将用过契尾数目报于藩司考核也当是一年一次。乾隆十二年,四川巡抚纪山在查办地方办理田房税契不给契尾情弊时,提议加设循环印簿,便于查核,“州县于每季循去环来,将亲填簿送道府查核,岁底道府照造清册,移送布政司衙门备查,并令州县将原亲填簿同存剩契尾一并赍司磨对。如有不给契尾以及银数不符者,立即揭参”。当年奏准,将司颁契尾,编刻字号,于骑缝处钤盖印信,民间投税后,“一存州县备案,一同季册申送布政使司察核”。乾隆十四年,清廷完善骑字截开制度,“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藩司查核”。从以上清代制度规定来看,州县向省汇报契税问题至少存在季报、年报两种情况,契尾的使用存剩情况则是年底核对,如此州县请领契尾则可能出现季领、年领两种情况。


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道光二年(1822),江西亏缺杂税,主要问题在于不定额之田房契税,“江西州县藉此那移,上司亦以此为通融地步,往往前次所领契尾,全数尽销。而税银分文不解,复夤缘关说,再领数百纸,以为自肥之地,上司徇情给与,以为照应属员。竟有迟之数年,全不报销者,以致积年累月,鲸吞愈多”。皇帝谕令“嗣后该省各属应用契尾,除赣州、南安、宁都三府州距省较远,仍照旧每年汇领外,其余各厅州县,均改为每季请领一次。查照历年每季需用若干,照数酌给。将用过契尾,征收税银,按月报司,并将截存尾报,按季造册查核”。在此次调整之前,江西省内契尾应是地方每年汇领一次;此次调整之后,除赣州、南安、宁都之外,其余地方每季请领一次。晚清江西人符璋,历任杭嘉湖道梁恭辰幕友、台州防营提督罗大春文案、提督杨岐珍文案兼幕宾、瑞安县知县等,留有《符璋日记》,其中记有请领契尾事宜,以光绪三十年初为例,正月十二日,“请春季契尾”,十三日,“派差纪高明日赴杭”,“赍请契尾文领全套,交季转投”;二月初三日,“专差纪高、潘标自省带回廿六日季少渔信并冬季契尾二百纸”;三月初八日,“舟子送来初七日黄秋光信,并季少渔二月十六、廿一两信及春季契尾,契尾存一通店”,十一日,“发叶大令信,附去库收清单三件、移文乙角、契尾二百张”。从符璋的记述中大致可知,此时当地请领契尾的方式是季领,与其他杂事一同办理。此外,直隶获鹿县档案显示,晚清光绪年间该县请领契尾基本是一年三次。


通过上述史料记载,我们可以大致推断出清代契尾请领方式为年领与季领并存,也有间隔数月领取一次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契尾请领存在一个时间过程,在请领期间也会产生“差役路费、司胥饭食之资”。无论哪种形式,都有可能造成契尾无法及时供应的情况,尤其在年领这种时间相对较长、而又要求即时投税的情况下。加之清代对投税时限的要求,这就为州县使用税契票这一替代凭证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是,地方州县根据以往的契尾发行经验,对土地交易状况和契尾需求当有一定的了解和心理预期,在相对稳定的地权交易状态下,契尾的需求量不至发生大的变化。只有在灾荒、战争等背景下,地价波动大,以及地权交易频繁,或者地方州县稽查契税力度增强等情形下,契尾才有可能出现供不应求。因此,地方州县在相对长的时间段内发行税契票,与地方财政等问题也密切相关,关于此点,将在下节进行讨论。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


第二,清代前期契尾制度建立的曲折是税契票出现的历史背景。明清两朝,契尾制度一直处于调整改革中。在乾隆十四年骑缝截开契尾制度正式确立之前,出现了巡按契尾、巡抚契尾、都察院契尾、布政使司契尾、布政使司循环号簿,以及契纸契根法等多种契税凭证形式,或者无税契文书而州县直接钤印的情况。


安介生、王新斐等曾对清代山西契尾制度做过考察,结合清代税契制度变迁以及新出《清代山西民间契约文书选编》资料,我们可以大致梳理出清代乾隆十四年前的山西税契文书情况。顺治四年前,山西未推行契尾制度,而是采用钤印形式。顺治四年后,山西部分地区开始推行契尾制度,但并未全面铺开,且发行机构不一,契尾印制并不统一,如顺治六年寿阳县北四都东光村王鲁立卖地契只是在原来契约上钤盖满汉文印章。康熙元年太原府有本府自己颁行之契尾。康熙二十四年寿阳县赵骏祥立卖契地是在原来契约上钤盖县印。康熙四十年,暂停契尾,只设循环号簿,在山西目前未见文书实物。康熙四十二年,田房税契开始用司颁契尾。但康熙五十九年孝义县卫吴氏卖地契只是在原来契约上钤盖满汉文印章。雍正六年,改行契纸契根法,由布政使司颁发契纸押。乾隆元年,恢复布政使司契尾;乾隆十二年,用布政使司连环契尾;乾隆十四年,用布政使司颁发的骑缝截开式契尾。自乾隆元年至乾隆十四年之间司颁契尾形制不断调整,同时,山西各地是否使用司颁契尾也不统一。如乾隆六年孝义县费康卖粪基契、乾隆八年孝义县杨维世兑换场契、乾隆六年太平县韩昇等卖地基契、乾隆九年太平县尚正心卖地契、乾隆十年汾城县尚正儒等卖地契、乾隆十年太平县齐丕卖地契、乾隆十年稷山县梁可庆卖地契、乾隆十一年太平县梁张氏卖地契、乾隆十二年稷山县梁可庆妻尉氏卖地契、乾隆十三年稷山县梁可庆卖地契、乾隆十四年太平县李本明凑地契、乾隆十四年太平县梁付魁等卖地契、乾隆十五年新绛县赵心恺卖地契只是在原来契约上钤盖满汉文印章;乾隆十一年和顺县崔文成卖地契只是在原来契约上钤盖汉文印章;乾隆十一年汾阳县陈进耀等卖房契使用的是官契纸,并未使用契尾。当然,白契的情况始终存在。


岳生云、傅贵亨主编《三晋契约》


清前中期,契尾制度尚未稳定,且经常变动,地方州县便有了发行税契票的制度空间。除官方规定的契尾外,州县征收契税给予业户凭证的方式也不只发行税契票一种。依据《清代山西民间契约文书选编》,襄陵县康熙四十七年王业达卖地契和雍正元年闫氏、王极卖房契是通过钤盖满汉文印章以示税契的。而康熙年间,与襄陵县同处平阳府的其他州县情况则是:康熙三十年太平县高顺旺卖地契、康熙三十七年太平县北尉里二甲屈英极卖地契、康熙三十八年太平县北高臾张茂功卖地契、康熙四十三年绛州杨孟吉卖地契附验契、康熙五十年太平县文登第卖地契、康熙五十四年太平县南里庄子孙娘娘社等卖地契、康熙六十年太平县高士乡卖地契、康熙六十一年太平县李忠春等卖地契也是通过钤盖满汉文印章来表示税契的。即目前来看,清代山西税契票只在襄陵县出现,且并非唯一的税契办法。


第三,特殊情形如战时状态下契尾未到,但又亟需征收契税,因而发行税契执照。这点在上节咸同年间的徽州已经体现得较为明显,兹不赘述。


《清代山西民间契约文书选编》


三、私票、攒典、税契印单:清代税契票中的“契税之争”


税契票的发行具备一定的制度基础和历史情境,这为地方州县行为提供了正当性与合理性支撑。但因税契票事涉契税,在省府乃至于中央朝廷看来,地方州县的这一行为有“谋私”之嫌。


学界对清代地方契税征收弊端如征多解少、浮收、不给契尾、实行小契等问题已有不少讨论,中央王朝在推行契尾制度时,将地方州县擅自发行的税契票等称为“私票”,为了保证契税征解,朝廷对私票采取打击措施。天启元年,户部尚书李汝华奏:“省直房产税契,或州县私置契尾,或藩司那用税银。”雍正五年闰三月二十九日江宁布政使觉罗石麟奏侵隐税银之弊:


殷实良民既置产业,自必急公输税焉,肯隐匿取罪?惟奸牙勾通胥役,侵渔延捺,不用司尾,有擅用州县私票填给者。或地方绅衿包揽观望,每乘州县升迁事故离任之时,有将白契乞恩盖印,免其税契者。


同年,田文镜奏请契纸契根法改革时,论述契尾弊端,明确提到:


且州县官每年所收税银,实不肯全行起解,为其所侵肥者十常八九。如每契必用司颁契尾,则不能隐匿,势必照契尾之数逐一解司,无从染指。于州县经征之官,甚有不便。因而任意延挨,不肯赴司具领契尾。即或领过一次,用完之后,亦不再领。民间投税印契者,仍止于契上银数盖印,或用硃笔于契内标注契尾候补字样。在小民愚贱无知,惟以地方官为主,既有印信可凭,且有硃标作据,即视司领契尾为可有可无之物。虽或因买卖不明争执涉讼,当官验契,在州县亦惟以契内有印无印,辨其是非,决不以契后有尾无尾定其曲直,判断自由,以护其不给契尾之短,此一弊也。


田文镜像


乾隆初年,契纸契根之法停行,复行布政使司契尾,《乾隆五年休宁张瑞玉卖园赤契》所附《乾隆江南江宁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契尾》中言:“如有乡愚听信该州县经承借称契尾未曾颁到,私用州县票及只钤盖州县印而无本使司印信者,该业户即行赴司首出,以凭究拟。”


至于晚清光绪十年(1884)甲申六月庚寅上谕:


都察院奏,直隶生员李先春等,遣抱以匿灾滥刑、浮收重征等语赴该衙门呈诉。据称:直隶武邑县去岁被灾甚重,书役勘灾得贿,该县知县滥责灾民,浮收丁粮,并延搁蠲缓謄黄,设立印板契纸,苛派敛钱等语。若如所奏各情,殊干功令。着李鸿章饬司确切查明,照例惩办。


私票与官票之分并非是税契票与契尾之别,若中央或省认可,州县的税契票也是官票;若中央本有规定,且无特别情况,州县仍擅自发行税契票,则为私票。地方州县设立印板契纸,发行私票的情况贯穿有清一代,其目的至少包括两点:一是在清代地方财政紧缺背景下,州县将契税作为地方公用;二是官吏等个人权力寻租。而山西作为推行耗羡归公的首地,原因之一即是财政亏缺严重,这应当也是襄陵税契票出现的缘由之一。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


地方官自己难以实施操纵税契票的发行,往往需要中间团体帮助,职役或其他半官方半民间的中间团体是最佳人选。在襄陵县的税契票中,便出现了“攒典”。“攒典,会计数目之吏也。汉曰仓库吏,金、宋曰攒典”。明代徽州文书中便有税课局攒典征收契税的实证。清代“攒典,州县佐贰官、杂职官之吏,皆曰攒典。皆选于民而充之……役五年而更焉。”清代吏员,“各县,典吏二名至十二名不等,典史,攒典一名”。嘉庆“襄陵县典吏十有四人。儒学攒典一人”。清代攒典的形象往往是恶人胥吏,以清初郑为光的表述最为典型。顺治十八年,郑为光上《请清厘关蠹疏》,称“攒典之设,更为可异”,“本地光棍坐名纳某地攒典,任意择肥,初无定数。有一处而数攒典候缺,朋居为害,盘踞乡镇隘口,帮带多人,以稽查钞税为名”,抽分勒税,违禁私征,横索恣取。康熙十九年,给事中许承宣上《赋差关税四弊疏》,言道:“自有攒典之设,而各踞口隘,横行村落,处处皆关,则处处有税与料矣。顺治十八年,台臣郑为先(光)具疏,极陈攒典之害,奉旨裁革。然攒典之名去,而攒典之实犹存。”尽管郑为光和许承宣讲的是关税系统中的攒典之害,推而及之,地方州县负责征收契税的攒典人员也不免有类似情形。


除攒典外,州县负责契税征收的还有户房、官牙、地方里甲、经承书役、乡约等人员。《福惠全书》载:“户房经管应征、解给夏税秋粮、丁差、徭役、杂课等项,亦有户房止径管田粮丁口,其杂课另设户杂科者。如地亩若干,应征银粮若干……牛驴牙杂、田房契税、当铺等税若干……”嘉庆十二年,湖北利川县田如太等《为核销造报烟册门牌税契票给价事禀状》中有粘单一纸,其中记载县下各房情况,其中“户房税契正项每两叁拾捌文,房费贰文,推粮过户每柱议钱壹百文,粮票每张捌文”。户房征收契税,除了按例征解外,也有作为包括户房运转在内地方公用的可能。我在《晚清民国华北乡村田宅交易中的官中现象》一文中对官中协助州县发行契尾、稽查契税等问题已做了详尽论述。《福惠全书》讨论田房税契隐漏问题,曾言及应明确城中和乡村镇集的官牙、地方里甲的相关责任:“宜将本县官牙若干名,造花名存案。凡有田房交易,定由官牙书名画押,交易三日内,官牙具单报县。每月有无交易,官牙朔望当堂亲递甘结。如扶同隐漏,官牙拿究,业主依律科罪。若乡村镇集,着落地方里甲首报;如违,照城牙业主依律并究。”安徽省档案馆藏有一件康熙四十年徽州人在浙江乌程县置产后,乌程县印制发给的税契号票,格式中印刷了“经收经承”一项,其便是负责契税征收的州县职役。


黄六鸿著《福惠全书》


这些职役等中间团体在地方州县契尾发行、契税征收中,起着重要的连接作用。但与此同时,其凭借手中权力有着“作奸犯科”的可能,比如假印、偷卖契尾,浮收、包揽契税等。在由地方州县自己发行税契票的情况下,中间团体与州县官员在技术操作层面更容易合流谋利。


乾隆三十二年九月、乾隆三十六年正月,浙江布政使永德、浙江按察使郝硕先后上奏,提议州县在征收契税时先给百姓以纳税的串票印单作为凭证,其中讲述了浙江经承书役包揽契税的情况。即乾隆十六年后,契税照钱粮例设柜征收,业户亲自赍契投税,但浙江实施效果不佳。原因在于百姓在缴纳契税时,需要先将契给管税经承,经承再在县衙内核查户名、实征册推收情况等,验明契价税银,方用印给发。这一过程“动需数日”。业户需要耗费时间成本,且不愿将重要的契约交与经承。经承与业户之间并不熟悉,借口担心冒领,将契纸契尾“掯留不发”。如此,业户便多“转托熟识衙门之人代纳”“另觅熟识之书役代为投税”,为胥役等人包揽契税、从中谋利甚至假印诓骗提供了契机。永德与郝硕为解决此问题,建议同样照钱粮串票办法,在业户缴纳契税时,先给予税契印串、印单作为凭证,定限业户于三五日内赴县倒换契纸契尾。对于千两及以上大额交易,于半月或一月内倒换。这也与乾隆三十一年议准的,契价在千两以上者,州县将所填契尾粘连业户原契,按月申送知府、直隶州及道查验,定限十日发还州县的要求相符。在契尾尾根查核部分,印串、印单一同查验。两个奏折最终户部议奏的结果如何,未有相关材料,目前在浙江文书实物中也没有发现税契印串、印单。永德、郝硕所提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胥役包揽、侵吞契税问题,杜绝经承书役“以权谋私”,业户并未减小时间成本。若从单纯的经济性而言,稳定的契税包揽对于业户而言才是更为便捷的选择。


从由州县发行、契尾之前的暂时性税契凭证两个方面来看,税契印单与税契票似乎相同。但税契印单办法并非是乾隆时期浙江的创新,其前身是明代的库收文书,即当事人缴纳契税时州县架阁库发给税契人的交税凭证,当事人凭此办理契尾事宜。清初库收称为“照票”,如安徽省档案馆藏顺治十二年休宁县照票:



“执此照票取契”表明其与税契印单功能相同。严桂夫、王国键在徽州文书中未见清中后期的库收,因见“库房挂号讫”等长条钤印,认为“似乎在乾隆以后,库收已由一纸文书改为由挂号钤印代替”,浙江的情况表明库收、照票等可能仍有存在,只不过名称有所变化。架阁库或架阁房也有可能直接负责契税征解。“税契之弊,一在书吏,一在州县。书吏有架阁房者,散处四乡,民间买卖田产,告知架阁房,给与小费,不给税价,架阁吏即通知户房书办,暗暗过户,而官不知也”。清末江西“义宁州税契,向归架书外征外解。所有卖税九分内之一分七厘五毫,典契税内之六厘,又契根契纸之一钱五分,向系留作火耗解费及办公费者,均归架书扣收支用,是该州架书不无厘头及羡余钱文”。“民间买卖田产,须由架房写生经管,其买卖时,例须推粮过割”。此外,税契印单参照钱粮串票办法,也不是首次,雍正年间田文镜提倡契纸契根法时,便参考了夏税秋粮的连根串票式样。


张集馨撰《道咸宦海见闻录》


整体而言,税契票以及类似票证发行与否的背后是“契税之争”: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之争。清代依制地方契税尽征尽解,但地方事务繁多而财政紧缺,需要州县自己解决,掌控大部分时段非定额的契税,成为州县处理财政问题的一个办法,既逃避上司稽查,同时又为了满足业户缴纳契税得到凭证的需求,州县便自己发行税契票。在这种情况下,税契票等类似票据于中央朝廷而言则属于“私票”,其态度是严厉打击。这透露出清朝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之争。


(二)国家公利与个人私利之争。以攒典、户书、官牙、经承书役、地方里甲、乡约为代表的中间团体,乃至于地方州县官员个人,为己谋利,发行、掌控税契票或者直接包揽契税以攫其利。为了解决此问题,清廷设置了一整套针对契纸、契尾、契税银的严密稽查制度。


陈锋主编《晚清财政说明书》


四、结论


清代山西、徽州等地州县发行的税契票、税契执照延续了元明税票制度,其得以产生出现的制度基础和历史情境主要有三点:(一)清代投税时限缩短,地权交易频繁,而州县请领契尾方式为年领或季领等,其与地权交易即时税契中间会有一定的时间差;(二)清乾隆十四年前契尾制度一直处于调整之中,州县有发行税契票的制度空间;(三)特殊情形如战时状态下契尾未到,但又亟需征收契税,州县发行税契票。但税契票的发行并非全是“必要”的。税契票发行与否的背后还涉及“契税之争”:(一)中央与地方财政之争。地方州县为提留契税经费,以“契尾未到”为借口而发行“私票”,或用于地方公用,或为个人谋利,这种行为在中央看来属于地方弊政;(二)国家公利与个人私利之争。以攒典、户书、官牙、经承书役、地方里甲、乡约为代表的中间团体,乃至于州县官员个人,为己谋利,发行、掌控税契票或者直接包揽契税以攫其利。为解决此问题,清廷设置了一整套针对契尾、契纸、契税银的严密稽查制度。


对于缴纳契税的业户而言,契尾或是税契票,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获得中央王朝或其代理行政机构颁发的纳税凭证。即使税契票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纠察时也主要追责地方州县。而中央王朝对地方州县契税征收的稽查,包括定额征派、循环核对、设置专人察核等,也主要是关注税银征缴入库。朝廷对契税整顿力度加大,往往与制度改革或财政压力有关,也可佐证此点。业户缴纳契税需要付出较高的时间等成本,朝廷并无针对此点的具体举措。而市场性的包揽行为对于业户而言可能更为便利,但其因可能造成契税隐漏而遭到中央王朝的打击。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粹编》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文中对清代税契问题的讨论主要限于民人民田的系统,其他人群、官田系统的问题另当别论。比如清代旗地交易后的税契发给执照,与民人民田系统相比,发给机构不同,执照与契尾的名称、形制乃至功能都有一定的差异。因税契不仅事涉国家财政,而且与户籍赋役制度、土地制度密切相关,因而不同系统的税契程序过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作者:王正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徽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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